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课件.ppt
38页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14)修订情况介绍,,修订主要内容,1.1.1.9 含危险货物的灯,如不含有放射性物质,且含汞不超过SP 366所规定的量,则此类灯不适用于本规则: SP366:批量生产的含不超过1kg汞的仪器和物品,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 直接从个人或家庭回收并运送至回收站或再生设施的灯; .2 满足下述条件时,每盏灯含危险货物不超过1g,且每个包件含危险货物不超过30g: (i) 按照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的灯;和 (ii) 每盏灯单独装在内包装中并用隔板将其隔开,或用衬垫材料包裹进行保护,再将其装到坚固外包装中,该外包装应满足4.1.1.1的一般规定,并通过1.2米高度的跌落试验 .3 运送至回收站或再生设施的已使用、损坏或有缺陷的灯,每盏灯含危险货物不超过1g且每个包件含危险货物不超过30g此类灯须包装在足够坚固的外包装中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容物泄漏,外包装应满足4.1.1.1的一般规定,并通过至少1.2米高度的跌落试验 注:含放射性物质的灯见2.7.2.2.2.2 .4 仅含第2.2类(根据2.2.2.2)气体的灯,其包装应能将灯管破裂产生的抛射效应控制在包件内。
具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混合物和溶液的分类,2.0.3.5(新增)除了例外放射性物质(其他危险性优先)以外,具有其他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须划分到第7类,同时标识出其他危险性中最严重的危险性除UN 3507,六氟化铀,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外,例外包件中的放射性物质,适用3.3中的SP 290 SP290:当放射性物质符合第2部分中其他类别的定义和标准时,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 .1 如果物质满足第3.5章的可免除量标准,包装须满足3.5.2的规定并满足3.5.3的检验要求除1.5.1.5列出的不涉及任何其他类别的包件外,所有其他要求都适用于放射性物质 .2 如果数量超过3.5.1.2规定的数值,须按照其最主要的副危险进行分类危险货物运输单证须用联合国编号和适用于其他类别的正确运输名称对货物进行描述在正确运输名称后面须按照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2栏用适用于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的名称作补充危险货物须按照使用的联合国编号进行运输举例如下: UN 1993,易燃液体的,未另列明的(乙醇和甲苯混合物),放射性物质,例外包件限量,第3类,包装类 另外,还须适用2.7.2.4.1的规定 .3 第3.4章有关限量内运输货物的规定不适用于按.2进行分类的物质。
.4 当物质满足免除所有其他类别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时,须按照适用于第7类物质的联合国编号进行分类,并适用1.5.1.5规定的所有要求,感染性物质,免除 .1 不含有感染性物质的物质或不易引起人体或动物疾病的物质 .2 含有对人或动物非致病微生物的物质 .3 物质形态使任何存在的病原体都已失去效力或活性以至于不再产生健康危险的物质 .4 被认为不会产生重大感染危险的环境样品(包括食物和水样品) .5 把血滴在吸水材料上采集的干血点 .6 粪便潜血筛检样本 .7用于输血或制备输血用的血液制品,为移植而采集的血液或血液成分或准备用于移植的任何组织或器官,以及为此制备的样品 .8人类或动物样本,具有最低限度的病原体 .9例外 (a)药疗废弃物(UN 3291); (b)被污染的或包含A类(UN 2814或UN 2900)感染性物质的医疗器械或器材;和 (c)被污染的或包含符合另一种危险类别定义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医疗器械或器材,,2.2 气体的运输,定义 在50 C时的蒸气压力大于300kPa;或 在标准大气压力101.3kPa下,在温度为20 C时,完全呈气态 种类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 冷冻气体 溶解气体 吸附性气体:以包装形式运输吸附到固体多孔材料上的气体,其内容器压力在20时不超过101.3 kPa,在50时不超过300 kPa。
含2.2类气体物品的免除 食品,包括碳酸充气饮料(UN 1950 除外) 体育用球类 轮胎(航空运输除外) 灯泡,但其包装须保证任何灯泡破裂的弹射效果均将保持在包件内 注解:该免除不适用于灯对灯的免除参照1.1.1.9海洋污染物的运输,分类 2.0.1.2.1(修改)许多被归类为第1类到第6.2类,第8类和第9类的物质被认定为海洋污染物,免除了放射性物质的海洋污染物运输要求 2.10.2.4(修改)危险货物一览表第4栏如果没有符号P或有“-”符号,也须按照2.9.3章的要求对其进行分类 2.10.3.2(新增)2.9.3的分类标准不适用于第7类放射性物质或材料 正确运输名称 3.1.2.9.1(修改)在运输单证中,按照2.10.3被分类为海洋污染物的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的”(N.O.S)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须辅以经认可的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 包装 2.10.2.7(新增)海洋污染物装在独立或组合包装中,每个独立包装或内包装内装有净容量5 L及以下的液体,或净质量5 kg及以下的固体,如果包装符合4.1.1.1、4.1.1.2和4.1.1.4到4.1.1.8,则不适用本规则中与海洋污染物相关的其他规定。
在海洋污染物也满足其他的危险性分类标准的前提下,本规则中与任何附加危险性相关的所有规定继续适用 标记 5.2.1.6.3(新增)对标记形状、颜色、尺寸的要求最小尺寸须是100 mm 100 mm ,形成菱形图形的线的最小宽度须是2 mm 由于包件尺寸的原因,标记尺寸和线宽可以降低,只要标记清晰可见 备注:旧版标记可以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免除了放射性物质的海洋污染物运输要求救生设备,正确运输名称 3268 气囊充气器,或气囊装置,或安全带预紧装置(9) 0503 气囊充气器,或气囊装置,或安全带预紧装置 (1.4G) 特殊规定 修改了特殊规定235、280和289 SP 235 本条目适用于含有第1类爆炸性物质和其他类别危险物质的物品这些物品用于提高车辆、船舶或飞行器安全性,例如气囊充气器、气囊装置、座椅安全带预紧器和热机械装置 SP 280 本条目适用于车辆、船舶、飞行器的安全装置,例如气囊充气器、气囊装置或座椅安全带预紧装置和热机械装置,其中含有第1类危险货物或其他类的危险货物。
作为部件运输,如果这些物品提交运输时已按照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一部分试验系列6(C)进行了试验,结果显示该装置无爆炸性或装置外壳或压力容器无破碎和抛射危险或不会严重妨碍邻近区域进行消防或应急反应的热效应本条目不适用于SP 296中描述的救生设备(UN 2990和UN 3072) SP 289 安装在车辆、船舶、飞行器或在转向柱、车门镶板、车座等成品部件内的电启动的安全装置和烟火的安全装置不适用本规则锂电池组运输,试验 36-12危规中,要求锂电池类型须符合最新试验手册的第三部分38.3的试验要求(第5修订版第1修正案)新版危规放宽了试验方面的限制(第3修订版第1修正案及以后均可),最低要求可至试验手册第3修订版 包装 新增大宗包装导则LP 903,给出电池或电池组可用的大宗包装类型 特定锂电池的运输 新增了特殊规定376,以及4.1.4.1中的包装导则P908,4.1.4.3中大宗包装导则LP904,对损坏或有缺陷的、不满足试验条件的电池和电池组的运输给出了运输条件 新增了特殊规定377,以及4.1.4.1中的包装导则P909,对为处置和回收目的运输的电池和电池组以及包含电池的设备的运输给出了运输条件。
在针对车辆运输的特殊规定961中,增加了包含锂电池驱动的车辆,电池须经过un38.3试验的要求车辆的运输,适用范围(SP312和SP970(新增)): 适用于以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含易燃液体或气体的燃料电池驱动的内燃发动机(包括由内燃发动机驱动的机械或设备)、燃料电池发动机和车辆(包括混合动力车辆,见SP240 或SP312 ) 内燃发动机 UN 3166 内燃发动机,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 3166 内燃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的 以燃料电池驱动的车辆或机械 UN 3166 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 3166 燃料电池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 以燃料电池驱动的发动机 UN 3166 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 3166 燃料电池发动机,易燃液体驱动的 以含内燃发动机的车辆 UN 3166 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 3166 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 车辆被定义为道路车辆(如汽车,摩托车)、船舶、飞行器、轮式或履带式建筑或农业设备,以及其他任何用于载运一人或多人或货物的自推进设备运输要求(SP962): .1 内燃发动机、车辆、燃料发动机、燃料电池发动机或电池驱动的设备,其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如适用)不得有任何泄漏迹象; .2 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和内燃发动机,燃料箱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量的1/4,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主管机关另行批准的除外; .3 对于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和内燃发动机,燃料箱的燃料截止阀须牢固关闭; .4 须防止所安装的电池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短路和意外启动。
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须证明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的要求,主管机关另行批准的除外;和 本规则有关标记、标志、标牌和海洋污染物的规定不适用免除条件:SP 961 .1 内燃发动机、燃料电池发动机、车辆或电池驱动的设备积载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滚装处所或滚装船的露天甲板或主管机关(船旗国)根据SOLAS 74,II-2章,第20条特别指定批准用于运输车辆的货物处所,且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蓄电池或燃料箱(如适用)没有泄漏迹象当用货物运输组件运输时,该免除不适用于滚装船的集装箱货物处所除非主管机关另行批准; .2 由闪点在38及以上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内燃发动机或车辆,如果燃料系统无任何泄漏、燃料箱含量在450L及以下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保护措施; .3 由闪点在38以下的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附带燃料箱的内燃发动机和车辆,如果燃料箱为空且电池已采取防短路保护措施当燃料箱已被抽干且车辆由于缺少燃料无法启动,可视为燃料箱为空 .4 由一种易燃气体(液化或压缩的)驱动的附带燃料箱的内燃发动机和车辆,如果燃料箱为空,箱内正压力不超过2 bar,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关闭并紧固,且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5 单独以湿蓄电池或干蓄电池或钠电池驱动的车辆或电池驱动设备,如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6 由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驱动的内燃发动机,如果发动机内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已被清洁、排空和驱气,或发动机已经密封以防止任何残留物泄漏;或 .7 燃料电池发动机通过关闭燃料输送管或通过其他方法避免误操作,并且燃料供应箱已经排干并密封。
燃料供应箱不需要清洁或驱气硝酸铵,370 本条目适用于: -硝酸铵,含大于0.2的可燃物质,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和 -硝酸铵,含不大于0.2的可燃物质,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并且当按照试验系列2(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部分)测试时,敏感度不足以分类为第1类同样可见UN 19420222 硝酸铵,含有大于0.2%的可燃物质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添加物,灭火器,SP 225(新增) 灭火器须根据制造国的规定进行制造、测试、批准和标记本条目下的灭火器包括: 1 人工操作的便携式灭火器; 2 飞行器内安装的灭火器; 3 人工操作的舟车式灭火器; 4 舟车式或舟车平台式或类似(小型)拖 车的运输单元上的灭火设备或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