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doc

8页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9125430
  • 上传时间:2017-10-0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6.50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证据种类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的证明力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司法考试:刑事证据内容解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追诉时效延长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司法考试刑法中免证事实是相对于待证事实而言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免证事实则是免除控辩双方举证,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免证和利用证据来证明案情有所不同,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提出,一般可由法官依职权直接作出法官直接予以确认的依据是经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确定一定范围的免证事实,有利于司法人员高效地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一般不至于发生差错,因而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对免证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目前,仅有《高检规则》第 344 条作了规定在理解《高检规则》第 344 条之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又称“公众周知之事实”,是指具有一般知识的人都知道的事实。

      包括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性事实,例如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国内着名的山川各在何处,法定的度量衡标准等;还包括一些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例如太阳东升西落,潮汐降落,水往低处流,雨过地皮湿等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所谓“预决的事实”,对法院以后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起预先决定的作用,无需证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如果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者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则原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再有预决效力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法官理应知法”,因此对于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一般不需要证明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注意,这里作为免证事实的无争议事项,仅限于程序性事实,并不包括实体性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出了有罪供述,也不能免除控诉方对其有罪指控的证明责任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存在的假定,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推定事实便可以直接确认。

      因此,根据已知事实而推出的另一事实,司法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不必作为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推定,主要涉及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规定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证据种类司法考试刑诉法命题中历年都将证据种类及相关比较作为出题重点,笔者在此做一小结,供广大考生复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及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是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由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直接证据等同于原始证据,将间接证据等同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案例:在某杀人犯罪现场发现一个指纹,并根据指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这个指纹既是间接证据又是原始证据是间接证据,原因在于其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即不能证明该杀人行为是否为张某所为及如何实施;同时也是原始证据,原因在于其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没有经过复制、转述或者转抄案例: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其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也是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之所以是传来证据,是因为其证言是转述别人的话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有时对查明案情、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是有帮助的,但这样做又是以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违反程序公正为代价的;反之,如果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又可能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从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愈来愈受到重视,日渐成为一种优位的价值理念,当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各国越来越倾向于优先保障人权因此,各国立法均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为了兼顾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多数国家又确立了一些例外一般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文明;有利于制止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以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在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高法解释》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第 265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由此,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一律排除根据《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的规定,应当排除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三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注意:不包括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学术界争议也较大:(1)对于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予排除;(2)对于由这些非法取得言词证据派生出来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所谓“毒树之果”,司法实务中也是不排除的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根据《高检规则》第 262 条、第 263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

      程序倒流”适用于两种情形: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对此,可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违法犯罪案件根本没有发生,例如被害人失踪数日后又突然回家(杀人案件没有发生),被害人报称被盗后又在家里找到失物(盗窃案件没有发生);二是属于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情形,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情形,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甲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对上述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即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但另有其他人作案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经过侦查认为是张三所为,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三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不是他所为,属于警方侦查错误由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时,不仅要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还应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司法考试刑诉法证据的证明力有很多考生问我怎样认识司法考试刑诉法中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我就给出以下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用。

      司法考试刑诉法中从证据理论来说,任何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来说,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可见,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的关联性密切相关,关联性是证明力的基础和根据,证明力则是关联性的外在表现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资格所以,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所解决的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如果某一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不能被事实裁判者看到和听见对证据的可采性,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加以调整的,这些规则多是消极性规定,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等可见,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二者的内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可采性要求,即使是合法的证据,也可能由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而不予采纳,如传闻证据予以排除特定情况下,即便是不合法的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如“毒树之果”的例外但整体上说,合法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基本前提之一,绝大部分违法证据应予排除。

      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在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中,该原则内容几乎每年必考,因此必须认真掌握在理解上述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学习本原则,重点掌握两个方面:一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 种法定情形;二是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是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例如,盗窃案件的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等,其性质是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等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 87 条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发布特赦令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公安司法机关都不能以其刑罚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执行完毕为由,再次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包括不得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追诉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和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国家将这些犯罪的起诉权交由被害人行使,被害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公安司法机关应尊重被害人的选择被害人选择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