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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提高班讲义(李玉华主讲)04金融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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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第01讲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信用中介机构  《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该法共计9章95条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而言的,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  2.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和付出资金,能够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随时提取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因资产流动性不足引发存款人挤提导致偿付能力危机。

        3.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企业法人,从微观层面上讲,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为目标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的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其设立条件为: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可分为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和申领证照三个程序[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数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我国的商业银行组织体制实行总分行制即在法律上允许银行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所设分支机构由总行领导和管理的一种体制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城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元人民币。

        A.1亿  B.5000万  C.10亿  D.3000万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2.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组织对商业银行依法实施的接管是一种行政措施,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银行行使的经营管理权,被接管银行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而丧失,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明确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和接管期限。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6: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银行实行接管的条件有( )  A.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B.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C.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D.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因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该规定说明无论商业银行是否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程度才具备被接管的条件[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  3.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违法违规经营、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统计报表的,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则等,且情节严重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吊销经营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也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此外,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09:针对本讲义提问]  【例题·多选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的款项包括( )  A.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B.所欠税款  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  D.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  『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因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10:针对本讲义提问]  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归纳为三类:一类是负债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国内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一类是资产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发放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外汇等还有一类是中间业务,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金融服务,如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其主要方式是办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讲义编号NODE01189000040100000111:针对本讲义提问]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它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主要、最基本的形式由于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所以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存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其中:定活两便存款是指不确定存款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续存和提取的存款,其流动性介于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之间,银行根据存款人的实际存款期限按规定计息。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是指各级财政金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上述单位的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专户存款结算户存款是单位的暂时闲置资金,是短期周转性质的存款专用基金专户存款是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存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存期相对较长的存款  3.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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