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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页阿育王在种性制度 篇一:阿育王阿育王 古代印度 … 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形成 古代印度种姓制度是印度·雅利安人(以下简称雅利安人)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它在印度表现得最为森严、复杂和持久 种姓:瓦尔那和迦提 “种姓”这一名称出自中国古代的汉译佛经和旅印高僧的著作中,有时称为“族姓”,或简称之为“种”和“姓”这一概念开始就兼指古代印度所使用的瓦尔那和迦提这两个名词例如在《十诵律》中提到十个种,即:刹利种,婆罗门种,贾客种,锻师种,木师种,陶师种,皮师种,竹师种,剃毛发师种,旃陀罗种在这十个种中,前三个种当为刹帝利、婆罗门和吠舍三个瓦尔那;以下七个种当为从事各类工种的首陀罗瓦尔那和四瓦尔那以外的迦提,但在这里均称为“种” 瓦尔那(Varna)一词,原义为“色”1这一名词作为人类社会属别的概念,最早见于《梨俱吠陀》,当时是用以区别征服者雅利安人和被征服者达萨(意为“敌人”,即指“黑皮肤”的土著居民)的,故有雅利安瓦尔那与达萨瓦尔那之分这种以肤色(白与黑)相区分的两种人,存在着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自然不会是平等的但这时的瓦尔那一词大概还不能称之为种姓。
到了后期吠陀时代,这个词才确定地被应用在种姓的意义上 迦提一词,原义为“出生”或“种”2这一名词用在种姓的意义上是否出现在后期吠陀时代,还不能确定但学者们认为,大约从经书开始,特别是从家范经和法经时代开始,混合迦提无疑已经存在 瓦尔那和迦提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但彼此又有密切的联系前者出现早,后者略晚,后来这两个词开始混用怎样混用?在古代的各种文献中反映的不尽一致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的用法,随着时代的发展会有不同的变化;另外,地区不同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各文献说法不一,这是很自然的就反映种姓问题最重要一部法典——《摩奴法典》来说,这两个词是混用的但瓦尔那的用法较为严格,一般用于四个瓦尔那,只有在个别情况下用于四瓦尔那以外的迦提3迦提的用法较为灵活,它用于瓦尔那同用于迦提的次数相比,大约各占一半4这种 情况的出现是符合种姓制的发展趋势的随着四个瓦尔那的日益分化和迦提数目的日益增多,迦提一词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瓦尔那的形成 作为种姓的四个瓦尔那的划分,最早见于《梨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鲁沙赞歌在这里写道,当诸神分割一个原始巨人普鲁沙时,由其身体的不同部分转化成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他的嘴变成了婆罗门,他的双臂变成了啰惹尼亚,他的双腿变成了吠舍,由其双脚生出首陀罗。
X·90·12)在这首赞歌里没有提出瓦尔那这一概念,但它是后来被称为瓦尔那的四个等级的最早记录,这是勿庸置疑的在这里,作为僧侣等级的婆罗门列为第一位其次是啰惹尼罗(Rājanya),5这个词是第一次出现的,其意为王族,即后来文献中所列举的刹帝利这是以王为首的武士等级,列为第二位第三个等级是吠舍吠舍一词在赞歌中也是第一次出现的,它是雅利安人和一般人民大众(维什)Vaisyas(吠舍)一词可能即由Vis(维什)一词发展而来的他们被列为第三等级第四等级是首陀罗按赞歌,前三个等级分别是由普鲁沙的口、臂、腿变成的,而首陀罗则是由其脚生出的在这里不仅有身体部位之差,而且使用了“变成”和“出生”这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词显然首陀罗是社会地位最低的一个等级他们的主要成分大概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其中也有下层的雅利安人 四瓦尔那形成何时?考查一下普鲁沙赞歌的编成年代是必要的假如这首赞歌确为《梨俱吠陀》的末篇,则编成时间不会早于公元前十—九世纪但一般认为这首赞歌是后来附加的这首赞歌在《阿闼婆吠陀》的第十九卷再度出现(XIX·6·6)同卷的其他两节也有四瓦尔那并列的记载有的学者认为,可能就在这个时候,关于四瓦尔那起源的普鲁沙赞歌被插入到《梨俱吠陀》中。
按此说,后来被称为瓦尔那的这四个等级的划分当在公元前九世纪以后的后期吠陀时代无论普鲁沙赞歌是后来的附加,还是《梨俱吠陀》的末篇,在时间上大体相当于公元前一千年代的初期这一时代正是古代印度铁器时代的开端;正是雅利安人的少数先进部落开始从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向国家过渡的时代在这一变革时代里,在古代印度的传说中认为,人类的黄金时代已经消亡;对财富的贪婪,贫富的分化,尔争我夺,已把人类社会引向一个罪恶的“争斗时”,或曰“恶世”6王权的产生、法的制定和等级的确立,是这一时代的必然产物 这种情况在《往世书》和《史诗》中,7在早期佛教文献里,都有反映例如在早期佛典的创世说中写道:人类始初生活在光音天上,不分彼此,互称众生当他们到地面上生活以后,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开始有了个人的田产,盗窃和侵占事件也随之发生,既有偷盗和侵占,便有争讼,于是人们相议,共举一有德之士为王,以理争讼为酬其“正法治民”之功,“众共减米,以供给之”这样,在社会上首先出现了刹帝利等级继之出现了“静默修道”或“诵习为业”的婆罗门、“好营居业,多积财宝”的吠舍和“有多机巧,多所造作”的首陀罗在这里,早期佛典通过国家契约说,掩盖了刹帝利等级对人民大众的统治和剥削;通过社会分工说,掩盖了不同职业集团的阶级实质。
因此,在阶级和等级开始形成的这一变革时代里,我们有理由把当时出现的具有不同身份和地位的四个瓦尔那看作是四个等级许多民族在其向国家过渡过程中,都曾出现过凌驾于一般人民大众之上的僧俗两级贵族,婆罗门和刹帝利正是这样的两个等级婆罗门是祭司等级,主管祭司,掌握神权;刹帝利是武士等级,主管政治和军事,掌握军政大权这是就其主导的、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来说的,当然在这两个等级中间也有不少人从事于其他行业这两个等级是当时的统治阶级第三等级的吠舍和第四等级的首陀罗,在地位上也有差别,但总的来说都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人民大众,主要从事于农业、畜牧业和商业,也从事于被人轻视的手工业首陀罗是最受压迫、最受歧视的一个等级关于他们的起源、职业和地位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另设专题介绍 瓦尔那的特征 四瓦尔那的职业是世袭的在《梨俱吠陀》时代,父亲是医生,儿子可以是诗人8随着瓦尔那制的形成,各瓦尔那的职业逐渐世袭化,父子世代相承即使职业由于某种原因改变了,但和职业相联系的等级出身也是不变的事实上有不少婆罗门是农民,也和吠舍等级一样开荒种地,但他们的出身不变,仍为婆罗门,仍以自己种姓的高贵而自豪相反,即使首陀罗经商致富,也不能改变其受歧视的等级地位。
当然这是就一般的情况来说的这是瓦尔那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在职业变动的问题上,婆罗门教的法典有一个原则,即高级瓦尔那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瓦尔那的职业,相反,低级瓦尔那不得从事高级瓦尔那的职业,如果有这类情况发生,则“国王应剥夺其财产,然后立即放逐”这一原则显然 是为了巩固高级瓦尔那的特权地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在现实社会中已存在低级瓦尔那的人从事高级瓦尔那的职业 瓦尔那制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内婚制,即同姓通婚法典规定,再生人之男,首先须与相同瓦尔那之女通婚佛教文献在形容某一婆罗门血统纯正时,常常使用“七世以来,父母真正”这一惯用语随着社会的分化,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大城市的出现,混婚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典为了保证高级种姓的社会地位不致因混血混乱,遂制定了所谓“顺婚”与“逆婚”的原则所谓顺婚,即高级瓦尔那之男可以娶低级瓦尔那之女;但相反,低级瓦尔那之男不得娶高级瓦尔那之女,这叫作逆婚《摩奴法典》规定:“向高级之女求婚的低级之男,应受体刑VⅢ·366)这样,首陀罗只能从首陀罗中间娶妻子《摩奴法典》也作了具体的规定:“首陀罗之女是首陀罗的妻子”Ⅲ·13)社会现实基本上也是这样。
在《佛本生经》中传留下这样一个故事:有一首陀罗青年爱上了离车族(刹帝利)的少女由于冷酷的社会现实使他感到绝望,最后忧郁而死这一故事鲜明地反映了古代印度社会等级差别的森严 四瓦尔那在宗教、社会生活方面也有种种界限和区分,特别是在作为再生人的前三个瓦尔那和作为一生人(或称非再生人)的首陀罗之间表现的最为严格首陀罗瓦尔那甚至无权参加再生的宗教生活所谓“再生”与“一生”的名词即由是否参加“入门式”(诸净法之一)这一宗教仪式而起的前三个瓦尔那有权参加“入门式”(或称入教式),这意味着在宗教上诞生一次,故称为“再生人”首陀罗无权参加,故称为“一生人”《高达摩法典》规定:“假若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和蜡XⅡ·4)诸如此类的规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婆罗门祭司的意愿,但它也确实反映了一定的现实在宗教生活上如此,在社会生活方面也同样例如在婚丧嫁娶、来往作客、起居饮食等方面,四瓦尔那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 四瓦尔那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这一点不但毫不掩饰,而且极端严峻就刑事方面来说,诸如侮辱罪、伤害罪、通奸罪、盗窃罪和杀人罪等,在四瓦尔那之间都有不同的规定这种不平等关系在再生人与一生人之间最为严格。
例如婆罗门侮辱了首陀罗只罚款十二帕那;反之,一生人粗暴地辱骂了再生人须割掉他的舌头在民事方面,法典也作了不胜其繁的规定例如一个婆罗门娶了四个瓦 尔那的妻子,则此四妻所生之子的继承份额,应遵照种姓高低的顺序,按四、三、 二、一的比例获取 作为等级制度的种姓制度,并非古代印度社会所独有,但就其形态的森严、关系的复杂、时间的持久等方面来看,确有其特点 首陀罗问题 首陀罗是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等级从种族关系来看,在学者间历来就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首陀罗是前雅利安人的土著部落其名称的由来,N·K·达特认为,起初大概是某一著名达萨部落的名称另有些学者认为,首陀罗的与雅利安人有关例如R·S·夏尔马认为,首陀罗是同雅利安人有姻亲关系的一些部落,但他们逐渐包括前雅利安人的大量集团和堕落的雅利安居民不管首陀罗的起源如何,至法经法典时代,首陀罗作为一生人已完全被排除于再生人(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之外,两者间划有一道鸿沟《摩奴法典》规定:“由雅利安人之女所生的雅利安人之子,始有受一切净洁的价值X·69)因此,可以认为首陀罗的基本群众是非雅利安人的土著居民但在首陀罗中也确有雅利安人例如在考底利耶的《政事论》中就曾提到,“如果亲人出卖或抵押一个雅利安人出身的未成年首陀罗,为生计而沦为奴隶者除外,处以十二帕那的罚金”(Ⅲ·13)。
首陀罗的职业,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婆罗门教的诸法典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首陀罗应服务于高级(种姓)”这类笼统的教条难以作出任何确切的结论,必须对他们所作的工作进行具体的分析早期佛典通常把首陀罗看成是“工师种”,即从事各种手工业的匠人有时也称首陀罗为“居士”,这大概是指从事于商业或较富裕的首陀罗《政事论》(Ⅰ·3)在讲到首陀罗的义务时有如下的规定:“服务于再生人,瓦尔塔,工匠和宫廷诗人的职业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服务于再生人”的义务是同其他义务并提的其中之Vārtā(瓦尔塔)一词,梵英字典释义为“吠舍的职业(即农业、牧畜和商业)”《政事论》的沙玛斯特里英译本译为:“首陀罗的(义务)是:服务于再生人,农业、牧畜和商业,工匠和宫廷诗人的职业《政事论》的这一段记述表明,首陀罗的某些职业(农、牧、商)已同吠舍接近《祭言法典》(Ⅰ·120)对首陀罗义务的规定是:“服务于再生人是首陀罗的(义务);假若他不能靠此以维持自己,他可以成为商人;或者靠各种技工为生但他应经常为再生人作有益之事在这里对首陀罗义务 篇二:广州市番禺区20XX学年第一学期九年级历史科期末测试题 20XX学年第二学期九年级历史科期末测试题 说明:1.本检测题包括四道大题45道小题。
满分100分,测试时间为60分钟 2.请用黑色字迹的笔写在答题卷的指定位置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