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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管理规定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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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管理规定7篇 目录 第1篇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第2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第3篇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控制规定 第4篇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第5篇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控制规定 第6篇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第7篇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2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 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2) 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3) 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监理责任规定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2、《建筑法》 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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