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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传统家族制度与日本人家的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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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传统家族制度与日本人家的观念李卓丈《《《《《《《《《《《《《《《《《《《<《《《《《《近代以来,家族制度间题是日本重要的道德间题、政治间题和法律问题,日本人的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乃至经济生活都被置于“家”的观念的束缚之下,可以认为,近代以来日本的成功与失败,都与日本传统家族制度及家族道德有密切关系君臣一家”、“劳资一体”、“企业一家”的观念,便是日本传统家族制度与家族道德在日本人的政治关系及经济关系中的突出反映本文拟对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作一初步探讨一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特征在日本历史上,家族制度与家族道德曾受到过中国文化的强烈影响随着平安时代末期以后日本脱离汉文化圈影响的倾向日益明显,其家族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所谓日本传统的家族制度,是指在家族结构、家族道德等方面都具有本国的特点的家族制度,它在幕府时代产生并不断巩固,在德川时代达到顶峰明治维新之后,《明治民法》的制定,给它注入新的生命力,这种曾经盛行于武家社会的封建家族制度被推行于全体国民,成为此后一直到1945年战败为止日本国民家族制度与家族生活的准则具体说来,日本传统家族制度最具特色之处有以下几点:1.重“家”而轻个人。

      在日本人的家族制度与家族意识中,永远伴随着一种观念,这就是“家”这种“家”是“依托于祖先之灵、纵式的、连续的观念式存在”,¹也就是说,在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的具体的家族之上,还有;“家”这个“超越个人的生命、祖孙一体的永远的生命体”À不管家庭成员发生了什么变化(如出生、死亡、结婚、分家等),这种观念上的“家”都保持其统一性而存在下去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人们生儿育女的具体家族不过是“家”的现象形态,即使家庭成员在肉体上全部不存在了,或被除掉户籍,也并不意味着“家”的消失,它在观念上依然存在,因此,也就有家族再兴的可能由此可见,日本的“家”比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具体家族有着更深的内涵,它除了组成“家”的人员之外,还包括作为居住的房子和家产(如土地、山林等)以及为维持家业的生产手段和埋葬祖先的墓地等这些东西被作为“家”的古往今来的整体,在人们的心目中比实际生活在这个家里的具体成员更为重要,正因为如此,象征这种超家族的“家”的家徽(家的标志)、家系(家的名誉)和家号等受到日本人的格外重视毫无疑间,对于家庭成员来说,立于个人之上,支配个人的“家”是第一义的存在,一切为了“家”,“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便是人们的行动准则。

      为了“家”的延续和兴旺,家族内实行严格的家督½继承制,即由一人(一般是长子)继承家业和家长权,同时,也继承大部或全部家产,长子以下男性成员可以在结婚之后建立分家,并从本家领受一部分家产,但没有要求财产的权力家庭成员的婚姻、从事职业、居住地的选择等都要服从“家”的利益,并由家长来决定,他们所处的被管辖和服从的地位,决不会因成年和才华的增长而有所改变这种重家而轻个人的情况同样反映在家长身上,在“家”的观念下,家长就象是一场接力赛的选手,他的任务是接过父祖手中的“家”的接力棒,再传给子孙乡被认为是“家”的一时的代表和家业的管理者家长实际上也是为了“家”而生活,所以,他的品德和才能相当重要,在日本历史上,让不称职的家长隐居或与无能不才的继承人断绝关系的事例并不少见由此看来,在日本的家族中,至高无上的是家长权而不是家长,故有人将日本的家族秩序称作“家的父家长制”¼2.重家名而轻血缘由于“家”是超家族的,所以,在日木人的家族中,血缘关系并不是构成家族的唯一纽带,模拟血缘关系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它服务于两种目的,首先,是为了“家”的延续由于在日本人的家族中不仅以父子关系为核心,更强调祖孙一体,所以,自永久不灭的“家”的观念产生后,“家”的延续便成为家族成员的头等大事,断嗣意味着“绝家”。

      为避免这种家族最大的不幸发生,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在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取养子而代之,或是在只有一女儿的情况下招婿进门,让其继承家业为了传家名这一根本目的,作为家业继承人的养子从上门开始就要放弃自己的家系而改称养家的姓有了养子,养家解除了后顾之忧,养子本人也无须感到难堪,外人更不会因此说三道四在日本人眼里,家名和血缘孰重孰轻,日本人选择的是前者其次,是为了家业的经营一些家族中往往雇佣一些使用人,让他们参与家务和家业的管理,他们被视为家庭的一员,并与主人保持终身的主从关系,有的人甚至还能成为家业继承人所不同的是,他们无须改变自己的姓氏在这一点上最为典型的是德川时代商家的“奉公”制度,奉公人从10岁左右起进入主家作丁稚(学徒),一般要经过20多年的时间才能成为店员其间,奉公人的衣、食、住及教育都由主家负责,俨然是主家的一个成员到了店员这一级,主家便根据他们长年“奉公”的功绩,给他们资金和作为商家标志的“暖廉”,让其作为本家的一个支店独立经营,称为“别家”显然,这种主从关系与模拟血缘关系互为表里的“奉公”关系己远远超出单纯的契约关系,并使阶级关系混淆不彰在整个封建时代,将主从关系模拟为家族父子关系的作法成为「l本的一种普遍的社会习惯,人的性格的捧角被磨光了,习惯于以服从为本份,这一点极大地影响了历史的发展。

      3旧本家族道德中的孝与恩对于父母的孝是中日两国家族道德的核心,但是比较起来,日本的“孝”与中国的“孝”在内容上又不完全相同在中国的孝道中,单方面强调亲权,要求子女绝对服从父母,而在日本的孝道中,还有“恩”的内容,即子女的孝就是报父母的恩,孝是以恩为前提的这种以恩为基础的孝的说教在德川时代就已流行,在日本近代的儒家道德教育中又被进一步提倡如在作为小学教育指导的《幼学纲要》的第一章“孝行”中这样写道:“天地之间,无没有父母之人,自其最初受胎、生诞,至于成长之后,其恩爱教育之深,莫如父母,常思其恩,慎其身,竭其力以事之,尽其爱敬,子之道也½对孝道的反复宣传和强调是当时中小学修身课的重要内容子女的孝的义务的根据,是父母对子女有恩,因为父母对子女有恩,子女就负有报恩的义务,这就是日本家族道德中孝的伦理那么,父母的恩包括哪些内容呢?最普遍的、也是最重要的是“养育之恩”,此外,还包括为子女成家,让子女立业,也就是说将家业与家产传给儿子,由于家督继承人在众兄弟中居优先地位,他也就是格外宠受到父母之恩,所以要比他人更尽孝持孝行乃人伦之最大义”夕孝的内容除了尊敬父母,对父母恭顺、服从这一根本的孝之外,还有要立身出世,扬家名于天下;赡养父母;为继承和发展自祖宗传下来的“家”而生儿育女。

      表面看来,父母的恩与子女的孝是互为条件的,仔细分析起来,生养子女,抚育其成人,帮其成家立业,只不过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世界古今皆如此,而在日本人的家族道德中,却被作为一种恩而反复强调,要求人们知恩、报恩夕以尽孝作为回报,实际上是以更隐晦的办法强调家长权,让家庭成员心甘情愿地去服从家长的统治所以说,在恩的外衣包藏下的日本的孝与赤裸裸的要求绝对服从的中国的孝,其作用是不一样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往往是被迫与无奈,而对于日本人来说,则多了几分主动与自觉父母与子女间的这种终生的恩与孝的关系使得在“家”之内形成一种永久的恩义关系,即本家对分家有庇护之责任,有永久的恩情,分家永远对本家有报恩的义务恩与孝的观念也同样渗入日本人的社会生活中,武士团首领与武士,领主与臣民间的“御恩”与“奉公”的关系是日本封建主从关系的牢固基础再联想到现代社会日本人的伦理观念中,十分重视“恩”和“情义”、日本人说“我受某人之恩”,就意味着“我对某人负有义务”¾这一点,恐怕也是从家族道德中的恩与孝观念演化来的综上所述,对于大多数日本人来说,“家”既是他们赖以生存的物质的存在,也是他们终生为之奋斗并终生受其辖制的精神的存在,它基于血缘而成又不唯血缘,“家”的利益至高无上,成员个人微不足道。

      在家的观念下,日本人的家族结构往往以超现实、超血缘、超阶级的“复合大家族”的形态出现,所以极易被利用和扩大,从而服务于某种目的,长期的家族生活的熏陶,也使日本人能够接受和适应社会生活的家族化事实证明,日本近代以来,在所有的人群集中的、被日本人称作“场”的地方,如村、如企业、如学校、如国家,都是一个被扩大了的“家”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国家伦理中的“君臣一家’夕和企业道德中的“劳资一家”与“企业一家”二家族传统与“君臣一家”所谓“君臣一家”是近代日本统治者极力鼓吹的家族国家观的核心,它利用传统的“家”的原理,将国比拟为家,将君臣关系比拟为父子关系,是直到战败为止日本统治阶级控制民众的有力工具明治维新后有两大事件为家族国家观的形成推波助澜,一个是“民法典论争”,一个是《教育救语》的制定所谓“民法典论争”是明治维新后就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围绕着是维护封建的家族制度,还是对其稍作改革,以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一间题,’在法学界展开的一场激烈的论战为了建立、健全近代法制,明治政府从1870年就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经过各种周折,直到1890年才正式公布(史称“明治旧民法”)它参照了法国民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男女平等及削弱家长权的进步性,它一经公布,便引起轩然大波。

      以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八束为代表的“延期实施派”对这部民法最强烈的指责就是它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破坏了日本家族制度的“固有的美风”如他在《民法出则忠孝亡》一文中宣称,“我国乃祖先教之国,家制之乡,权力与法皆生于家”,指责民法“先排斥国教,继而破灭家制”,“视三千年之家制为敝履”¿穗积八束等人明确地将国体问题与家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并提出“权力与法皆生于家”的理论,不容对作为天皇专制主义基础的传统家族制度产生任何动摇民法典论争”最终是“延期实施派”取胜,实质则是作为明治政权主要支柱的官僚、大地主、政商、藩阀的胜利,造成“明治旧民法”夭折,’代之以1898年开始实施的维护和肯定封建家族制度的“明治民法”民法典论争”是家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充分暴露和表演,通过这场论战,不仅奠定了传统家族制度在日本近代史中的法律地位,也奠定了家族国家观的理论基础《教育救语》的制定,是家族国家观形成的标志明治维新后不久,教育界在“文明开化”口号下实行的欧化主义教育就受到了一些人的指责1879年,天皇的侍讲、儒学者元田永孚以‘怪旨”的名义,发表了《教学大旨》,批评学校教育“轻视仁义忠孝,徒洋风是竞”,主张“自今以后,基祖宗之训典,专明仁义忠孝,道德之学以孔子为主”。

      À此后,尽管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控制与干涉,并采取了将过去的在学校各门课程之末的修身课改列为各门课程之首、编写解释儒家道德的《幼学纲要》,作为小学教育指导等措施,但是,元田永孚倡导的以儒家道德教育为主的教育方针受到坚持文明开化的一些“开明派”的反对,并引发了一场包括思想家、教育家参加的“德育论战”明治维新以来的自由教育政策和尊重实利、偏重智育的倾向并未即刻改变,因此也就出现了在小学学了六七年的学生,不知君臣是指何人的情况Á1890年初,一些地方官员上书首相山县有朋,指责那些“从美国回来的学士”“主张极端的西洋派学说”,致使文部省的政策偏重于智育,其后果,“将紊乱社会秩序,终将危及国家”, 要求大兴德育,增加伦理修身课的时间于是,在山县有朋的¿宫川透等:《近代思想论争》,青木书店1963年版,第77页.À唐泽富太郎:《教科书的历史》,第105页.Á石田雄:《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未来社1964年版,第32页. 信夫洁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三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18灭,7JI}}一界历史1993年第4期亲自策划下,1890年10月,公布了明治天皇亲自签署的《教育效语》《教育救语》将以“孝父母”为首的浸透了儒家道德的十多条规范作为臣民应守的德目,将儒家道德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伦理道德混杂在一起,以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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