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doc
6页越南外商投资政策的演变【原文出处】国际商务【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706【原刊页号】21~25【分 类 号】F63【分 类 名】投资与证券【复印期号】199802【作 者】汪慕恒【作者简介】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 汪慕恒【正 文】 越南于1977年制定并颁布了《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案》,自1977年到1996年终,这一《外资投资法案》通过了三次修订,本文拟简介这三次修订的通过及其内容,并分析其背景 一、1977年的《外资投资法案》 越南于1976年统一后,为了引进外国资本与外国技术,曾于1977年颁布并实行了第一种《外资投资法案》(全称为《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案》)这一《外资投资法案》的内容极其简朴,规定也极其模糊,具体操作时多半还要依托行政管理机构的裁定这一《外资投资法案》对外资投资的限制却很严格,例如规定外资的投资比率不得超过49%;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基本上是以越南投资合伙人支配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为前提条件因此这一《外资投资法案》并不是开放性的,加之,这个时期的越南经济仍然依附于前苏联的经济体制,它的基本国策是全面依托前苏联,着重发展重工业,忽视发展农业与轻工业,对原苏联及其和谐国家以外的国家持敌视态度。
而不久之后越南又发动了侵略柬埔寨的战争,招致了西方国家的经济制裁因此,从1976年到1987年期间在越南进行投资的外资只有前苏联和东欧的少数几种国家,投资数额不大,投资的产业部门也极其有限 二、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 (第一次修订) 1986年12月越南共产党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决定实行大范畴的经济改革与对外经济开放政策作为越南经济改革开放政策的一种构成部分,越南国会于198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一项新的《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如下简称《新外资投资法案》),1988年又颁布了《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实行细则》(如下简称《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 与1977年的《外资投资法案》相比,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的确是一部开放限度很高的外资投资法案,虽然与亚洲地区其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资投资法案相比,其开放限度也是比较高的 《新外资投资法案》及其实行细则的重要规定有: (一)《新外资投资法案》第3条规定, 外资公司可以向越南国民经济的众多领域进行投资,该法案没有限制外资投资的领域与部门,虽然每一项外资投资案例均需要通过越南政府有关机构的个案审查,但原则上对外资公司开放投资的领域是相称广泛的。
该法案的第3 条提出了鼓励外资投资的领域为:1.越南经济发展筹划的重要项目、生产进口替代产品、增进出口的经济领域;2.使用纯熟工人的高技术生产项目、运用与提高既有经济设施(工厂等)生产能力的投资;3.使用越南资源的劳动密集型产业;4.建设社会基本设施(航空港、电讯通讯等);5.可以赢得外汇收入的服务业部门(如旅游、修船、航空港服务、港口服务等) 1990年10月越南政府发布了鼓励外资投资的具体领域与产业部门名单,提出在1991年到1995年期间越南政府特别鼓励外资投资的项目共有244项,其中涉及:农业种植(生丝、柚木、茶叶、高产大米、 季节性水果等)18项;农产品加工(水果罐头、果汁、砂糖、豆奶等)24项;林业栽培与木材制品(家具等)17项;水产养殖及加工(海虾养殖等)18项;造纸与纸浆8项;玻璃、陶瓷及其制品9项;服装(编织品、棉织品、毛织品等)14项;鞋及皮革制品11项,化合制品21项;橡胶及橡胶制品19项,电子机器24项;矿业、金属制品21项,旅游、服务业11项;交通运送与通讯7项;其她(织渔网的纤维生产、 网球拍等)22 项1990年12月又增长了5项,合计达249项大部分项目是资源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投资形式可以由外资公司自由选择合伙经营、合资经营或独资经营(《新外资投资法案》第4条)不限定外资投资的最高比率,但规定了外资投资比率必须不低于30%,以往规定合资公司的越南方面合伙人必须是国营公司或公私合营公司、而《新外资投资法案》则容许外资公司可以和越南的私营公司进行合资,设立合资公司 (三)外资公司(合资公司与外资独资公司)的经营期限虽然定为,但根据《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规定,在必要的状况下可以延长 (四)对外资投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对外资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按鼓励投资公司与一般投资公司分别予以不同限度的优惠:一般投资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1~25%、鼓励投资公司则为15~20%鼓励投资公司指具有如下所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的外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第41条所规定的有关技术转移的条件;产品的出口比率在80%以上;在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与自然条件较为不利的地区设厂者;由于在不利条件下设厂导致利润率比同一产业部门中的其他公司为低者;在《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后的五年内进行投资者凡具有鼓励投资公司资格的外资投资公司,从公司设立起的两年内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的两年内仍可减免50%的公司所得税。
此外,但凡越南政府特别鼓励投资的公司,还可享有到如下的特别税收优惠: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14%,自公司设立起的两年内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的四年内仍可减免50%的公司所得税此外,凡外资投资公司将其所获得的利润在三年之内进行再投资者,再投资部分所获得的利润可以免征公司所得税 有关利润汇款的课税优惠也有如下的规定:凡实际投资资本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或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投资公司或外商个人,其利润汇款税率为5%(一般为10%) (五)其她投资优惠越南政府保护转移技术的工业所有权(《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第42条规定):越南政府保证外资投资公司及外商个人的利润与股息在纳税之后可以自由汇出国外 以上简介了越南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及其实行细则的重要内容,就该法案及其实行细则为外资投资公司所提供的优惠看,可以说比其他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特别是对外资投资公司的投资比率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减免税收相称优厚但是如果结合宏观经济状况与社会基本设施状况进行综合评价,那么越南的投资环境就不一定优于其她亚洲地区发展中国家(如东盟国家与中国)例如越南缺少现代化的公路等交通运送设施、电讯通讯设施,电力与用水的供应都很紧张,电费与水费也很昂贵,许多都市常常停电,迫使许多外资投资公司不得不自行安装发电机。
此外,工业基本单薄,纯熟工人、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均很短缺但是,由于越南的国民经济状况正在日趋好转,社会基本设施也正在逐渐完备,因此,也有某些外资公司觉得,从长远的发展观点看,越南仍然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投资市场 三、1992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 (第二次修订) 1992年12月召开的越南第九届国会对1987年的《新外资投资法案》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接着又于1993年4 月修订了《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颁布了《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修订案》 《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与《新外资投资法案实行细则修订案》的重要修订内容有: (一)增长了BOT投资形式 《新外资投资法案》规定的外资投资形式有三种:1.合伙经营;2.合资经营;3.独资经营 《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第19条乙项增长了一种BOT 合同投资形式,这种新的投资形式是由越南政府有关机构与外国投资商签订合同,由外资公司营建社会基本设施,该项社会基本设施在建成之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归外国投资商经营,在规定的经营期限期满后,该项社会基本设施应转让给越南政府的有关机构,即所谓“营建(Build)、 经营(Operate)与转让(Transfer)”合同投资形式,简称为BOT投资形式。
这种BOT 投资形式是越南政府让外国公司直接参与建设越南落后的社会基本设施的一种投资形式,由此也可以看到越南政府虽然缺少资金与技术,但却注重建设社会基本设施这种BOT 投资形式根据该修订案第19条甲项与乙项的规定、将合用于公路、桥梁、航空港、港口、港湾、工业区乃至出口加工区的营建 (二)延长外资公司的经营期限 根据该修订案第15条的规定,外资公司(合资公司与外商独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从原定的延长到50年,在必要的状况下还可以延长到70年,但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三)对外资投资比率的补充规定 《新外资投资法案》第8条规定, 外资在合资公司中的投资比率不限定最高限额,但必须不低于30%《新外资投资法案修订案》仍按此规定,没有变化;但附加了如下规定:“在政府指定的重要领域中,越南合资伙伴的投资比率应逐渐增大第8 条)和“根据政府的规定,越南公司在重要的经济领域中, 根据与外资公司(虽然外资控股100%)的合同,有权逐渐收买该公司的部分资本第14条) 此外,根据1993年7 月越南政府修订并颁布的《土地法修订案》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与出卖。
越南政府财政部于1992年10月修订了《公司税条例》,规定按外商投资公司投资的不同地区、领域、产业部门提供不同的税率与免税期优惠 越南政府设立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负责:1.指引与协助合资公司的设立;2.接受外商投资的申请;3.审查与批准外资公司的投资申请;4.决定为外资公司提供的优惠待遇;5.监督与协助合资公司的经营活动1995年11月,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与国家筹划委员会合并,构成筹划投资部 进入90年代后来,外商投资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越南政府从1994年起除了继续扩大外商投资的优惠外,也开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并进行一定的限制 在继续扩大外商投资的优惠方面,有:1.1994年2 月越南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为了贯彻实行BOT投资法案,提出在发电厂建设、通讯、 交通运送、公路建设方面,可以由该委员会负责代办所有投资手续,外国投资商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证之后便可以动手施工,以简化投资的申请、批准手续2.1995年1月1日起减少土地使用费原则,将以往1 平方米0.5~18美元的土地使用费原则减少到1平方米0.375~15美元, 一般减少20%3.1995年1月1日起,简化外商投资公司的投资申请手续,规定从申请到批准所需要的时间从过去规定的3个月缩短到45~65 天(视不同的产业部门而异)。
4.制定实行《工业区管理法案》 在加强对外资投资的管理和进行一定的限制方面,有:1.1994 年3月,越南国家协调投资委员会规定:投资项目批准后,6 个月内未动手施工者,取消该项批准;限制自行车、家电产品装配厂商的进口部件外汇配额2.1994年6月颁布《劳工法》,1995 年又颁布了有关劳动时间、社会保险、最低工资额、奖金、雇佣合同等具体条款3.进入1995年后来,越南政府又陆续发布了加强管理外商投资公司的具体规定,如取缔偷漏个人所得税,加强环保监督4.对纤维织品、制鞋等轻工业部门明确规定了出口比率5.对汽车、摩托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的外资装配公司,明确规定了部件的国产化比率,例如对外资汽车装配公司规定在公司投资后的5年内必须实现5%的部件国产化比率,内必须实现10%的部件国产化比率 四、越南外资投资法案的第三次修订 1996年10月越南国会对《外资投资法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修订的因素与背景是:1.1992年12月越南国会对《外资投资法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之后,越南政府又陆续制定与颁布了不少有关外资投资的单项法规,其中有些法规的规定与第二次修订案的规定不相协调;2.由于外商投资公司的大量涌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