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2022修正).docx

6页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82940207
  • 上传时间:2022-04-2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0.82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开展, 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人实现 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开展的需求,由老年教育机构组 织实施的教育活动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 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教育学院、老年学校 等第三条老年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 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按 需施教的原那么,推动多元、特色开展,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 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 工作,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开展规 划,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制度,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 教育工作开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编制、老干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教育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 务体系,整合利用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养 老等资源,改善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形成以基层需求为 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先开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 年教育机构,开展适应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在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 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通过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 习成果等方式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和完善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信息库,为老年教育机构提供师资信息等 服务。

      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教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专长的人员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研究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老年教育开展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 部门研究制定老年人学习开展指南和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 息库支持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大学,开展老年远程教育,建设老年教育 网络学习平台鼓励其他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平台,开 设老年教育课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老年教育机 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福利、业务进修、职称评聘、绩效 考核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 院校兴办老年大学,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课 程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育教学 和管理人才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 传老年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气氛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工程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 供老年教育服务,开展老年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支持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优化老年教育的市场结构、内容和布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独资、合作等形 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通过提供师资、开发课程等方式支持开展 老年教育活动第十五条设立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相应的办学经费来源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十六条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 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第十七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和学员管理制度,根据老 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丰富老年教 育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养生保健、闲 暇生活、生命尊严、代际沟通、信息技术等方面,采取课堂学习、远 程学习、体验式学习等方式,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 志愿服务等老年教育活动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引导广场文 化活动有序开展第十八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

      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组织开展相关教学的能力或者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技能国家对从事老年教 育工作的教师资格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老年人利用所学所长,参加社区助学志愿服务,参与老年教 育工作第十九条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老年人平安需求,在建筑平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方面采取相应 措施,保障老年人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平安第二十条老年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办学本钱、经济开展状况和群 众承受能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合理 使用老年教育经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虚假宣传、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协作,共建共享教学资 源,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参加长三角地区合作,实现老年教育网 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开展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应当发挥带动和引 领作用,对区域内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在教学活动、课程资源、师资培 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支持老年大学以建立分校或者教学点、选送教师、配送学习资 源、提供人员培训和开展远程教育等方式,为基层和农村社区老年教 育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检查和督导老年教育机构主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所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 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