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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的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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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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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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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理合同的履行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包括正常工作(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托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托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连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如由于托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承包合同不能按期竣工而必需延长的监理工作时间又如托付人要求监理人就施工中采用新工艺施工部分编制质量检测合格标准等都属于附加监理工作 2.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预备工作时间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的施工被迫中断,监理工程师应完成的确认灾难发生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合格和不合格部分、指示承包人采取应急措施等,以及灾难消逝后恢复施工前必要的监理预备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托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需履行的义务,因此托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方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商定。

      二、合同有效期 尽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托付监理合同》中注明“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头实施,至年月日完成”,但此期限仅指完成正常监理工作预定的时间,并不就一定是监理合同的有效期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商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因此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预备工作开头,到监理人向托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托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假如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商定 三、双方的义务 (一)托付人义务 1.托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意开展监理工作所需供应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托付人要授权一位熟识建设工程状况,能快速做出打算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为了不耽搁服务,托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打算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打算——准时作出书面打算的义务 4.为监理人顺当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助工作。

      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准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供应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3个方面 1)信息服务是指协助监理人猎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以把握产品质量信息,向监理人供应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协作单位的名录,以便利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2)物质服务是指免费向监理人供应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备、设施、生活条件等这些属于托付人财产的设备和物品,在监理任务完成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其交还托付人假如双方议定某些本应由托付人供应的设备由监理人自备,则应给监理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状况,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应条款内明确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通常为: 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3)人员服务是指假如双方议定,托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供应职员和服务人员,也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供应的人数和服务时间。

      当涉及监理服务工作时,托付人所供应的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监理人应与这些供应服务人员亲密合作,但不对他们的失职行为负责如托付人选定某一科研机构的试验室负责对材料和工艺质量的检测试验,并与其签订托付合同试验机构的人员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相应的试验工作,但监理人既不对检测试验数据的错误负责,也不对由此而导致的推断失误负责 (二)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专心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托付人发觉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托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托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商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头执行监理业务前向托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状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假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需首先经过托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托付人供应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托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托付人。

      (5)非经托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托付监理合同商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托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秘,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隐秘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在托付工程范围内,托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需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托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推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供应作证的事实材料 四、违约责任 (一)违约赔偿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担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的违约责任为保证监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顺当实现,在《托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约束双方行为的条款:“托付人责任”,“监理人责任”这些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1)在合同责任期内,假如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专心地服务;或托付人违背了他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担当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1)托付人违约应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2)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托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二)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假如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担当责任[NextPage] 五、监理合同的酬金 (一)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详细应包括: 1.直接成本 (1)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2)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等; (3)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摊销费用; (4)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 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1)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2)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3)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4)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5)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6)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7)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我国现行的监理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价费字47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 (1)根据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2)根据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3)不宜按(1)、(2)两项方法计收的,由托付人和监理人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上述4种取费方法,其中第(3)、 (4)种的详细适用范围,已有明确的界定,第(1)、(2)两种的使用范围,根据我国目前状况,有如下规定: 第(1)种方法,即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科学,在国际上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一般状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应采用这种方式。

      第(2)种方法,即根据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1994年5月5日建设部监理司以建监工便(1994)第5号文做了简要说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二)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1.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 2.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的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详细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三)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额外监理工作酬金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四)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商定获得经济嘉奖奖金的计算方法是:嘉奖金额=工程费用节约额报酬比率 (五)支付 (1)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依据工程的详细状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取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2)支付过程中,假如托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3)当托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予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终1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六、协调双方关系条款 托付监理合同中对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的有关联系、工作程序都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便于双方协调有序地履行合同这些条款集中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其他”和“争议的解决”几节当中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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