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docx

2页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06671280
  • 上传时间:2023-12-0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8.34KB
  • / 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电子病历管理制度第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 调阅、复印和复制等管理工作第二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 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第三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 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 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第四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 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门(急)诊患者的诊疗过程全部记 录实现“无纸化”后,医疗机构应满足患者查询需求,可在指定地点 提供查询、复制服务,或配置自助设备以供患者查询、复制第五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72小 时内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情同意书等 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如扫描、照像)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 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 第四十一条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 子数据方式保存,并建立完善的索引检索系统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 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 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

      未经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 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 料:(一)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二)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死亡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 系或与其代理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 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应当按 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四) 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 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 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 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 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第十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 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 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第十二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 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 改的病历电子版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 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 料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四条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应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 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的积极作用。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