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汇编.pdf
39页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汇编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12 年 2 月 29 日实施时间: 2012 年 3 月 1 日 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录 山东云门药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 7.1-2-1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范围在公司属单位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沙子、捶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五)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油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四条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票”实行统一格式 第五条用火分级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用火 装置在运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二)二级用火 装置在停行中 1、公司装置内的加热炉、压力容器用火; 2、天然气压缩机公司房、流量计、阀组、仪表、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3、储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三)三级用火 1、除一、二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的审批 (一)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用火作业,由施工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后上报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董事长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二)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制定用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三)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制定用火措施;用火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票”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为合格 第九条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票” (四)一张“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五)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六)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七)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十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工业用火申请报告”,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 (三)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四)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工业用火申请报告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 (一)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三)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五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报管 (二)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二级、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六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二)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六条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八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九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十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理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二条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三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六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七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通过对吊装作业的严格计划和管理,降低相关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吊装货物的完整 第二条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2、吊具、索具 吊装设备的附属装置,如钢绳、滑轮、索环、平衡仪、扣钉、吊架孔、轮箍和挂钩等。
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4、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 第四条标准/程序 1、吊装作业计划 计划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和高效,吊装作业负责人必须制定起吊计划计划应该包括: 准备执行的任务描述; 需要的工作步骤清单; 各个环节的要求; 该任务的作业负责人; 作业地点; 需要的工具和设备; 约定指挥信号; 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滑鞋、手套、高空作业用的全身式安全带、操作设备用的安全带、听觉保护装置(存在噪音时)等 关键性起吊 2、定义 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可认为是关键性起吊: 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起吊的; 偏离负载能力标牌上标明的能力或限制; 吊臂在障碍物另一边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吊臂接近管线、设备或电线1.5m; 气候异常,风、雨、雪、雷电、沙尘暴等 3、关键性起吊计划 起重技师/起吊指挥应该准备一份书面的关键性起吊计划,计划至少应该包括4.1.1条及以下内容: 解释确定为关键性起吊的原因; 起重机的类型和生产公司家; 吊臂的长度; 吊臂的角度; 操作的半径范围; 货物的重量; 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 起吊的支(固定)点; 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起吊所必须的吊、索具的类型。
如果偏离起重设备公司家的说明书建议的参数,应提前与公司家进行咨询 4、起吊计划由生产单位或项目(甲方)的起重技师或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培训取证)审核,并按照附录中的检查表进行检查,由生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 5、起重设备(不含汽车吊) 起重设备的要求: 1)起重机应该有负荷能力标牌,该标牌应醒目易读且能够抵抗不良气候和长期的环境侵蚀,并固定在操作舱内易被操作员读到的位置; 2)操作舱中应准备干粉灭火器; 3)必须在所有起重机上都安装一个吊钩安全限位装置,并确保灵敏有效,且有报警设施 起重机操作员的资格要求: 1)操作员应持证上岗 2)熟练掌握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性能、风险的评估及安全常识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作业前,操作员应该对工作地点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发现任何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直线领导报告,以便进行修正 2)起重机操作员在操作过程中,除了生产公司家的建议和施工条例之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安全措施: a) 起重机操作员与指挥员应始终保持听觉或视觉上的联系不论任何原因,如果操作员同指挥员失去了联络,那么操作员应该马上停止一切操作行为直到恢复联系最好使用下列方式联系:视觉联系、有线、无线对讲机(无线对讲机波段应不同于任何其它用途的波段)等。
b) 将所有工具和材料放在工具箱里,操作舱中不得留下任何零散物品 c) 在货物起吊的调整、升起和降下过程中或者起重机的移动(旋转)过程中应鸣笛示警 d) 在将起重机驶入某一区域时,应该先估计地面及地下土层的条件,以确保起重机的稳定性,并且不会损坏地下设施、不会伤到人员 e) 确保起吊钢索始终保持垂直 f) 始终保持货物就在吊臂的正下方 g) 确保起重机吊钩的安全插销和安全舌片处于良好状态且被正确使用 h) 根据生产公司家的说明正确进出操作舱 i) 风速超过设备生产公司家规定的条件时禁止操作起重机如果公司家没有规定,高于5级风禁止吊装作业 j) 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拉钩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k) 确保起重机水平度 l) 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确保工作区域和起重机活动区域没有无关人员还应确保当起重机装卸卡车的时候车厢和驾驶室里无人 m) 在货物还处于悬吊状态或者起重机还在运动的时候不要停止操作控制只有在以下情况可以离开操作仓: 货物不是处于悬吊状态; 所有操作手柄的安全销都已经复位; 手刹处于制动状态; 起重机已经关闭 n) 确保悬吊的货物下方无人,且货物或者吊钩上无人。
o) 在操作期间起重机上不允许有其他人 p) 遵循生产公司家所规定的允许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允许的最大吊臂长度注意:吊钩、吊摆、吊索和其他协助起吊货物的设施的重量也属于负载的一部分)仔细阅读并理解设备生产公司家的说明拆卸或收回由螺栓固定的吊臂的延伸部分时,不能让这些部件直接掉在地上,也不能通过升高吊臂而让它们滑下来 q) 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险区域工作要获得相应的许可 r) 在加油时确保设备已经关闭且准备了有效的灭火器 3)吊装和运输过程中的预防措施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起重机来运输吊起的货物如果必须要这样做,应该使用适合道路运输的特殊起重机或者履带式起重机,并且采取下列最低限度的安全措施: a) 对这类操作必须参阅专门的负荷标牌; b) 用轮胎式起重机运输时,要考虑到车辆减震弹簧与轮胎两方面的弹性带来的额外倾斜度,防止导致更大的倾斜; c) 注意行进路线地面的坚实和水平状况; d) 限制速度以保持对货物的控制; e) 货物须固定绑牢; f) 使用引绳保持稳定性任何情况下严禁人员通过直接触摸货物来调整平衡,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g) 在起重机运输过程中应鸣笛警示。
汽车吊 1、设备最低要求: 1) 确认合适的吊车最大负荷能力; 2) 有安全插销和舌片的吊钩; 3) 负载标牌要固定在易于看到的位置,且防腐蚀,无皱折; 4) 干粉灭火器; 5) 软管不能漏油 2、驾驶员的资格确认 只有合格的驾驶员才能操纵吊车吊车驾驶员的最低要求如下: 1) A2级驾照; 2) 驾驶员应持证上岗,并由生产单位专业人员采取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对驾驶员进行吊车操作测试,保留测试结果; 3) 经过防御性驾驶培训 3、吊车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吊车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除了应遵守生产公司家的建议和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之外,还应随时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a) 检查吊具、索具及其他附件的安全性 b) 停车之后,在轮胎下放置轮挡 c) 定期检查油量 d) 遵循生产公司家允许的最大负载能力和最大吊臂长度的参数注意吊钩、吊索和所有其它的起吊设施的重量都应作为负载的一部分 e) 从操作员一边缩回吊臂 f) 将所有工具和材料放在工具箱里,操作舱中不得留下任何零散物品 g) 完全伸展支腿的液压杆,保持水平并牢固支撑在垫板上 h) 确保吊车处于水平状态,最大倾斜角度不超过一度 i) 在升起、旋转、放下货物时应鸣笛警示。
j) 确保货物起吊的吊索始终保持垂直状态 k) 将整个吊臂的活动范围围隔起来 l) 当吊车上有货物悬吊时严禁停止操作或离开驾驶舱 m) 禁止在悬吊的货物下有人工作、通过或者站立 n) 禁止任何人爬上吊钩或者货物 o) 除了驾驶员之外任何人不能呆在操作中的吊车上 p) 保持货物装卸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q) 保持吊臂回转区域没有人 r) 在没有完全收回吊臂之前禁止移动吊车在收回支腿之前先收回吊臂 s) 注意检查进行起吊工作的区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险区域工作要获得相应的许可 t) 所有液压支撑板大小应该至少是液压支腿截面积的三倍以上 4、吊装人员应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5、设备检查 所有起重设备在进入工地使用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起重设备的维修、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检标志贴于设备明显处 6、起重设备附件的管理 所有起重设备附件,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每个附件建立检查维护台帐任何有磨损、腐蚀或不规则形状的附件都不能使用 运输和存放起重设备附件要卷放或直放,不能被压和受损禁止将废弃的起重设备附件带至作业现场 任何起重设备附件的使用都不能超过其最大负载能力范围 确保起重设备附件在使用过程中采取正确的连接方式并连接牢固可靠。
7、特殊条件下的吊装作业 电网附近的吊装作业 在电线附近有起吊设备经过或操作起吊设备时应当遵守以下附加安全条件: 1)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除非电线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检测或声明其没有电流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下表列出了在电网附近操作以及移动起重机时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电压(kV) 距离(m) 6以下 6至10 10至35 35至110 110至220 220以上 2)在电线附近吊装作业应制定书面的作业计划并严格实施 3)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4)安排专人负责警戒,与起重机操作员保持联络,以防止设备的任何部分接近电线 4.7.2 在管道附近的操作 4.7.2.1如在管道附近1.5米或管道上空进行起吊,应事先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作业前进行交底明确起重设备型号、吊臂回转角度、货物的移动轨迹及控制晃动的方式、增加监护人员、警示警戒标志等 4.7.2.2若操作员不能直接看到周围情况,应指派一人监视起重机、货物与管道之间的距离,并随时进行警示和提醒 4.7.2.3货物在移动过程中,其任何部分和管道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米。
4.7.2.4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作业应撰写安全程序和操作规程 4.7.2.5应在操作区域周围设置路障,不得允许任何非直接参与操作的人员进入该区域 4.7.2.6应事先拟定处理管道被碰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并经过生产单位负责人审查生产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将此应急措施告知其相关人员或岗位 5吊装作业许可证 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1)在生产装置区进行吊装作业; 2)非经常性的临时吊装; 3)关键性吊装; 4)没有操作程序控制风险的吊装; 5)生产单位明确要求须办理许可证的吊装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由吊装作业单位提出吊装作业许可申请,生产单位负责人批准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取消 吊装作业单位的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的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许可证抽走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吊装作业许可证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超过此期限,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吊装作业结束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将已关闭的许可证存档一年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罐、槽车以及管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技术人员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提出申请 (二)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填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四)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九条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十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设施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公司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四)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氧含量~℅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六)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机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十)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十四)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单位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液化、压缩天然气生产公司区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安全、生产、设备、电力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 第六条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施工区域所属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留存,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保留期1年如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处施工,增加一联,由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保存 第七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九条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主管领导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二条在道路、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十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在施工 第十四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在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六条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七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断路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镶黄旗绿能气体处理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断路作业的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镶黄旗绿能气体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 2术语和定义 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公司断路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是公司断路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配合作业单位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实施断路作业 生产技术岗位负责确认断路安全作业证中的安全措施,会签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 4管理内容与要求 作业组织 4.1.1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提前至少一天办理好《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4.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作业单位应在断路路口设立相应的标志和设施,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4.1.3作业人员接到《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断路作业 4.1.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作业交通警示 4.2.1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 4.2.2作业单位应负责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4.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小时,夜间不超过1小时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应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红色防爆灯 4.2.5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离地面1.5米,不低于1米 4.2.6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米外清晰可见的连续、旋转或闪烁的红光 应急救援 4.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相应器材 4.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断路申请单位办理好《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交作业单位执行 办理好的《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第一联交设备动力部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作业单位现场携带备查,《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期一年 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前工艺负责人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带领操作、监护等人员察看现场,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条、制作的盲板应符合要求,盲板的厚度不得小于管壁的厚度,应能承受和管壁相同的压力,盲板的材质符合要求介质如易燃易爆时盲板不得用破裂时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第三条、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 (1)介质为易燃易爆的物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动火必要时应停止其它工作 (2)作业前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应离开现场 (3)室内进行抽堵盲板时必须打开门窗或用符合安全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 (4)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如果是易燃易爆介质时,采用灯照明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5)如抽堵盲板在高空中进行应执行高空作业有关规定,事前搭好脚手架,并经专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登高抽堵 第四条、抽堵盲板前应将管道和设备内的压力泄掉,排尽残余物料,氨气等刺激性物质压力不得超过50毫米水柱。
第五条、抽堵装可燃介质的容器和管道的盲板时应使用铜质或其它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六条、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佩戴与介质相适应的有关防毒面具,操作时应站在上风方向,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第七条、抽堵盲板时应派专人监护,必要时可通知公司生产部派人监护 第八条、抽堵盲板作业成绩应有专人负责做好登记核查工作,防止漏堵、漏抽,大中修作业应有盲板图,上盲板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用火作业许可证(级)第联 记录编号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用火装置、 设施部位及内容 用火人 特殊工种人员编号 监火人 监火人员工种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用火设备内部清洁干净,整齐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3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危害识别: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意见 生产、消防等相关单位意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联 编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设施名称 所有介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监护人 采样分 析数据 分析项目 氧含量 可燃气 分析人 分析结果 采样时间 开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作业前对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带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限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装备() 11 其他补充措施 12 危害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临时用电人 电工证号 临时用电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2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3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4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5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不得采用裸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联 高处作业许可证第联 编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设施名称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人 开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作业人员身体符合要求 2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 4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 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呼吸器B.空气式呼吸器 6 现场搭有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 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9 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1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6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 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8 临时用电设施安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10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12 补充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破土作业许可证第联 许可证编号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电压 作业内容 填写人 开工时间 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2 电信电缆已确定,保护措施已落实 3 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4 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5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6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7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 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9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10 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11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器具 12 补充措施 危害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会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吊装作业许可证第联 编号 申请作业单位 吊装货物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吊装作业描述 货物重量 吊装重量 吊装半径 吊装角度 有效期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核实货物准确重量 2 吊装角度是否适合(考虑货物最差角度) 3 操作员、吊装指挥人员持证上岗,检查人员、相关人员经过培训 4 已考虑强风下操作的货物稳定措施 5 是否需要货物缓冲防震保护 6 操作员是否有克服吊装盲点的措施 7 已设置路障和警告标志,设障区域涵盖货物旋转半径 8 确认已落实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措施 9 支腿支撑加固措施已落实 10 关键性起吊计划是否满足要求 11 确认已落实紧急情况的快速反应措施 12 是否已核对起吊货物的半径和角度 13 是否已指定监护人员 14 确认操作区域附近的电线及防护措施 15 确认操作区域附近的管道及防护措施 16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吊装作业负责人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断路安全作业证第联 编号 申请单位 作业单位 断路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断路原因 断路地段示意图: 断路申请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断路作业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断路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 完工验收: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 断路作业通知单 编号 申请单位 作业单位 断路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断路原因 断路地段示意图: 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引发事故 ①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②交管部门审批《断路作业证》后,立即通知调度等有关部门。
2 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①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应急情况下公路随时畅通 ③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3 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能上能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 ②交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 变更未经审批,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②在《断路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5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措施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 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证》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生产车间(分公司):编号: 设备管道名称 介质 温度 压力 盲板 实施时间 作业人 监护人 材质 规格 编号 堵 抽 堵 抽 堵 抽 盲板位置图: 编制人: 年月日 安全措施: 生产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年月日 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确认意见: 作业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 批准人: 年月日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对本公司的安全管理运行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安全方针、目标的实现,并使安全活动得到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的控制 3、职责 质量部负责各车间生产操作规程的审核,并负责组织实施 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及各类机械、电动设备的管理,特别是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管理,并负责审核其检修规程,负责生产储存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管理 质量部负责生产装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工艺流程和工艺参数等方面的制定并按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运行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控制点,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检查各部门和相关方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以及对消防设备设施、特种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进行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公司办公室负责交通车辆的维护管理 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各职能部室、车间负责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护、检修 物料部负责各类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的采购管理 4、工作程序 在日常的安全管理中,对与重大危害因素相关的运行进行重点控制,对其中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装置及作业点,由公司办公室将其确定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建立档案和登记台帐。
生产部和车间要严格对生产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建立管理档案,做好记录各岗位要严格依据本单位《车间生产安全管理规程》和《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对生产装置、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应记录 电器、仪表运行控制 4.3.1电器运行按《电器安全作业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电器运行维护工作的各种安全作业票,并做好相关记录电器的检修由外部专业单位进行 4.3.2仪表的运行维护由生产部维修班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安全检修运行控制 4.4.1生产储存设备在检修时,应严格执行《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等制度,并办理各种安全票证 4.4.2参加生产储存设备检修人员,要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安全作业证,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执行《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4.4.3生产储存设备需要检修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规程》、《高处作业安全规程》、《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各种安全票证 4.4.4在工作中使用机械设备、电动工具等应严格执行《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作业规程》、《叉车、铲车安全操作规程》、《台钻安全操作规程》。
4.4.5在生产设备检修需要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吊装作业证 施工过程中需动土、断路时,严格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各种安全票证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按《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由设备及装置所在单位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严格控制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的管理执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的管理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执行《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对相关方的管理执行《承包商管理程序》、《供应商管理程序》 对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执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管理 行政部安全管理部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各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内容 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公司所有生产场所、库房、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机、切割) 4.1.2临时用电作业 4.1.3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4公司内所有岗位的临时用电作业 4.1.5设备检维修作业 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有本人填写 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一级动火作业,破土断路作业由安全领导小组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生产部审批,其余作业由作业部门组管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安全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后交总经理审批 作业 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施工单位保存、作业现场所在单位、文管中心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