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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取消存贷比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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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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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度分析 . 取消存贷比影响 --重构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by 孙海波)深度分析 .一文读懂的取消存贷比影响 -- 重构银行资产负 债管理金融监管独家发布,谢绝任何网站、媒体和公众号转 载(欢迎个人转发 ) ,欢迎关注“金融监管”公众号以及新浪 微博 @ 金融监管; 孙海波个人 financial_regulator , 号 如需转载,须付费,且标注来源和作者姓 名 一.存贷比起源及演进首先要明确定义这里的“存款”实质 纳入存贷比计算公式的“存款”,贷款是纳入“存贷比”计算公式 的“贷款”;而存贷比计算公式随着时间推移,其定义也发生 了变动后面会具体介绍其演进过程尽管其他规章制度有 所提及,目前存贷比最主要依据为《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 条存贷比指标在 1994 年央行《关于做好 1994 年信贷资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 [1994]80 号)就已提出,由于当时 高通货膨胀,央行(当时也兼具银行监管职能)双管齐下, 一方面严格控制信贷额度, 另一方面约束 75% 存贷比的执行 情况但1995 年银行体系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为 93.8% ,直到 2003 年低才接近达标 外资法人银行从 2007 年开始纷 纷成立,存贷比指标的的过度期是 5 年, 2011 年底全部需 要达到 75% 指标。

      存贷比出发点很简单, 即银行业金融机构 从流动性管理角度而言应该以存款立行,用稳定的负债支撑 资产扩张,这实质是微观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存贷 比也可以控制银行贷款发放能力,从而间接控制银行的货币 创造能力,不过由于该指标从未变动,而且执行者也是银监 会(非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 ,所以完全丧失了宏观货 币政策工具的作用(当前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合也不需要 存贷比工具)1. 要理解存贷比首先还得研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首先大致 浏览银行资产负债表; 存贷比意义上的一笔存款(即上图中右边第一项的“一般存 款”)进入银行后,首先银行需要将 16% 左右的资金放在央 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左边第二项的“存放央行”) ,这部分资 金等于被冻结,尽管银行日间可以拿出来使用,但在大额支 付系统关闭之前必须归还到央行的账户上 剩下的 84% 需要 进行资产配置,比如债券、同业拆借、维持支付清算在央行 账户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超额存款准备金, 上图右边第一项) 等,当然最主要的是“发放贷款及垫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BAD 贴现也作为贷款进入存贷比) ,也即存贷比的分子部 分在存贷比约束下多数银行不得不走负债驱动型的发展路 径,即以负债扩张能力来衡量其信贷资产扩张的速度。

      即不 得不通过网点扩展、结算效率提高、托管和表内理财等方式 开拓负债端,这本身并没有错,只是不同银行应该有不同特 色,如果部分银行自身资产管理能力突出,希望专注于资产 管理, 那么存贷比就显然是一个拦路虎 2.提出月均存贷比 概念 2010 年 6 月之前,银行存贷比考核方式主要是时点考 核,尤其是月末、季末通过非现场报表数据监测银行贷款规 模是否超出银行存款的 75% 这样的激励机制导致商业银行 短期化行为, 即存贷比平时超出 75% 状态,但月底通过造存 款最终让存款达标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以及非现场报表体 系的设计调整, 在 2011 年新增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 2010 年底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 2011 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 通知》(银监发 [2010]112 号),明确月报调整中新增《 G01 附注第 IX 部分存贷款月日均情况表》 ;月均存贷比监管指标 的设计和优化显然对解决月中存贷比超标的现象有所帮助 3.去年 6 月份存贷比口径大幅调整,减轻银行存贷比压力银 监会早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布贷存比新规 《关于调整商业 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 [2014]34 号,该文对存 贷比口径进行了一些宽松调整。

      进一步将银行 1 年以上未偿 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是一种负债, 但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销的概念) ;此外外资 行母行存放也计入外资行的存贷比的分母,也就是母行存放 虽然是一种同业存款,但被纳入存贷比的“存款”定义中存 贷比考核中,只考核人民币存贷比,外币存贷比只作为监测 指标一般而言外币存贷比都是高于 75% ,这样的处理方式, 可以缓和部分银行存贷比考核压力 4. 银监会和央行两套存 贷款统计口径在 2015 年 1 月中旬继续发布《关于调整金融 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 [2015]14 号; 14 号文覆 盖了 387 号文关于存款口径调整的内容, 而且表述上更加严 谨一句话概括: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 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不过以上这些存款和贷 款统计口径只体现在央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统计 表”,并没有影响到银监会对存贷比的考核 一般意义上当我 们说银行为符合监管指标,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实际是 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在起作用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 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不 过非常有意思的是,并不能完全将银监会的存贷比和央行的 存贷款统计口径独立起来, 所以我这里用“相对独立”来描述。

      因为在银监会之前的 1104 报表说明中,附注项目【 61. 各项 存款】中有这样的表述:本项目与人民银行“全科目”统计口 径相同 面对众多银行的咨询, 银监会统计部紧随央行 2015 年 14 号文发布通知,明确银监会存贷比口径保持不变,不 随央行变化而改变取消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之后,预计银 监会和央行的存贷款统计口径会再次一致此外央行对于新 纳入的各项同业存款存款准备金率很可能上调,改变目前为 零的状态(为对冲流动性收缩影响也可能降准) 二.为什么说存贷比可以取消这是由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和 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决定的传统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单一, 控制存贷比可以有效地对特定时期的资产和负债构成进行 约束,确保银行有足够的非同业客户资金为作为贷款资金的 来源 (funding); 这个指标作为内部管理工具有一定合理性, 因为银行间拆借资金极不稳定,作为整个金融体系而言,银 行间资金本身实质上是无源之水 (央行的流动性工具除外 ), 在危机期间, 容易迅速枯竭挥发 这样的逻辑在 10 多年前, 国内银行业资产负债表非常简单的市场环境下可以理解但 在当前环境下,其作为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缺陷也显而易见。

      1.存贷比只是将负债端的存款和资产端的贷款粗暴对比,不 考虑存款和贷款期限结构,不考虑存款不同来源的流动性差 异如高净值个人和普通个人存款差异, 本外币汇存款差异, 个人和企业存款差异,有、无业务往来的关联存款差异对 中小银行发展形成约束,不利于银行业多样化竞争格局;客 户存款高度依赖支付清算网络,提供现金管理,托管,理财 等多样化的产品服务;所以 5 大行和邮储以及大型股份制银 行压力较小,而沿海发达城市的中小银行负债业务上则天然 没有优势;但是从企业融资和服务需求看,多层次的金融服 务是必要的存贷比作为一个监管红线强迫所有银行都去大 力发展客户存款业务,笔者认为这扭曲了特定银行的自身业 务模式 2. 实际催生了不规范的信贷资产表外化,目前主要 是通过不规范表外理财,以及通过同业代付和票据转让的会 计不规范处理隐藏信贷 3. 巴塞尔 III 中关于流动性的新规,引入的流动性覆盖率 (LCR) 和净稳定融资比例 (NSFR ,暂时 尚未正式引入国内 )从更细致的角度为监管机构提供了银行 流动性管理的信息和状况如流动性覆盖率,重点考察 30 天内融资的稳定性,通过一个量化指标”流失率”来衡量“稳定 性”。

      越是不稳定的融资,监管机构规定“流失率”越高重点 考虑是否有央行或政府提供的有效存款保险;零售 (更稳定 )还是批发贷款 (欠稳定 );企业存款中划分中小企业和大企业, 是否有清算, 托管或现金管理功能 (如果有提供这些服务, 那 么存款更稳定 )如果抵押融资, 根据抵押资产质量和波动性 来确定其稳定性,抵押资产质量越高,监管“流失率”越低 通过模拟未来 30 天“流失”的融资是否高于流入的现金 尤其 是净稳定融资比例对存贷比的替代性更强,但最后修订版规 则尚未正式发布,预计银监会将很快出台国内实施细则 4. 同业融资的比例限制, 2014 年规范同业业务的 127 号文引 入了新的同业融资比例限制: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 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需要注意这里的同业融资不包括 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同业 CD 等笔者没有用国外没有存 贷比指标这样的说辞来作为取消存贷比的依据这样的思维 过于定式,因为每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特征和市场结构存在差 异,而且部分发达国家也有类似存贷比指标(如何批发融资 比例,资产 /核心负债比例等) 三、取消存贷比业务影响1.流动性管理取消贷存比能否释放流动性:这需要在不同情境下进行分析,静态微观角度看,贷存比降低或调整所释放 的是银行放贷能力,对单个银行绝非是流动性释放,这种放 贷能力释放之前银行手上就有充足流动性(自由可支配资 金),所以取消存贷比约束,银行如果更多资金投资信贷资 产,就有更少的资金投资于非信贷市场如债券、 同业拆借等。

      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债权和同业拆借投资的流动性好于信 贷资产的流动性所以整个银行的资产端流动性可能是降低 的但宏观角度动态看,如果整个银行体系在存贷比取消后 都加快贷款发放步伐,那么货币创造的速度和杠杆会明显加 大,盘活存量货币的目标得以实现,这个情形下,显然放松 存贷比相当于整个央行造血能力增强,无论是银行体系还是 整个社会都将享受“造水”之后的流动性狂欢最终这些释放 出来的放款能力能否真的进入信贷循环领域(监管层一直高 喊的口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仍然受到很多因素制约监 管政策上还有资本充足率、央行的信贷额度控制、外管局关 于外币的贷存比约束、 2000 亿以上的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 LCR( 目前对国内银行基本不构成约束 ),同时,更加复杂的 是商业环境, 商业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合格放款客户 2.业务角度看取消存贷比后,是否意味着银行就可以“超贷”,即依 靠同业存款 /拆入或发行金融债融资进行发放贷款, 导致最终 整个银行的客户贷款大于一般存款对个别银行完全有可能, 只要其他流动性指标允许,超贷并不妨碍银行持续稳健经营 尤其在当前的政治背景下,估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于信 贷资产投放风险偏好较高的银行但同时负债经营能力较弱, 完全可以通过同业融资或发行同业 CD 或金融债(成本较高) 进行融资。

      当然同业融资(包括同业拆入,同业存放,卖出 回购,跨境同业代付委托方)仍然受 127 号文限制,只能占 总负债 1/3 是否发生整体银行业超贷,笔者认为关键看定 义首先需要定义“一般存款”和“客户贷款”;如果货币基金、 证券保证金的存放也都纳入“一般存款”范畴,整体超贷就不 可能发生不排除未来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扩张 并侵蚀银行负债业务的市场,导致大量个人和中小企业存款 改道经过货币基金或其他资管渠道重新进入银行体系,如果 从当前银监会“一般存款”定义看,将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 但未来银监会一般存款跟随央行而改变,则并没有“流失”, 只是成本结构发生了变化(大量低成本活期存款演变为高成 本的机构协议存款) 如果只是在银行同业之间进行资金运 作,无法超贷,笔者以 2 家银行的简单模型为例,于下表进 行演示因为是 2 家银行市场,所以暂不考虑单一集中度风 险A银行主要依靠同业资金进行融资,支持其庞大的贷款 规模(客户存款只占其总负债的 45% ,几乎所有资产都用于 放贷)因为 127 号文的 1/3 同业融资集中度限制,其同业 融资融入最多只能 30 亿;为支持更高的融出额,必须要通 过发行金融债和同业 CD ,如果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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