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执行标准.doc
2页0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序序 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罚 依据依据法定罚则法定罚则裁量情形裁量情形裁裁 量量 幅幅 度度情节轻微的:未依法备案登记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 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逾期 30-60 日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罚款,可公告;情节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逾期 2-6 个月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 以下的罚款,可公告;一酒类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 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 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酒类 流通管 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一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 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酒类经营者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登记表上的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逾期 6-12 个月之内未及时依法办理变更 手续的。
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可公告情节轻微的:初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违法经营所得在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处 2000 元以上 4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2 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 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违 法经营所得在 1-5 万元(含 5 万元)处 4000 元以上 6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违法经营所 得在 5-10 万元(含 10 万元)处 6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下的罚款;二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 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 流通管 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 第一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 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 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或拒不 改正等严重情节的,违法经营所得在 10 万元以 上处 8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的:初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台帐或台 帐只保留一年警告、责令改正,并可 向社会公布; 情节一般的:2 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台帐或台帐 只保留 2 年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两次违反以上规定,责令改正仍 不改正等较轻情节的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 以下的罚款;三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 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以及没有单随 货走、单货相符的;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 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 商)等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 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 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酒类经营者未建 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酒类 流通管 理办法》 第十四 条、第 十五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 的,可视情节轻重,处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进 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复印件 5 次以上的;无台帐或台帐未保留 3 年 的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 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 营者及联系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 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 以下的罚款;四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 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 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 经营者及联系《酒类 流通管 理办法》 第十六 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 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情节特别严重的:未贴标识或标识内容不准确、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 1 -法追究刑事责任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 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以下的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序序 号号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法定罚则法定罚则裁量情形裁量情形裁裁 量量 幅幅 度度情节轻微的: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 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一般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 物品混放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 物品混放、靠近高辐射区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 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 和储运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未 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与 有毒、有害、污染物(源)、 腐蚀性等物品混放《酒类流 通管理办 法》第十 七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 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 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处 10000 元以下罚 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 性等物品混放、靠近高污染区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 人销售酒类商品 1 人次的。
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一般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 人销售酒类商品 2-5 人次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成年 人销售酒类商品 5 人次以上或金额在 1 千元以下(含 1 千元)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 的;已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 品的《酒类流 通管理办 法》第十 九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 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向未 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金额达 1 千元以上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 3 万元以下的(含 3 万元)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 7000 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一般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 3-5 万元的(含 5 万 元)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 7000 元以上 130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 5-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 13000 元以 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七批发、零售、储运以下酒类商 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 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 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 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 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 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劣充好、以假充 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 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 品。
《酒类流 通管理办 法》第二 十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 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 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 并可视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涉案酒类商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酒类商品,可处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不如实提供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一般的: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 检酒类商品的处 1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八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 门的监督检查,如不如实提供 情况的,擅自转移、销毁待查 受检酒类商品《酒类流 通管理办 法》第二 十二条第 三款《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处 10000 元情节严重的:不配合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 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 4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的罚款;- 2 -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阻碍执法检查,刁难执法人员,不如 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