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部门办事程序汇总.docx
3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人事部门办事程序汇总 人事部门办事程序汇总 工作人员调配 [受理范围] 全市事业单位或政府序列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申报材料] 《干部申请调配审批表》一式两份 [工作程序] (一)干部市内调动 1、申请调动人员填写《干部申请调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2、原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调动并在《调配审批表》上盖章; 3、人事部门审查调动理由是否属实,个人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4、人事部门向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开具调动函,在收到原主管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到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到 (二)干部调出 1、申请调动人员填写《干部申请调配审批表》一式两份; 2、原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调动并在《调配审批表》上盖章; 3、人事部门审查调动理由是否属实,个人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4、本地人事部门向对方政府人事部门出具商调函; 5、对方人事部门在收到商调函同意接收后向本地人事部门开具调档函; 6、在收到调档函后,本地人事部门负责将本人档案以机要方式转寄到对方人事部门; 7、本地人事部门在收到对方人事部门审查档案后出具的调动函后,即办理调动手续; 8、持调档函,到劳动(机关)保险事业处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9、本地人事部门向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开具调动函,在收到原主管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后,即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对方人事部门报到。
(三)外地干部调入 1、申请调动人员在对方人事部门填写《干部申请调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2、原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现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调动并在《调配审批表》上盖章; 3、本地人事部门审查其调动处境是否属实,是否符合人才滚动标准,向对方人事部门出具调档函; 4、在收到申请人档案后,检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向对方人事部门出具调动函; 5、在收到对方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后,即开具《干部行政介绍信》到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到 公务员录用 [工作程序] 1、制定本市公务员录用筹划; 2、经审批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3、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4、根据笔试劳绩及资格审查结果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并组织面试; 5、对笔试、面试合格者举行考核和体检; 6、对考核、体检合格者举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录用; 7、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乡镇“五职”选聘干部录用为国家干部 [受理范围] 1、现任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和镇长、副镇长时间三年以上的选聘合同制干部; 2、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胜任的。
[申报材料] 1、《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 2、本人档案及考核材料; [工作程序] 1、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转干对象举行考核; 2、考核胜任的,将考核材料、本人档案送威海市人事局录用滚动科审批; 3、威海市人事局录用滚动科审查无误后,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存入本人档案,签发录用干部通知书 公务员辞职辞退 [申报材料] 1、个人(单位)辞职(辞退)书面申请一式四份; 2、辞职、辞退人员根本处境登记表 [工作程序] 1、由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由拟被辞退的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由任免机关审查批准; 3、结果书面通知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一份 [工作程序] 对个人的年度考核按申报单位确定的等次举行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政府部门行政赏赐表彰 [申报材料] 1、赏赐审批表一份(上报地级以上的按要求份数上报); 2、事迹材料。
[工作程序] 1、所在单位申报; 2、人事部门审核(申报地级以上行政赏赐的,报上级有关部门),需由市政府审核的,经市政府同意后转报 科级干部职务任免 [受理范围] 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干部和经过市委提名、市政府抉择任命干部 [工作程序] (一)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干部职务任免: 1、接市委提名干部职务任免通知; 2、收集整理拟任免人的有关材料; 3、以市政府名义起草提请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文件; 4、市长签发后报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经市委提名、市政府抉择任命的干部职务任免: 1、接市委提名干部职务任免通知; 2、以市政府名义起草任免通知; 3、报市长签发 公务员培训 [申报材料] 公务员初任(任职)培训登记表 [工作程序] 1、人事部门拟定培训筹划; 2、组织培训并发放结业证书; 3、被培训人员举行书面总结,培训部门盖章后,存入个人档案 档案整理 [受理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以下在职、离退休人员档案 [工作程序] 1、将档案材料编号并存入相应的档案 2、将材料齐全的档案举行模范整理 3、将档案登记在册、入库 档案查询、借阅 [受理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政工人员 [工作程序] 1、借阅人出具相关借阅证明,说明借阅理由 2、供给干部档案 3、借阅人登记档案借阅手续 4、在场查阅档案材料或借出档案使用(不超过2周) 5、归还档案时审查被借阅人材料是否完整 6、收回档案 档案转递 [受理范围] 具有正式档案接收手续的人员 [工作程序] 1、转递人出具提档证明 2、审查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3、填写档案转递单 4、举行档案交接、机要投递 5、收档案回执单 调动人员档案接收 [受理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档案 [工作程序] 1、出具“调动证明信” 2、清查档案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3、举行档案接收登记 人事争议仲裁 [受理单位] 1、本市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或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本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滚动争议以及其他人事争议 [申报材料] 1、《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证明发生争议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嘱托书等;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工作程序] 1、立案: (1)当事人务必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抉择 (3)抉择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辩论书和有关证据 2、处理: (1)调查仲裁庭依照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举行调查核实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开庭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开庭处理仲裁庭应当在仲裁作出后5日内制作裁决书 (4) 结案一般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繁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执行与复议: (1)执行。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务必执行 (2)复议当事人按照规定条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复议 [备注] 1、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繁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2、当庭宣布仲裁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刻发给裁决书 3、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工资晋升 [办理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人员 [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工作人员本人档案、有关任命或聘任材料 [工作程序] 1、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主管部门审核; 3、市人事部门核准认定。
新录用(调入)人员工资核定 [办理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新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调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 [申报材料] 1、行政介绍信、编制卡、档案; 2、原单位或原部队工资转移介绍信 [工作程序] 1、核定新调入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工作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核定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公务员确定工资审批表》(一式三份);核定军转干部的工资,由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专业干部确定工资 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主管部门签署观法并盖章后,连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行政介绍信、原单位工资介绍信、编制卡报市人事局审批 教师、护士的教护龄津贴审批 [办理范围]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1、普遍中小学、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以及经省教导厅批准的职业中专的公办教师; 2、上述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十年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但仍在其学校从事教导工作的人员; 3、上述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二十年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持续兼任一门课程教学的人员。
(二)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1、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活力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养分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士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2、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3、集体全体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其护士工龄津贴,可参照本手段执行,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津贴标准] 1、教龄津贴执行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10元 2、护士工龄津贴执行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3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5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7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