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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已明确指出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附法律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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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423939560
  • 上传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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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已明确指出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附法律依据)我们注意到在相关部门执法和法院司法的过程中,往往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规定的内容,即以柴油和轻质燃料油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从而证明柴油属于该国标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范围,进而得出生产、仓储、运输、经营、使用和处置等行为都需要获得许可才能进行而事实上,这一结论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2011年3月2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修订公布后,负责修改该《条例》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赵晓光于2011年6月2日在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该条例修改涉及七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中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与调整机制即:“原条例(此处指2002年的条例)中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各方面一致反映,《危险货物品名表》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的,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则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多个环节,因此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同时,《危险货物品名表》与剧毒化学品目录又很难避免交叉重叠此外,《危险货物品名表》由交通部门牵头制订,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则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对同一类物品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制订目录,管理上也不够顺畅为了便于各方面了解哪些物品是危险化学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统一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目录,这样也与国际通行作法比较一致出于上述考虑,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实际上原来由交通部牵头制定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已经被由法定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取代我们还注意到,《危险货物品名表》并非国家安监部门、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制定。

      事实上,《危险货物品名表》是由交通部牵头制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显然,相关执法部门错误将《危险货物品名表》认定为《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而柴油并未被《危险化学品目录》列为危险化学品,因此也就不存在经营柴油还需要根据《条例》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相关当事人不需要在经营柴油过程中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未违反《条例》的规定附: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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