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 副本.doc
13页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1976年 3月 27日订于曼谷本章程于 1979年 2月 25日生效 1976年 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章程,1977 年 6月 2日交存接受书)缔结本章程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经济社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亚太经社会)会员和准会员政府认识到有必要使亚太经社会地区(以下简称“本地区”)的电信事业发展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步调相称;考虑到本地区电信事业的迅速发展和亚洲电信网的实施情况,有必要对本地区现有的和计划中的电信业务的具体规划和经营管理进行合作;意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内建立一个咨询性组织,以解决在地区范围内可以解决的电信问题;承认有必要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以协调本地区各国电信组织之间的规划和业务安排;兹同意以下条款:第一条 成立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系按照国际电信公约(1973年,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第三十二条规定,作为一个区域性电信组织而成立第二条 宗旨1.本组织的宗旨应是:(a)协调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网络的规范、计划和发展,以满足目前和将来的需要;(b)促进已经一致同意的一切网络的实施;(c)协助本地区内有效能的区域性和国际性电信网络的国内组成部分的发展;(d)助成本地区区内和国际电信电路的技术标准和路由规划的协调;(e)寻求并实施区域性电信业务中有效的操作方法;2.为此,本组织还需:(a)在适当的情况下,协同电联承担技术研究和有关对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有共同利益的电信技术发展的其它研究;(b)鼓励在会员和准会员之间进行资料交换、技术专家交流和其他专业人员交流;(c)研究在会员和准会员中间进行电信技术转让的可能性;(d)向要求提供援助的会员和准会员安排提供短期技术援助;(e)向会员和准会员提供关于电信人员需要量和培训计划的建议;(f)与本地区同电信有关的适当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在本地区内筹建地区性或国际性电信培训学院;(g)同适当的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合作,促进并协助本地区双边或多边电信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 组成1.本组织由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组成2.凡本地区内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亚太经社会会员国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会员任何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缔结本章程的这类国家,即成为本组织的会员3.本地区中按本条第二款无资格成为会员的国家,在得到本组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并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缔结本章程后,即成为会员4.凡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凡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缔结本章程的亚太经社会准会员,即可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5.凡由本组织某一会员、准会员提名的任何一个经营国内和(或)国际电信业务的实体,作为一个电信企业,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这种实体,通过提名者将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意愿通知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尚未任命前通知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即在通知收到之日起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第四条 权利的承认本组织完全承认其会员和准会员在管理各自电信事务方面的权利同时也应考虑其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对现有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组织的各种义务第五条 总部本组织的总部设在曼谷第六条 正式语文本组织的正式语文为英语第七条 机构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如下:(a)大会(b)管理委员会(c)秘书处2.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其认为对实现本组织宗旨所必要的一些附属机构和专家组。
3.建立这些机构或专家组时,其职权范围、存在期限、据以进行活动的其它规则和有关预算的条例必需同时予以规定4.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均在本组织的总部召开,各该机构另有决定时不在此例第八条 大会1.大会系本组织的最高机构,由本组织的会员和准会员组成2.每个会员在大会中均有一票表决权3.准会员在大会中无表决权4.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讨论5.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普通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本组织三分之二会员的要求下,由大会主席召集6.大会应:(a)为实现本组织的各项宗旨和完成大会认为在本组织权限之内的其它事宜,确定方针政策; (b)确定本组织年度预算的基准,并决定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的每年开支限额;(c)接受并审查管理委员会关于本组织活动的报告,并对其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的事宜给予管理委员会以指示;(d)必要时,缔结或修订本组织同其它政府、组织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协定;(e)通过大会议事规则7.大会在每届普通会议上从本组织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任职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位超过两届8.大会选出的主席称“亚太电信组织主席”。
9.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主持每届会议应确定下届会议的开会日期和地点10.大会主席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副主席之一应代行其职1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大会的决议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简单多数作出,但有关财务方面的决议,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作出12.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1.管理委员会由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和准会员应派出一名代表(可偕数名顾问)在可能范围内,该代表应是电信方面有资格的、并是在国内电信主管部门任职或直接负责电信主管部门工作的官员2.每个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有一票表决权3.准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无表决权4.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讨论5.按照大会可能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可能作出的具体指示,管理委员会应:(a)监督本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b)制定其认为对本组织行政、财务和其它活动必需的规则;(c)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工作计划;(d)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年度预算和在大会规定的年度开支限额内所必需的补充预算;(e)安排并核准本组织的帐务稽核;(f)审批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提出定期报告;(g)检查、指导、控制并协调秘书处的各项活动;(h)代表本组织同各政府、各组织或各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协定并提请大会核准,大会闭会期间,则通过书信征求会员意见,简单多数同意即可核准。
必要时,也可用通信方式同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磋商i)请求大会主席采取必要措施,以解决本章程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在两届大会期间,必要时,通过书信征求会员对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意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可核准;(j)决定本组织应如何派遣代表参加可能被邀出席的各种会议;(k)按照本条第十款规定,任命本组织的执行主任和副主任; (l)确定执行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的职能和任用条件;(m)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6.管理委员会每两年从其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次选举为止主席和副主席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务超过两次7.管理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下列情况下,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另行召集会议:(a)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要求召开并同意出席;或(b)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此必要,并有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出席如果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某一事宜与大会有特别的关系,则应通知大会主席8.管理委员会各种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9.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在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10.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任命,该项任命应在本组织会员专为此事召开的会员代表会议上从各会员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加以选择的基础上作出。
副主任按同样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但在选择副主任的会议上,执行主任可以出席并发表咨询意见第十条 秘书处1.本组织的秘书处包括本组织执行主任——本组织的主要行政管理官员以及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其它职员2.执行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3.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职员应由执行主任按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服务条件任用4.执行主任由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协助工作,其职责是:(a)担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秘书职务;(b)向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提供秘书服务并安排其各种会议的召开;(c)撰写本组织的各种记录;(d)履行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e)在本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向管理委员会负责;(f)按照要求,执行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g)实施本组织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各种工程项目;(h)除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另有指示外,必要时代表本组织出席可能被邀参加的各种会议;(i)准备本组织工作计划草案、预算帐册、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核准第十一条 财务1.本组织的经费包括下列开支:(a)大会;(b)管理委员会;(c)本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d)秘书处; (e)本组织的技术援助活动;(f)其它活动;(g)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可能核准的任何特殊活动。
2.本条第一款中(a)、(b)、(c)、(d)、(e)、(f)等各项开支的经费来源如下:(a)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的正常会费,其会费金额应同被接纳为本组织成员时自愿认担的下列会费等级的单位数成比例:60 单位 50单位 40单位 30单位 20单位 10单位 4单位 2单位 1单位 1/2单位在两届大会之间,根据本章程所确定的会费单位等级不得减少b)预算以外的捐赠,即会员、准会员、列席会员和其它方面自愿用现金或其它方式所作的任何捐赠3.本条第一款第(g)项的开支费用应由预算以外的捐赠支付4.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应预付其根据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预算算出的年度会费5.会员若欠缴应付给本组织的款项,在欠费金额等于或多于前两年应缴的会费数时,则在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中失去表决权6.每个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如出席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其代表团费用自理第十二条 法律权能、特权和豁免权1.本组织应有法律人格,其法律权能应包括: (a)缔约权;(b)动产和非动产的取得和支配权;(c)起诉权2.本组织应同泰国政府缔结——《总部协定》3.本组织及其官员在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的领土上可以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该种特权和豁免权可以同 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权公约》规定给予联合国及其官员的权利一样,也可以由会员或准会员依其选择同本组织缔结协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同联合国和其它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关系本组织应同联合国有关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它有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并保持密切关系第十四条 退出1.本组织任何会员或准会员均可退出本组织,退出通知可寄交执行主任与此同时,由该退会会员或准会员提名的列席会员应在上述通知中写明退出本组织2.任何列席会员若要退出本组织,可通过其提名会员或准会员将退出通知寄交执行主任3.执行主任收到该通知后,应通知其它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并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将该通知送交章程受托人备案4.若执行主任在会计年度的头六个月内收到退出通知,该退出应在同一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生效;若在头六个月后收到,则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5.任何退出本组织的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在其尚未退出期间,应继续履行其应尽的各项义务第十五条 解散1.本组织的大会在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下,可决定解散本组织2.本组织三分之二多数会员批准此项决议后,应通知执行主任并由大会采取必要步骤来解散本组织。
该步骤包括由大会建立一个委员会清理本组织的资产3.大会应在适当的时候通过一份表明本组织已解散的最后声明书该声明书应由执行主任寄交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受托人第十六条 章程受托人本章程应委托给联合国秘书长(称受托人)保管第十七条 签字、批准或接受1.本章程在生效以前应由所有具备第三条第二或第四款规定的入会资格的会员或准会员签字2.本章程自 1976年 4月 1日起至 1976年 10月 31日止,存放在曼谷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供各国签字此后,本章程即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供各国签字,直至生效为止3.受托人应将经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