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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经济电力联20086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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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吉经济电力联〔2008〕676 号 关于下发关于下发《《吉林省用电大户直购电吉林省用电大户直购电 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省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吉林发电公司、中电投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电龙华热电股份公司、双辽电厂,各市(州)经委:为促进全省工业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拉动用电市场电量增长,培育具有良性发展的电力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发、供、用电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交易,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试行用电大户直购电市场交易机制为此,现将《吉林省用电大户直购电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经委、省发改委、东北电监局反馈,省经委、省发改委、东北电监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吉林炭素有限公司向吉林龙华公司的直购电部分仍按国家批准的现行办法执行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文件2附件:吉林省用电大户直购电市场交易暂行办法二 〇 〇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主题词:电力 办法 通知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 12 月 24 日印发1附件:吉林省用电大户直购电市场交易暂行办法吉林省用电大户直购电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 号)确定的发、售电价格改革方向,为提高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在发电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结合吉林省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发、供、用电市场多边交易机制,在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实行双向报价,集中撮合的方式,以期达到各自认同的合理价位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电量,原则上不超过电力公司年售电量的 10%被认定具备进入市场交易条件的用电企业,可将全部用电量或部分用电量进行交易,该交易部分电量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市场形成价格第二章 用电企业的准入原则第四条 用电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属于鼓励类的有节能潜力的企业;(二)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环保达标,并经环保机关验收后取得认证的;(三)同类产品电力单耗在国内或省内保持先进水平,且电力消耗成本占其企业总成本 25%以上的省内重点企业2(四)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鼓励类的设备容量、年生产 10 个月核定其年用电量,核定的年用电量在 6000 万千瓦时以上;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目录电价确有困难的、电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 20%以上的扩建、新建的省重点企业,且年新增用电量达到 5000 万千瓦时以上,其新增电量部分可进入直购电市场交易;第六条 用电企业的资格审查:由用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委、省发改委联合审查批准后方可参与。

      第三章 发电企业的准入原则第七条 发电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吉林省境内的公用火力发电企业;(二)单机容量在 50MW 及以上的发电企业;(三)有能力完成年度基本合同电量外仍有发电空间的发电企业第八条 发电企业的资格审查:由发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委、省发改委、东北电监局联合审查并通过后方可参与第四章 输电服务费第九条 输电服务费以用电对象执行的现行目录电价(分类、入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电价)与火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为基准第十条 对没有特殊规定的用户,输电服务费中包括农网建3设还贷基金 2 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0.4 分/千瓦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0.6 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 0.2 分/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0.7 分/千瓦时及输配电损失、基本电费等项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输电服务费构成,根据电力市场供求状况,由省发改委、省经委提出当期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否减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当期输电服务费标准的具体意见(不含代征基金),经省发改委、省经委核准后,由交易机构在交易之前公布第五章 直购电市场交易模式第十二条 每年按季度由交易机构采取集中撮合的交易模式组织四次(扩建、新建的省重点企业增量部分视具体情况,可随时组织市场交易);在执行中,如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以适当调整交易次数和时间。

      第十三条 集中撮合交易模式是指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双向报价、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双方自由申报交易的电量、电价,匹配成交第六章 直购电市场交易流程第十四条 每年的 12 月份在年度基本合同电量下达后,由交易机构进行年度集中撮合,轮次为 2 轮(视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每轮次双方都可以多段报价(不超过 3 段),中标价格为中标电量的分段申报价格双方申报的电价单位为元/千瓦时,数据精确到4小数点后三位;双方单段申报的电量不小于 1000 万千瓦时第十五条 用电企业向交易机构申报年度集中撮合的用电价格与用电量,每段的用电量是否可分要具体说明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进行本次集中撮合的信息发布,包括但不限于:各用电企业的用电量及扣除对应的输电服务费后的电价,发电企业剩余的发电能力空间,交易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各发电企业上一年度的供电煤耗、输电阻塞情况等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向交易机构申报年度集中撮合的上网电价与电量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开始集中撮合交易,用电企业按其分段申报价扣除对应的输电价格后从高到低排序形成价目表,发电企业按其分段申报价从低到高排序形成价目表第十九条 交易计算过程,采用按照申报价格进行排序后,计算所有可能的用电方申报价格与发电方申报价格之间的价差。

      价差=用电方的申报价格-发电方的申报价格,只有价差大于或等于零时才能成交正价差最大的优先成交,顺序类推,直至用电方申报价格与发电方申报价格之间的价差为零时结束交易成交价格为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值第二十条 第一轮年度集中撮合成功交易经安全校核后,由交易机构公布交易结果第二十一条 对未成交的电量交易机构进行第二轮年度集中5撮合,原则和步骤同第一轮第二十二条 第二轮年度集中撮合成功交易经安全校核后,由交易机构公布撮合成功的交易结果第二十三条 每轮撮合过程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发电企业报价相同,脱硫机组优先成交,条件仍相同时,煤耗低的机组优先成交,如条件再相同,考虑各方申报电量的比例、机组容量等级比例两项因素,经加权计算后分配交易量第二十四条 每轮撮合过程中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用电企业报价相同,所报电量较大的企业具有优先权;如果电量仍相同,上一年实际完成用电量多的企业具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 两轮撮合未成功的双方若仍有意向购售电量,可由交易机构再组织一次协商交易,但协商的用电价格原则上为用电企业侧己撮合的最高成交电价;协商的发电上网价格原则上为发电企业侧已撮合的最低成交上网电价双方的差额资金用于市场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未达成撮合交易的用电企业的电量仍执行目录电价第二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结算按其各自分段中标电量的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执行第七章 直购电市场交易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集中撮合交易的结果最终通过发、供、用电企业共同签定直购电市场交易合同的方式确认6第二十九条 直购电市场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及结算价格、用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及结算价格、供电企业输电服务费等相应条款直购电市场交易合同范本另行制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省发改委、东北电监局负责解释,由东北电监局负责直购电市场交易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事宜由省经委、省发改委、东北电监局进行裁决第三十二条 执行过程中严禁企业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压低)交易价格,对违规者取消直购电市场交易资格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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