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潍坊市贯彻落实省级生态文明建设.doc
22页潍坊市贯彻落实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向各县市区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环保资金池”二、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根据各县市区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返还机制、排污强度排名奖励机制和节能奖惩机制,根据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向各县市区返还调节资金,并根据市政府对县市区减排和节能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三、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一)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县市区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4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补偿(赔偿);对主要大气指标达到要求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对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市控考核断面进行考核,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和水质达标情况,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三)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收到省级补偿资金后,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提升四)落实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纳入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县市区收到省级日常管理费和生态补偿资金后,按照规定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省级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违法违规类问题和日常管理类问题进行赋分,并根据赋分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赔偿资金,赔偿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四、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省级《实施方案》规定取得的省级生态补偿资金与市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市级“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一)资金使用范围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
二)资金使用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奖补资金后,于1个月内形成资金使用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审核备案,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时报市财政局五、保障措施(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接续,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结合本实施方案建立起以生态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二)明确责任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各县市区收取、返还、奖励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每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省级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各县市区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附件:1.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细则2.潍坊市节能减排奖惩实施细则3.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细则4.潍坊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实施细则5.潍坊市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潍坊市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潍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按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是指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调节资金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第四条 收缴标准为600元/吨(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计算)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县市区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收取的调节资金用于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环保资金池”。
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依据的污染物种类、收缴标准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适当调整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核定、收取各地年度调节资金金额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按照规定返还各县市区,返还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支出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附件2潍坊市节能减排奖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加快推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制度对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按收取该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的60%返还;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区,适当提高返还比例,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总额以收取该县市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为限。
对未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县市区,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1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省级财政返还潍坊市的调节资金,市级财政按照本细则返还县市区,产生的差额部分按照各县市区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配第三条 建立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机制省级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市进行奖励,市级获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县级其中,潍城、奎文、坊子、寒亭、高新、经济,奖励前4名;其余县市区(青州、寿光、诸城、高密、昌邑、安丘、临朐、昌乐、滨海、峡山)奖励前4名,按照名次分别给予奖励资金规模20%、15%、10%、5%未能取得省级奖励,市级不对县市区进行奖励第四条 建立节能奖惩机制省级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对各市进行考核奖惩,市级获得的奖惩资金全部用于奖惩县级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142号),以潍坊市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为依据,根据获得的省级奖惩资金额度对各县市区进行奖励和惩罚。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市平均降幅的县市区、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市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惩罚第五条 单位GDP能耗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单位GDP能耗=商品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100%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考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发改委负责单位GDP能耗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GDP等统计数据市财政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提供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单位GDP能耗、年度GDP和资金分配建议等情况,核定各县市区资金返还及奖惩金额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附件3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根据《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各县市区补偿或者由各县市区缴纳赔偿的资金资金来源分为省、市两级资金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市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以及年均浓度达标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0%、20%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四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每月通过《潍坊市空气质量通报》、潍坊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潍坊市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月排名”栏目发布,年度改善目标年初下达第五条 在16个县市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第六条 各县市区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每季度按如下公式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县市区某季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去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50%+(去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去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0%+(去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20%]×调整系数×生态补偿系数[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去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调整系数×生态补偿系数(万元/百分点)。
调整系数将全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包括滨海、峡山、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临朐、昌乐,调整系数为1生态补偿系数生态补偿系数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以百分点计,生态补偿系数根据当年市级环境空气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确定第七条 对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年度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和PM2.5、PM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