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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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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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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11.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l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给他人造 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责任方可根据法律的规定 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l该制度最初仅为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故被称为 “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后在1976年11月19日的伦敦外交 会议上通过的责任限制公约时,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 约,改名为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从此享有责任限制权 利的主体扩大至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和保险责任 人等,因而该项制度被称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1.1.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沿革l起初,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允许船舶所有人将其责任限制 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l英国1734年通过了《乔治法案》,确立了船舶所有人责 任限制制度,且采用了“船价制”l《1854年商务航运法》将“船价制”改为“金额制”即根 据船舶吨位确定赔偿限额l1862年修订的《商务航运法》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 赔偿,按每吨15英镑计算,一般的赔偿按每吨8英镑计 算赔偿限额。

      l本世纪,国际上先后制定并通过了三个关于责任限制的 公约详见11.2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l1、委付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最先采用根 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在本身无过错而要对其 代理人或雇员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船 舶和运费委付给债权人而获得免责l2、执行制度:德国《德意志商法典》采用根 据这一制度,船舶发生债务,船舶所有人仅以海 上财产清偿,债权人只能对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 行,对除此以外的财产不能请求强制执行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l3、船价制度:1734年英国《乔治法案》中采用1854 年英国《商船法》改用金额制l根据船价制,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以航次终了时的船 舶价值和运费为限,超出船舶价值和运费的数额,则不 负赔偿责任l4、金额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船舶所有人及其他责任 人的责任以一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即以船舶的登记吨数 乘以法定的每一登记吨的赔偿额即为责任人的最高赔偿 额 1854年英国《商船法》规定,对物的损害每一登记 吨为8镑,对人的损害每一登记吨为15镑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l5、并用制度:1851年美国《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 中采用的是船价制。

      后于1935年修改该法时采用了船价 制度和金额制度并用的制度l该制度规定:船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以船舶价值为限, 以法律规定的每吨赔偿限额乘以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来 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船舶价值高于每吨赔偿限额乘以 船舶吨位产生的金额,则以该金额承担责任;如果船舶 价值低于该金额,则以船价为限如果发生海损事故后 船舶全损,船舶所有人则不负赔偿责任11.1.3历史上不同形式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续完)l6、选择制度:1908年比利时《海商法》采用 选择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可以在委付制度、船价 制度和金额制度中,选择其一,限制责任该制 度的特点在于选择,一经选定,则依选定的制度 执行l总体而言,目前,金额制度已为多数海运国家以 及有关国际公约所采用,也有部分国家仍采用船 价制度,并用制度和选择制度只有极少数国家还 在采用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和特点l一、性质:是法律赋予有关赔偿责任人的一种自我限制赔 偿责任的权利从法理上讲,这一制度符合公平原则该 制度是与民法损害赔偿制度不尽相同,是海商法所特有的 损害赔偿制度l二、特点:l1、它是责任人仅在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之内承担赔偿责 任的制度。

      该制度允许责任人在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时 候,只要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就可以只在法律 规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这个限额的,责任人不 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超出限额的赔偿责任,责任人 不得要求限制11.1.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性质和特点(续)l2、它是法定的责任限制责任限制的主体、条 件、限额、程序等,均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l3、它是责任人在特定场合对他人产生某些性质 的海事赔偿责任的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 发生的特定场合造成的损害、某些特殊性质 的海事赔偿请求引起的赔偿责任,责任人才可 以依法进行限制11.1.5责任限制制度的意义l1、基于船舶商业经营与所有者分离的现实状况 ;l2、基于鼓励投资者投资海运业,促进海运业发 展的需要;l3、海上风险大,海船投资大,出于追求公平正 义的需要;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度l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关系l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称综合责任限制或总体责任限制, 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所产生 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责 任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时,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海事赔 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l承运人责任限制:也称单位责任限制在海上运输领域, 单位责任限制,除海上旅客运输之外,主要是指海上货物 运输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每航次中所发生的提单 项下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 限额如《海商法》第56条的规定l单位责任限制并不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实际上在诸如 铁路、公路运输的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1.责任限 制的主体 不同船舶所有人和救助 人、船舶所有人和 救助人的受雇人、 责任保险人,船舶 所有人包括船舶承 租人和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承 租人、经营人以 及他们的受雇人 、代理人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点海事赔偿责 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2.可以限 制责任的 赔偿请 求 的性质和 种类不同船舶营运或救助中的 货损及其他财产损 失 、旅客或其他人员的 人身伤亡的赔偿请 求 、本船或他船甚至港 口工程、港池、航道 和助航设施等方面的 赔偿请 求仅限于对本船所 发生的货物灭 损和货物迟延 交付的经济损 失的赔偿请 求 或对本船所发生 的旅客人身伤亡 和行李灭损的 赔偿请 求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 别 点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3. 责 任 限 额 不 同我国《海 商法》实 行的是金 额制度, 赔偿责 任 限额按照 船舶吨位 的大小分 级计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 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 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 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 个其他货运单单位为666.67计 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 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 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为准承 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 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 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 点海事赔偿责 任 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4.责 任限 制的 程序 不同海事赔偿责 任 限制是一种抗辩 权,它的行使需 在法院的主持下 依照法定的程序 进行单位责任限制制度是一 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它 的行使不以责任人的申 请为前提,更不必提供 责任限制基金,责任人 或法院根据事实确定责 任后,会自动适用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不同点区别 点海事赔偿责 任 限制承运人责任限制5.法 律依 据不 同可适用《海商 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 任 限制”在我国,涉及货损的可 以适用《海商法》第四 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涉及旅客运输的,可以 适用《海商法》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1.1.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相关制 度(续)l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l《海商法》第2章第3节“船舶优先权”第30条规定:本节规 定不影响本法第11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责任限制制度的实施对船舶优先权的实施的影响表现在:l1、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以后,债权人不得申请扣押当事船 舶以行使船舶优先权l2、在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的法律依据与方式上,只能以海 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为准,而不能以船舶优先权的顺序 和要求进行清偿l3、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完毕,船舶优先权消灭当然如果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非限制性债权以及非本次事故的限制 性债权,则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船舶优先权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l《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是参照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制定的 包括:责任主体、责任限制权的丧失、限制 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额、设立责任 限制基金、双方请求金额的对冲l一、责任限制的主体:也称责任人,是指对海 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有权依法限制赔偿责任 的人包括:1、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2、船 舶所有人及救助人的雇佣人;3、责任保险人 (对第三人的责任可作为保险标的投保)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续)l二、限制性债权l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可以依法进行限 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7 条规定了下列四类海事赔偿请求为限制性债权:l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 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 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 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l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 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续)l3、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 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l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 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 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 请求。

      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续)l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l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限制的主体依法不能限制赔偿 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或海事债权l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下列各项为非限制性债权 :l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l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l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责任限制 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三、非限制性债权(Claims excepted from limitation)(续)l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l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 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 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 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续)l四、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l各国法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均规定,责任主体如 果对于损失有“实际过失或知情”,则责任主体无 权限制其责任l我国《海商法》第209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 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 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 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续)l五、责任赔偿限额l1、赔偿限额适用的场合——事故制度l《海商法》212条:赔偿限额,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 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 、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l所谓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即一次事故计 算一个限额而单位责任限额实行的是航次制度l2、责任限制吨:计算责任限额的船舶总吨位依据《 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公约》规定的丈量办法得出l3、货币计算单位:SDR;11.2.1 我国《海商法》关于责任限制制 度的规定(续)l4、责任限额(分四种情况):l见210、211、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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