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物证.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
14页第五章 物证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第三节 物证的意义第四节 外国关于物证的立法和理论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1概念:是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主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物证的外部特征,主要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物证的物质属性,主要是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份、结构、性能等;物证的存在状况,主要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所占有的时间、空间范围等2性质: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所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或者可以闻得到的同时,物证作为物质世界客观存在的物品,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3有关物证照片、复制件属性的学说:一种观点认为,物证原物的照片或模型也属于物的特点,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该照片或模型也属于物证的范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某个物证的拍照或制作的模型,只是固定和保存物证的一种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或痕迹,而不是照片和模型,现场照片属于现场勘验笔录的组成部分二、物证的特点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即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从证据理论对证据的分类来看,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4物证的证据意义通常并不十分明确返回第二节 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一、物证的分类分类依据:物品存在形态的多样化实,结合诉讼的一般要求及人的认识水平,具体分为:1实体证据2痕迹证据3微量证据4气味证据二、物证的表现形式刑事诉讼实践中,物证主要表现为:1实施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2实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人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的各种场所遗留的物品或痕迹4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5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6表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过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人为掩盖罪行、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或痕迹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各种物品或痕迹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运用的物证主要是作为诉讼标的的物品行政诉讼:主要来源于行政纠纷案件的发生过程,来源于行政执法程序中返回第三节 物证的意义一、概述物证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证据种类之一,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物证二、具体表现物证在各种诉讼证明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
2物证是用来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3物证是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民事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的有力武器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工具返回第四节 外国关于物证的立法和理论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物证的立法与理论(一)关于物证立法的一般理论物证必须同案件具有关联性,但是有关联性的物证并不一定在诉讼中被采纳,因物证是否具有关联性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某一物证是否在诉讼中被采纳,则是一个法律问题二)物证在立法中的地位及其采证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理论通常将证据称为证明方法,将各种证据称为不同的证据来源,物证一般被看作是区别于人证以及书证的证明方法和证据来源1美国:按证据的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三类:物证、书证和证言通常认为,物证是最可靠、最可信的一种证据,所以在使用物证直接证明争议事实时,只需出示相关的物证并在正确识别后即可采用,不必进行论证或者科学实验2英国:按证据的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三类:口头证据、文书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就是指具有实物形式的物证物证主要包括以下四类物品:(1)送检物品(2)当事人的身体外形(3)现场勘验(4)文件的外形特点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物证的立法与理论(一)物证在理论上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对于物证在理论上的界定不尽相同1法国: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和学者们在分类时没有把物证概括为一种类型证据,而是把物证这一类的证据分化在其他证据类型之中。
2联邦德国:将物证和书证称为实物证据,物证的德文原意为“感知证据”,指因其存在、位置、状态或性质而能对法庭判断案情产生影响的一切物体物证还包括一定的无形的客观存在,如路口的交通和噪音情况等等3日本:立法没有单独规定物证这一证据种类,理论上认为证据主要分为物证与供述证据从立法上看,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物证包括了物品与文书,其范围比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物证范围要宽得多,实际上它还包括了通常意义上的书证,近似于学理上的实物证据二)物证运用的一般要求1在物证的运用与采纳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规定过多的采纳规则2只强调物证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不过多地注重证据的法律性或可采性,对于某一物品或物质痕迹能否被采纳为诉讼证据以及该物证明力的大小,完全由法官自由判断3物证若为原始资料,可供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所用,为直接证据如果仅仅为提供推理资料所用,则是间接证据4法官在运用物证,分析物证时,要对物证进行验证,包括对人身的验证、对尸体的验证,以及对文书的存在以其物理特性为证明作用物的验证三、前苏联关于物证的立法与理论(一)关于物证的立法1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典第83条规定了物证的概念;2法律规定了物证的种类;3立法对于物证的固定、勘验、保存、审查等问题也作了极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物证的理论研究学者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探讨物证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十分强调物证的关联性,要求物证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于物证的可采性或法律性,法律不作过多的规定,而是由法官自由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