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压力容器安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18页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1.最高工作压力(Pw)(注2)大于等于(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且容积(V)(注3)大于等于; 3.介质为气体、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注2: 1.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2.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第4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1.低压容器(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2.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 (5)搪玻璃压力容器 3.下列情况之一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大于等于·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4: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甲烷等 2.介质的毒性程度参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I级) 3.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 注5: 管壳式余热锅炉是指本规程第3条所述烟道式余热锅炉之外的、结构类似压力容器并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余热锅炉 注6: P指设计压力 第5条 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然后向同级劳动部门申请试制、试用经一定时期的验证,证明安全性能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得到认可,由劳动部门按照压力容器类别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并取得相应制造资格认证之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 第6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应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相应的有关标准否则,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二章 材 料 第7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质量,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材料的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准 第8条 选用碳素钢板A3F和AY3F、A3和AY3制造的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A3F、AY3F钢板的使用范围: 设计压力不得超过; 设计温度为0-250℃; 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2mm; 不得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2.A3、AY3钢板的使用范围: 设计压力不得超过; 设计温度为0-350℃; 用于壳体时,厚度不得超过16mm; 不得用于盛装液化石油气体、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及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9条 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的材料,必须得到设计单位总技术负责人批准制造单位应对这类材料进行焊接性试验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后,报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10条 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第2章和附录中的有关规定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11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 1.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3.GB150第2章和附录C中规定的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的钢板; 钢板的超声波探伤方法和质量分级,应按ZBJ74003《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碳素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IV级,低合金钢板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2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不低于III级;用于本条3款规定的钢板的质量等级,应符合GB150的相应规定 第12条 高合金钢板和不锈复合钢板的选用,应符合GB150第2章的有关要求 第13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接管的无缝钢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的要求 1.钢锻件的材料选用、制造和检验,应符合JB755《压力容器铸件技术条件》的要求,铸件的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在铸件上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并出具锻件质量证明书 2.钢锻件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尺寸、重量等选用级别,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零件截面尺寸(指:直径、边长或厚度)大于30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III级; (2)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当锻件截面尺寸大于等于50mm时,锻件级别不应低于JB755规定的III级。 3.设计温度低于等于-20℃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其热处理状态和冲击试验,应符合GB150第2章和附录C的有关规定 第15条 对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 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以及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3.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设计温度为0-250℃; (2)可锻铸件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设计温度为-10-350℃ 第16条 压力容器用铸钢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第17条 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注1)的要求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当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注1: 本规程所称有色金属是指铝、钛、铜及其合金 第18条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压力不应大于8MPa,设计温度为-269~200℃; 2.设计温度大于75℃时,一般不选用含镁量大于等于3%的铝合金。 第19条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温度:纯钛板不应高于230℃;钛合金不应高于250℃;钛复合板不应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材应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20条 铜及铜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为退火状态 第21条 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记压力容器焊接材料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 第2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第三章 设 计 第23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否则,不得设计压力容器 第2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25条 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为所盛装液化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如无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该液化气体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 第26条 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并能确保低温储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汽压力;没有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设施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液化气体在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