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签约版.docx
6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1 页共6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国家 《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由 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元人民币第七条公司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第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2 页共6 页(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九)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叁人,由出资人委派二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一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十四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第3 页共6 页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 由五名监事组成, 三名监事由出资人委派, 二名监事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4 页共6 页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提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由县财政局主管并进行监督, 报表体系的设置要按现行的规定执行, 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 《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三)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经新昌县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5 页共6 页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第6 页共6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