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山区中小科技企业参展资助操作规程.doc
6页1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中小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参展、学术交流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 号)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中小科技企业参展、学术交流资助计划的目的是通过给予参展展位费用和举办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学术研讨等交流活动的场地费用及部分被邀请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高级别专家的差旅费用的资助,鼓励区内科技企业参加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认可的各种展会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和组织、承办各类专业学术论坛、学术交流活动进行行业、产业的信息交流、技术交流第三条本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立项、社会公示、事后报销的原则第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本年度可以享受本资助的展览会名录或规格要求第五条 享受本资助计划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在南2山举行,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申请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还应满足以下情况和条件:1、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主办,申请单位承办的论坛、学术会议和学术研讨会等,且活动经费没有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资助;2、由申请单位与境内外相关大学、研究机构、协会(学会)等组织共同举办的学术性论坛、会议、研讨会等,不包括企业产品、技术等商业推广活动,且活动经费没有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资助;3、由申请单位自行组织并举办的学术论坛、会议、研讨会,邀请到不少于三位境外的国际权威专家与会,并做主题发言。
第六条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第七条 申请本资助计划的单位应是注册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组织、协会和学会等第八条 参展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申请单位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因参展而发生的展位费用,资助额不超过参展展位费的50%;学术 交流活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申请单位因举办学术活动而发生的场地费用和不超过五名被邀请的高层次、高级别专3家的差旅费用,资助额不超过场地费用的 50%和专家差旅费用的 50%;单个单位每年的参展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学术活动一次费用资助额不超过 5 万元,一年度不超过两项,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第九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计划予以立项的学术交流项目,还可享受到的支持包括:1、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函作为该学术交流活动的支持单位;2、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该学术交流活动提供场地;3、 每年 选取不超过两个对本区经济适合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或意义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额资助,并成为主要主办单位之一,单个活动资助不超过 30 万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中小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参展、学术交流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二)申请展会资助的单位提供与展览主办方签订的展位租赁合同、付款票据及发票;或与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的场地出租4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付款票据及发票、专家差旅费用的付款票据、发票;(三)申请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的应提交:该学术活动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批件;学术活动的举办通知;专家的邀请通知;(四) 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五)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第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评审并出具考察、评审意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助计划不予支持:(一)项目申请企业近二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二)项目申请企业近三年内在市、区两级科技系统有违规记录;(三)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正在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的调查;(四)项目申请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规,拖欠工人工资,正在接受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等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考察、审核意见和本5年度专项资助计划资金安排,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单位名单和资助额,在经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事前立项,事后报销制,总额控制,实报实销确定全额资助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直接由区财政局支付相关费用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获得资助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的,区财政局、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三年内不受理各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6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