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卫人〔2011〕132号.doc
9页桂卫人〔2011〕132号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规范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精神,现将经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指按“老人老办法”认定取得)的信息补录、信息更正、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工作(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工作,保证医师资格信息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证件、文件材料二)各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下级卫生单位或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认真核查、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办理部门,否则不予受理二、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信息修正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需提交下列材料:1.个人签名的申请表; 2.《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5.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如不能找到公布文件,申请人须持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查阅公布文件。
二)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修正执业医师资格信息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2.变更身份证编号的,提交核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三)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医师资格证书》已遗失需补发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在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整版报刊),遗失声明刊登日期满一个月;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四)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不能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的,或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中查不到其名字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持证人提交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填写《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持证人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4.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或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5.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经验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三、办理地点及咨询 (一)办理地点: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桃源路80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楼一楼104号房) (二)办理时间:每周的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咨询: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0771-5316216卫生厅人事处:0771-2802449; 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0771-2809651 四、其它 (一)其他有关事宜按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执行 (二)2009年8月下发的《关于办理补发换发医师资格证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09〕148号)与本通知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1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姓 名性 别粘贴小二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出生日期民 族毕业学校学历及专业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时间现执业机构申请内容□医师资格信息补录 □其他□变更身份证号码 □变更姓名需变更的原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后姓名或身份证号学 习 简 历(从小学填起)起止年月学校及系、专业毕、结业学历证明人工 作 经 历起止年月单 位技术职务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证明人原医师资格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原医师资格类别: □临床 □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口腔 □公共卫生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资格信息公布文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地级市卫生局意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备注:附件2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姓 名性 别粘贴小二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出生日期民 族毕业学校学历及专业身份证号码执业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补办、换发原因□损毁 □其他 □遗失,已于 年 月 日在 刊登遗失证书作废声明 原医师资格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原医师资格类别: □临床 □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口腔 □公共卫生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资格信息公布文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地级市卫生局意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备注:主题词:卫生 医师资格 信息 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共印200份)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