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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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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9135080
  • 上传时间: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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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意义上的客体及其保护摘要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单独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类客体,适应了国际社会著作权立法保护建筑作品的趋势,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相对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差异建筑作品著作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还处于前沿探索、尚待完善的领域,与之相关的理论与法律实践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关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具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个规定与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文中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建筑模型和建筑物本文后续问题的探讨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展开关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认定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建筑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完成作品,并在作品中具有适量的创造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就是独立完成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该建筑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没有模仿和抄袭他人作品,就应当认定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笔者在此着重分析了对于建筑作品复制这样一种行为, 笔者认为只有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才是对于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而从立体到平面以及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不够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这样一种侵权行为。

      对建筑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在国际公约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保护模式,我国虽然在修改著作权法中将建筑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中相关特殊性问题并没有进行充分考虑,本文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对建筑作品进行保护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 建筑作品客体 独创性 法律保护The object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and ways of legal protection ABSTRACTFrom copyright law of China amended in 2001,architecture works listed individually in copyright law. This measure adapts the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but compared with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y’s legislation,the regulation of architecture works in our nation’s copyright law is too simple and short of operatability. In our country,the study of architecture works’ copyright is in the primary stage and worth further study and discussion.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in China copyright law is building and structure with aesthetics in China copyright law. Such rules are different from Berne Convention and other countries’ law .I think tha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include rendu, shop drawing,building model and building though anises. Follows questions is discussed on this basis.From two different viewpoints for originality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one is that the standers of originality have two parts: Independent create activity and lowest level creation. Another is only independent. I agree that if the works is made by author independently, and the creation activity is away from existing works of architecture, and the essential is not resemble, we can admit that the works of architecture have originality, and should be protected under the copyright law.About the infringement act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the reproduction of architectural works is mainly discussed here. I believe that only the reproduction in Plane to stereo can be the infringement act, while the reproduction in stereo to plane and stereo to stereo cannot be the infringement act in the copyright lawFor the legislation protection of works of architecture, there are mature pattern in the other country and area, our legislation of copyright law still have more work to do.Key words: the object of architectural works originality legal protection引言 1(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二)现有文献综述 21.国外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资料 22.我国现行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 23.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书籍资料 24.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 35.网络资源 3一、建筑作品的法律界定 4(一)建筑作品的法律定义 4(一)一些国家著作权法中的定义 4(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定义 61.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 6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不足 7二、建筑作品的特征与取得著作权的要件 8(一)建筑作品的独创性 8(二)建筑作品的审美意义与实用性 91. 艺术性 92. 实用性 10三、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救济方式 11(一)侵权行为的种类 111. 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112. 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 123. 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13(二)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 131. 通过合同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 132. 通过行政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 143. 通过刑事法律对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 14结语 14参考文献 153引言(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用明确的条款将建筑作品作为自己保护的“作品”,在上个世纪就开始了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筑作品的产生源于建筑艺术的产生,当建筑设计师所付予建筑以独特的艺术美感时,建筑己不再成为只具有单纯的居住功能的载体,它已经成为建筑设计师一定美学构思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可能被他人复制并借此营利,所以应当由其创作者享有版权并得到某种程度的保护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1997版第115页我国直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才明确将建筑作品单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与伯尔尼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一定差异,相比其他各国如美国专门立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规定相对简单,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对解决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带来困难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十分复杂同一般的著作权客体的载体不同,建筑作品的载体不仅包括建筑图纸和建筑模型,还包括实实在在的建筑物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仅涉及建筑作品作者应该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会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人居环境和社会景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围绕建筑作品的保护,结合国际公约规定,参照其它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对从建筑作品的概念的界定入手,重点讨论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与救济方法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中的不足,提出粗浅的立法建议。

      对建筑作品相关著作权问题能够有一个比较系统、深入地探讨,更希望本人浅薄的探讨能够有益于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妥善解决二)现有文献综述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个较新的课题,自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建筑作品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一,相关课题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迄今为止,相关文献甚少1.国外建筑作品著作权相关资料主要参阅了西班牙女教授德利娅.利普希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吴汉东教授等人所著的《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案例及材料》等书,美国(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文,《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及其它部分材料,对国外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对建筑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在(({白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明文将建筑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纳入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其著作权法中专项规定了建筑作品,而在如美国与保加利亚等国,还专门为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设立了单行法律,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是国际社会立法的大势所趋2.我国现行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目前我国关于建筑作品的法律文献资料甚少,主要是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与建筑作品著作权有关的法律规定。

      3.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书籍资料由于对建筑作品的关注度不够,目前尚无专门著述讨论建筑作品,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论述主要散见于法律教材类书籍中及学术论文中,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有:郑成思先生的《版权法》,其中重点对建筑作品中建筑物为什么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对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区别进行论述;《建筑作品及其著作权论》该文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建筑作品的范围、性质与地位、并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中具体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全面论述;李明德与许超著《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保护客体中对建筑作品专项分析,并在复制权中对与建筑作品相关的复制形式进行探讨;汤宗舜著《著作权法原理》中,对建筑作品设计图转变为建筑物是否是复制进行分析4.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关于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论文资料大约有15篇左右,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腾淑珍的《建筑作品法律特征之我见》,其中不单重点论述了建筑作品应当具备的独创性,并从建筑作品的性质和创作完成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之处归纳出建筑作品独特的法律特征;孙玉传、迟福强的《建筑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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