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确认类汇总——省交通厅行政权力事项及流程图.doc
14页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六、行政确认类 共 6 项序 号 346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F-001000行政权力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实施主体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 年5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 号公布)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实行信誉档案管理,并向社会公布2.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4 号)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3.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 211 号)第六条: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4.规章:《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 212 号)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其经营条件、经营行 为、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货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货运企业评级的依据。
5.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6.规章:《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 210 号)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定期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评级、政府公务车维修招标的依据7.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 年第 2 号)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流程图(含客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市、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考核权限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省运管局接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应上报运管局确认的考核企业(或考核结果等级)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省运管局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通报结果序 号 347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F-002000行政权力名称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实施主体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 5 月 26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5 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检定。
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公告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组织专家现场核查专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人审核,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确认的公示公告序 号 348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F-003000行政权力名称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实施主体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 5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5 号公布)第二十三条:从事 800 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 50 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 800 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 50 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3.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三十九条:营 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或进口的中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作出查看和实测结论负责人审核,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予以确认的发布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编号 349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F-004000行政权力名称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 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实施主体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运在 10 辆以上或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5 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3.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确认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安排现场检查的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至少 2 名执法人员)承办人审核,提出处理建议不需要现场检查的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决定制作决定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书需要公示公告的公示公告序 号 350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F-005000行政权力名称 一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及确认实施主体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授权)行政权力依据1. 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 规章:《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 211 号)第二十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
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 一级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及确认流程图客运站向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市、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考核权限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省运管局接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应上报运管局确认的考核企业(或考核结果等级)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省运管局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四川道路运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通报结果序 号 351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727-F-006000行政权力名称 驾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实施主体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 5 月 26 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5 号公布)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制度。
2.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 年第 2 号)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收费依据 不收费收费标准 不收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 60 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政府法制办投诉2. 驾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认定流程图驾校将填写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不属于考核周期的教练员不实施考核,并告知其所属驾校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教练员实施考核向省运管局推荐省级优秀教练员对提供的教练员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驾校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推荐的省级优秀教练员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省运管局派出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核查省运管局确认推荐的优秀教练员不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对确认的省级优秀教练员进行公示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给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确认的,说明理由告知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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