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主体PPT课件.ppt
36页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一节 替代责任概述•一、替代责任的基础行为是特殊侵权责任•(一)从准私犯、准侵权行为到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来源于罗马法的准私犯和法国法的准侵权行为•“犯”(delitto)是一种对他人利益的不利益行为 •在优士丁尼时期,私犯的范围包括四种主要的形式:盗窃、抢劫、损害、侵辱 •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记载了四种“准私犯”:(1)放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2)坠落物或投掷物致人损害;(3)审判员误判致害;(4)产生于自己雇员的盗窃或加害行为的责任 •准侵权行为与自己的加害行为相反,即行为人为非自己的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其中又可以分为为物件或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和为他人行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两大类•(二)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1、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2、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3、举证责任的特殊性(三)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1、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2、为自己管领下的对象致人损害负责的特殊侵权责任•二、替代责任的基本内容•(一)替代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替代责任的概念•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2、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1)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2)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3)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二)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1、民事责任的财产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可以替代•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特殊侵权替代责任的基础•3、公平原则是特殊侵权替代责任的另一基础•4、加重社会责任的理论为特殊侵权替代责任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三)替代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1、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2、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3、致害人应处于特定状态•(二)赔偿关系当事人和赔偿形式•1、赔偿关系当事人•2、赔偿形式•(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2)可追偿的替代责任•(3)非典型的替代责任•四、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倒置•(一)替代责任的免责条件•1、一般免责条件•2、特殊免责条件•(二)举证责任倒置•1、实行推定过错的事实•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3、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受害人故意引起损害的事实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 监护人责任概述•(一)监护人责任的概念•监护人责任,也叫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或者叫做法定代理人责任•(二)我国监护人责任的特点•1、监护人责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2、监护人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3、监护人责任的确定受行为人财产状况的制约•4、监护人责任以公平责任为补充•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监护人责任适用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1、过错责任说•2、无过错责任说•3、推定过错责任说•4、多元归责原则说•(二)我国监护人适用的归责原则•我国监护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以公平责任作补充•三、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责任构成必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一)违法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违法行为•2、监护人的不作为违法行为•(二)主观过错•最主要特点,是主观过错与行为人相分离,即主观过错不是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对行为人负有监督之责的监护人的过错。
•监护人过错的第二个特点是,监护人的过错只能是过失•监护人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要件不采证明形式,而采推定形式•(三)因果关系•监护人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双重关系•首先,加害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须因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两者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其次,监护人疏于监督责任与损害事实之间亦有因果关系第三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概念•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因过错引起暂时心智丧失,或者因醉酒或者滥用麻醉、精神药品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1、侵权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对被侵权人须造成实际损害•3、侵权人造成他人损害时须暂时丧失心智•4、侵权人暂时丧失心智是因自己的过错所致•二、暂时丧失心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一,因过错导致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没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负担损失第四节 用人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用人者责任概述•(一)用人者责任的概念•用人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所概括的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二)用人者责任的类型•三种类型: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个人劳务责任•(二)用人者责任的基本特征•1、三种侵权行为都是发生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2、行为人与责任人相脱离•3、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与责任人监督、管理不力的行为相区别•4、责任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作用不同•二、用人单位责任•(一)用人单位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用人单位责任的归责原则•(三)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三、劳务派遣责任•(一)劳务派遣责任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劳务派遣责任的归责原则•(三)劳务派遣责任的构成要件•四、个人劳务责任•(一)责任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个人劳务责任的归责原则•(三)个人劳务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节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年8月月12日,原告谢晋之妻徐大雯的委托律师日,原告谢晋之妻徐大雯的委托律师富敏荣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富敏荣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 电影大师谢晋辞世后,电影大师谢晋辞世后,“娱乐大嘴娱乐大嘴”宋祖德、刘信达先后在博客、电宋祖德、刘信达先后在博客、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多次发布有关谢视、报纸等媒体上多次发布有关谢晋晋“性猝死性猝死”等言论,在社会上掀等言论,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12日,谢晋之妻徐起轩然大波12日,谢晋之妻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侵权行为类型侵权行为类型一、一、 网络侵权网络侵权宋祖德朝阳法院审理朝阳法院审理“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金巧巧诉宋祖德名誉侵权”案案 2008年年11月月27日,宋祖德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日,宋祖德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四大网站宋祖德个人博客上转载了题为《中国首富黄四大网站宋祖德个人博客上转载了题为《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的文章。
随后,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的文章随后,11月月30日,宋祖德在其个人博客上又转载了题为《金日,宋祖德在其个人博客上又转载了题为《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之父堕过两次胎!》)的文章金巧巧认为文章语言极的文章金巧巧认为文章语言极其低级粗俗,情节也是虚构,是故意侮辱人格于是,其低级粗俗,情节也是虚构,是故意侮辱人格于是,决定起诉二被告决定起诉二被告——转载者宋祖德以及原文作者刘信转载者宋祖德以及原文作者刘信达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过错,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责任•(二)网络侵权责任的特点•1、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多无化•2、网络侵权行为智能化•3、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4、网络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短促•5、主观状态多为故意•二、网络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范围•(一)人格权•1、姓名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二)网络虚拟财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三)知识产权•三、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构成要件•(一)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没有明确规定,但意思非常明确,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第6条第1款的规定•(二)网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三)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四)网络侵权的责任形态•基本是自己责任,替代责任不常见•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责任•(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三)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五、网络用户侵权责任•(一)狭义网络用户侵权责任•(二)广义网络用户侵权责任•六、黑客与传播计算机病毒侵权责任•(一)黑客行为•(二)传播计算机病毒第六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行为。
•(二)特征•1、行为人是对受保护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2、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3、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主体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确定•1、义务主体的确定•2、权利主体的确定•(二)安全保障义务来源的确定•1、法律直接规定•2、合同约定的义务•3、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3、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类型•(一)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三)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四)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一)自己责任•(二)替代责任•(三)补充责任第七节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1、监护责任说•2、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说•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一)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意见•(二)《侵权责任法》的明确规定•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对于第三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三)不适用公平责任•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一)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二)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三)学校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四)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过错•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要类型•(一)学校责任•(二)第三人责任•(三)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六、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二)免责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