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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从一件复杂的离婚案谈起 2008|一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福田区人民法院 本案详情见南山区(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 593 号民事裁定书和福田区(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1745 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男方周先生即我的委托人与被告女方陈女士因离婚发生纠纷,双方婚后无小孩,共有财产主要有南山、福田各一处房产(价值 200 多万),注册个体商户一间(承租,不太值钱),东风雪铁龙凯旋车一辆(15 万左右),两处房产都登记在女方名下,个体商户也登记在女方名下,雪铁龙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就感情产生纠纷后,由于房产全登记在女方名下,就本案从法律上房产为共有房产,男方有权分享权益,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会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本案当事人女方因房产全部登记在自已名下,为达到多占有财产的目的,就采取了在离婚过程中委托房产中介转让两处房产的行为,可想而知,一旦转让成功,女方拿到现金,因为房子不存在了,即使法院最终判决男方享有转让房价一半的财产,女方躲避不见,找不到人,法院的判决执行力将大打折扣,现金不像房产这种不动产好解决,现金最容易转移和流逝基于这种情况,作为男方如何采取防范措施,这就是考验律师水平的时候了,那么本律师采取了那些措施呢。
在表述之前,且看本案的另一隐情 本案在本律师接手之前不久,男方与女方在南山区法院就已经打过一场离婚官司,最终男方败阵,这次离婚男方没有委托本律师,在南山区法院这次离婚由于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即男方的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女方之所在在南山法院这次离婚中不同意离婚,依本律师多年代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有两方面原因:一、女方确实不愿离婚,想让法院给双方一个机会,天下的男女有几个把离婚当游戏呢,大多离婚当事人是因为感情受伤不得已而为,有性格不合的、有家庭暴力的、有婚外情的、有随着社会地位和财产的变化而为的,有第三者破坏的,就本律师办理的离婚案而言,婚外情较多,这可能和深圳这样的城市特点有关;二、女方不同意离婚是一种诉讼策略,本案的特点是两处房产都在女方名下,中国有这样一条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准起诉,即当事人的诉权受到限制联系到本案,因为两处房产全在女方名下,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六个月内,女方完全有充足的时间使这两处房产易名和变现,如是这样,男方起诉离婚争夺财产的目的将予以落空本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中发现一种现象,即男方双方结婚不管是归于何种原因结婚,一旦感情有变,婚姻亮起红灯,在离婚中,相当一些当事人会采取一些极其的手段,有些甚至比仇人还严重,大有一副置对方于绝境的样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由于财产的重要属性,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取财产显得很重要。
就本案而言,女方之所以在南山区法院离婚时不同意离婚,根据本律师的经验,两方面原因都有,事实上,女方就采取了委托中原地产转让房产的行为 回到上述,即男方第一次在南山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考虑到六个月的诉权限制,怎么样才能限制女方转移房产呢,唯一的办法是立即向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不等六个月后起诉,同时查封两处房产,限制女方对房产的转移,如何才能达到目的呢男方通过了解,知悉本律师名气后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帮助想办法限制女方转移房产的行为,不要等六个月后本律师在分析了有关资料后,认为虽然有难度,但人是有区别的,智慧是有高低的,谋略是天生的,觉得可以立即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设计了诉讼方案,谋取了新情况与新理由(鉴于职业秘密,不予披露),于是在双方第一次离婚不成功后,即南山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审生效后第三天就成功又在南山区法院立案,抢占了时间,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分割财产,同时本律师请求法院查封了两处房产(为当事人利益考虑,只查封了 2 万元的房产价值,我的委托人也只提供了 2 万元现金担保,女方律师在知悉后还纳闷本律师是如何想办法花2 万元查封了价值 200 多万的房产),由于本律师抢占时机不等六个月成功立案,并查封了两处房产,使女方委托房产中介转移房产的目的落空,从诉讼上我方占有了主动,只放心坐等法院开庭时间。
女方在知悉后,无奈采取拖延诉讼的手段,提出管辖权异议,搞了一张居住在福田区的证明给南山法院,以自已经常居住院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为由,要求南山法院将本案移送福田区法院审理,女方及其律师本以为我方在南山法院有什么关系,单纯地认为我方在收到管辖权裁定后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想让本案重新回到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可惜打错了算盘,本律师办案从来不靠什么关系,那样风险太大,划不来,本律师办案凭的是个人能力和充分运用法律技巧,钻的是法律文字,靠的是铁打的证据,有了铁打的证据还怕什么,故而本律师建议我的委托人不要上诉管辖权裁定,以免浪费时间,就让本案到福田区法院审理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依证据和程序,中国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建设都快三十多年了,一年比一年好,没什么怕的女方律师一看我方对管辖权不上诉,就坐不住了,想到两处房产被法院查封,这次离婚肯定离定了(离婚案件一般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就主动要求和男方和解,男方当然同意和解对于离婚案件,通过本律师这么多年的办案,认为夫妻本是同林鸟,虽然感情破裂,最好委托律师以中间人身份采取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可使矛盾不太激化,也有利于财产的处理和执行,特别是有小孩的,由于涉及到小孩抚养和探视,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大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尽量少给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本律师经手的离婚案,通过律师工作,调解结案占有大部分。
本案经过双方律师几个回合的较量,由于我方占有主动,在调解中争取了有利于男方的调解结果,男方最终获取一处房产和雪铁龙车,双方最终和平分手,男方成功离婚 后记: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以及社会财富的积累扩大,离婚案件不再是简单的分手,事实上涉及到许多社会性、法律性、伦理性、道德性、经济性、性等层面的内容,法律规定离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何谓感情破裂,多么抽象难懂,操作起来好难,天下的男女在结婚之时,究竟有多少是出于真挚的爱情而结合在一起,又有多少是出于其它的想法而走到一起,当某时某日,因各种各样原因,婚姻不再那么和谐,不再那么顺心时,感情有变时,围城中的人会想着走出来,走出来之前,总会想着拿点什么,留下点什么,在留与拿之间,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靠一定的规则而为,现代意义上的婚姻,在解决有关问题时,不是仅靠婚姻法中的几十个法律条款能解决的,而是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物权、证券等其它法律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同时伴有历史的、现实的、将来的、道德的、社会的、伦理的等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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