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课件.ppt
52页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一章 绪论 第一章 绪论 一、建筑的概念:一、建筑的概念:•建建筑筑是是为为满满足足各各种种不不同同的的社社会会过过程程((包包括括生生产产、、生生活活、、文文化化等等))的的需需要要,,而而建建造造的的有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的空间环境有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的空间环境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二、法的概述二、法的概述•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考证,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考证,““法法””的古体是的古体是““灋灋”” 东汉许慎所著《说文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法法””以水作偏旁,比喻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平之如水””,代表公平,,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公平””这个准绳。
这个准绳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v“灋灋”字中的字中的“廌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亦作性公正的奇兽(亦作“豸豸”、、“獬豸獬豸”),能够分),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触”,对无,对无罪的则不罪的则不“触触”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现代意义上法的概念是:法是由物质生现代意义上法的概念是: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并活条件决定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人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人的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法律:法律:•广义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广义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法律规范的总和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纠纷所适用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条的总和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的法条的总和包括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政法规、地方性规章等•狭义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狭义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和法律的区别:•1 1、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我国多数学者、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我国多数学者习惯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英语写作习惯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英语写作“THE “THE LAW”LAW”•2 2、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我国多数学、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我国多数学者习惯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英语写作者习惯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英语写作“A “A LAW”LAW”或或“LAWS”“LAWS”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三、建筑法规的概念三、建筑法规的概念::•是是指指有有立立法法权权的的国国家家机机关关或或其其授授权权的的行行政政机机关关制制定定的的,,旨旨在在调调整整政政府府部部门门、、企企事事业业单单位位、、社社会会团团体体、、其其他他经经济济组组织织以以及及公公民民个个人人在在建建筑筑活活动动中中相相互互之之间间所所发发生生的的各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表现形式与效力一、表现形式与效力1.1.宪法宪法2.2.法律法律3.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4.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5.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6.6.技术法规技术法规7.7.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二、建筑法规的作用二、建筑法规的作用1.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第二节 建筑法律关系Ø社会关系社会关系Ø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Ø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建筑法律关系:是指由建筑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Ø建筑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建筑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自然人自然人自自然然人人是是基基于于自自然然出出生生而而取取得得民民事事主主体资格的人体资格的人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第9 9条条 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第1010条条 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第1111条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第1212条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第第1313条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法人法人•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依依据据我我国国《《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3737条条的的规规定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实质性要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实质性要件: 4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1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二、法人的成立条件二、法人的成立条件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是是指指依依照照法法律律或或者者法法人人组组织织章章程程的的规规定定,,代代表表法法人人行行使使职职权的负责人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1.1.政府相关部门政府相关部门2.2.业主方业主方3.3.承包方承包方4.4.中介组织中介组织5.5.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6.公民个人公民个人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1.1.财:建设资金财:建设资金2.2.物:建筑材料物:建筑材料3.3.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行为: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检查验收4.4.非物质财富:如设计图纸非物质财富:如设计图纸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1.1.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2.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1、情形1、情形2、原因:建筑法律事实2、原因:建筑法律事实•1>概念: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1>概念:是建筑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2>类型:事件2>类型:事件社会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自然事件行为行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三节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第三节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及调整对象一、立法宗旨:一、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1.1.时间效力:时间效力:《《建筑法建筑法》》自1998年3月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1日起施行2.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和澳门除外)和澳门除外)3.3.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三、调整对象三、调整对象1.1.广义的建筑活动:广义的建筑活动:2.2.建筑活动:建筑活动:3.3.各类房屋建筑:各类房屋建筑:4.4.建筑装修和建筑装饰建筑装修和建筑装饰5.5.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四节 基本制度第四节 基本制度1.1.建筑许可制度建筑许可制度2.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3.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制度4.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施工许可证分施工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 ,正正本和副本具有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施工许可复印施工许可证无效正本证无效正本一份悬挂在施一份悬挂在施工现场办公地工现场办公地明显处备查,明显处备查,副本副本n n份,由建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门及相关单位存档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案情案情] ] •20032003年年9 9月月1616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日,肖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某签订承揽建筑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
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约约6060厘米深,面积达厘米深,面积达2020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多平方米的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同年1010月月1313日下日下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午,工地对面居民李某5 5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岁的女儿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后被人发现救起送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医院治疗经诊断,受害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去医药费64006400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多元事发后,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果,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同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87268726元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 [争议争议] ]•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诉称,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没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质的工匠黄某承揽,且黄某在挖建石灰池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这时没有在石灰池周围设置防护栏所致,这是肖某与黄某的过错,因此,二人应共同是肖某与黄某的过错,因此,二人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
承担过错责任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二被告对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受害人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害人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肖某认为,我已将房屋发包给肖某承建,因工程施工我已将房屋发包给肖某承建,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造成的任何损害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黄某认为,受害人掉落石灰池致伤是其监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护人监护不力而造成的,与他人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判决要旨判决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致使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此损失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中疏忽原告遭此损失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告是一个只有5 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60%,即,即5235.6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 20% 20%,即,即1745.2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 [评析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村镇建房是否一定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要由有建筑从业资格的工匠来承建?这也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本案被告肖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对此问题,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村镇建房大多是低层建筑,不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危险性,不必一定要由有资质的人才可承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包,现实中村镇建房真正由有资质的建筑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工匠承建的比例也不多,因此应根据国情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建筑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质量第一,安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全第一””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是建筑业的本质要求,承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从业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全和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求所有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条首先开宗明义地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说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筑包括村镇建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必须遵守建筑法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法。
同时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只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能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第6565条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第五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第五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1.立项决策阶段立项决策阶段2.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3.3.施工安装阶段施工安装阶段4.4.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基建项目工程建设程序】【基建项目工程建设程序】•一、项目论证及申报一、项目论证及申报•二、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落实二、项目概算及投资计划落实•三、地质查勘、初步设计三、地质查勘、初步设计•四、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报批四、施工图设计预算及报批•五、开工前准备五、开工前准备 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六、组织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六、组织招标投标,签订合同•七、材料、设备供应七、材料、设备供应•八、施工管理八、施工管理•九、组织竣工验收九、组织竣工验收•十、工程决算的审核与审计十、工程决算的审核与审计•十一、上报年终决算表十一、上报年终决算表•十二、组织质量评比十二、组织质量评比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小结小结•重难点: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规的重难点: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希望:对重点内容融会贯通,对非重希望:对重点内容融会贯通,对非重点内容要有自己的记忆。
点内容要有自己的记忆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作业作业1.1.建筑法规有那些表现形式?我国目前现建筑法规有那些表现形式?我国目前现行的建筑法规主要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行的建筑法规主要由哪些法律规范组成??2.2.什么是建筑法律关系?简述建筑法律关什么是建筑法律关系?简述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建筑法规概论1(陈东佐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