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离辐射危害告知制度.docx
10页电离辐射危害告知制度 篇一: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三、警示制度 1、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3、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4、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5)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5、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 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7、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8、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生产(安全环保)部 篇二:X射线告知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对受检者进行医疗X射线照射前,应事先对受检者告知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让受检者须知 1、人体受到放射线照射后,可能产生潜在危害产生有害的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其中最敏感的器官和组织为淋巴组织、胸腺、骨髓、性腺及胚胎组织 2、正确合理使用X射线照射,有利于疾病诊断接受过量不必要的照射有害身体健康,为了您的健康,请不要随意向医师提出X线检查的要求 3、孕妇原则上禁止X检查,如果您是孕妇或准备受孕的妇女,在X射线检查前,请告之工作人员 4、X射线检查时每次只允许 1 名患者进入机房,无关人员不得在机房内停留 5、要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更好的检查方法时,才用放射线检查 6、机房外面工作指示灯亮,说明X射线机正在工作,请勿开门进去,应远离机房 7、婴幼儿、少年儿童患者慎检,不得将 X 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8、除受检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机房内停留检查前,要求工作人员对非检查部位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若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屏蔽防护措施 篇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 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 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 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 用人部门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 标识 第四条 用人部门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 公司接受当地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部室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七条 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 置工作 第二章 告知 第八条 对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 岗前培训、 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 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九条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 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 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条 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 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 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 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 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二)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三)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 助和救援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四)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 警示 第十三条 对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 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五条 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六条 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 病危害告知卡” 第十八条 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 色区域警示线 第十九条 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 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二十条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 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 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