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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考试_人力资源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docx

22页
  • 卖家[上传人]:公****
  • 文档编号:412269062
  • 上传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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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针对性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指公司下属各经纪业务经营单位,包括分公司、中心营业部、独立营业部、附属营业部第三条 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第四条 公司在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或公司营销服务人员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客户的合法利益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适当性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于经纪业务各个环节,全面了解我们的客户,全面了解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三)客观性原则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客户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向客户提供合适产品或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价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五)公平对待原则公司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作为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通则,通过经纪业务分支机构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分支机构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同时遵循产品或服务提供部门制定的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经纪事业部是经纪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当性管理规则;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监管总部和监察稽核总部分别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合规审查、风险监管和监察稽核;信息技术总部、渠道产品发展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系统和技术支持;分支机构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实施第二章 客户分类第八条 经纪事业部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制定、修订经纪业务客户分类标准,编制《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附件1),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资知识;(二)投资目标;(三)风险偏好;(四)投资经验;(五)财务状况;(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经纪事业部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对客户进行分类,包括以下五个类型:(一)保本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低;(二)保守型,风险承受能力为较低;(三)稳健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中;(四)成长型,风险承受能力为较高;(五)积极型,风险承受能力为高第十条 尚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视为风险承受能力无法确定客户,分支机构不得主动向该类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要求客户先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并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第十一条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分支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并让客户签署《客户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风险揭示书》(附件2)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分支机构评估为最高等级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客户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将其划分为非专业投资者分支机构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遵循以下程序:(一)客户向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专业投资者申请书》(附件3),并提供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二)客户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方面的差别;(三)分支机构复核通过后书面告知客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客户经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确认,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将其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需要求专业投资者签署《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附件4)并按要求在集中柜台账户系统做相应标识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客户新开户时,必须充分了解客户年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与风险偏好等信息,引导客户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与客户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5)第十六条 存量客户原则上均应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客户回访、投资者报告会、客户临柜办理业务和其他日常服务等途径引导尚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需要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必须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及其结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留存,并将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的评估结果录入集中交易柜台系统第十八条 经纪事业部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模型,每一年由信息技术总部在相关平台根据评估模型对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活跃程度、仓位水平、收益能力、产品偏好及年龄等,经纪事业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模型进行调整。

      分支机构须跟踪后续评估情况,对于后续评估结果与当前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客户,分支机构应通过短信、、交易终端等形式告知客户,如需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需让客户重新填写《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并签署《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6)第十九条 客户最新风险承受能力后续评估结果如与客户通过《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确定的结果不一致,分支机构在主动给客户推介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以较低的结果为准,客户自助购买产品或主动要求提供服务的,以客户通过《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确定的结果为准第二十条 客户后续评估结果可能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客户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客户评估期间不存在证券投资行为,即无后续评估结果;(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因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因素改变而改变;(四)客户评估期间证券投资行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背离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针对第二十条所列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一)如客户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支机构应引导客户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二)如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随客户自身因素改变而改变,分支机构应引导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章 产品和服务评价与分类第二十二条 根据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内容,经纪业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级别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经纪业务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经纪业务渠道销售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级别需按照统一的规则和标准评估,经纪业务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请参照《国信证券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指引》相关规定执行,金融服务产品风险等级评估标准请参照《服务产品风险评级分类标准》执行公司提供产品的各业务部门(不含经纪业务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产品提供部门”)可制定其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和办法,如评价结果与经纪业务评估不一致,需要从经纪业务渠道销售的,由产品提供部门和经纪事业部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 各产品提供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和更新,并将评价和更新结果及时汇总至经纪事业部,由经纪事业部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了解以下信息:(一)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二)是否依法发行或提供;(三)期限、锁定期、提前终止的可能性、终止条件等;(四)投资安排,如可投资的范围和对象、投资比例等;(五)基础资产的状况; (六)担保品或其他信用保障及其价值情况;(七)风险收益特征,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预期收益率、收益波动性等;(八)投资者购买、持有或出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和可能的损失;(九)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销售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以下信息:(一)产品的结构、定价方式和杠杆情况;(二)产品信用风险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如发行人、对手方或有关参照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发行人、产品提供方的经验和声誉等; (三)客户是否会被要求追加后续投资或承担后续债务;(四)客户可能产生的本金损失和最大损失;(五)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风险因素前款所称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是指产品的条款和特征不易被客户理解、具有复杂的结构、不易估值、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等金融产品例如: 1、金融衍生产品;2、结构化产品;3、信贷挂钩票据;4、股票挂钩票据;5、合成金融工具;6、资产支持证券;7、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8、债务抵押证券;9、其他复杂或高风险金融产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参照《国信证券经纪业务代销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执行第四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第二十七条 客户关于投资期限、投资品种的投资目标从《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卷》答题中确定,客户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匹配规则如下:(一)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所属的品种应与客户重点投资的投资品种对应;(二)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期限与客户投资目标匹配规则:0-1年客户对应1年期(含1年)内产品,1-5年客户对应5年期(含5年)内产品,5年以上客户对应任何期限产品。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期限是指客户可主动通过赎回、在法定交易市场转让等形式退出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最短时间;(三)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风险等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规则:第二十八条 经纪事业部通过网上交易、鑫网等渠道告知客户我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特征,并将告知情况以电子方式记载、留存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遵循《国信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类管理指引(暂行)》等公司文件精神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向客户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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