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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与税收征管一体化诠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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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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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社会保障与税收征管一体化诠释   [摘要]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即便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网,也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支出的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税费如何承担不断膨胀的社会保障支出,是当前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研究米尔利斯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负所得税的利弊,讨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及社会保障支付的路径问题建议对于那些具有一定支付条件的补助金,其资金来源应考虑以税收形式筹集,并实现社会保障支付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ﻭ 一、引言ﻭ 伴随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发展,税收负担与社会保障支出也将随之增大当前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出规模扩大的原因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增加同时,在购买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也是造成财政赤字扩大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障税费和一般税收收入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社会保障税费,一般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际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践看,并不是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都单独设立了相关的税费。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部分省份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部分省份由劳动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模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定权从国际发展趋势看,社会保障税费的改革并不是简单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一般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关于社会保障支出及资金来源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或称社会保障的负担)的研究,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分析支付能力差异的基础上来研究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究;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因素的分析,对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点来进行研究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分析方法,在研究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负所得税的利弊,探讨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障支付的路径问题,并提出社会保障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理论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设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个体间存在着劳动能力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劳动能力差异属私人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

      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个人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分布状况,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设各经济个体的劳动供给量为l,个人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u则可表示为:ﻭ u=u(c,l)(1)    米尔利斯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际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三是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j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实现收入再分配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对米尔利斯模型进行数值方面的分析,其结果表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际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ﻭ    t=-a+(1-b)wl(2)ﻭ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际税率,t为经济个体所负担的所得税额通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推敲的命题:   命题一。

      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平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减少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关注程度越高,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际税率与劳动供给弹性成反比,即人们对劳动供给反应灵敏时,最优边际税率则会变小ﻭ 命题三最优边际税率与人们的收入能力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收入能力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ﻭ   命题四最优边际税率与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收入的需求越大,最优边际税率就会越高ﻭ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余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收入需求的增加,并未使最优边际税率提高,最优边际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ﻭ 三、负所得税制的利弊    负所得税制是弗里德曼在维持最低收入方面提出的,是一个可以为所有人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现金补助计划负所得税方案将社会救助体系与个人所得税制度联系在一起,得到理论界的广泛支持其基本设想是在没有任何税收制约的前提下,上述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公式(2)可直接确定个人的纳税额和一次性转移支付金额。

      也就是说,那些低于贫困线的人可以获得一次性现金补助,而那些收入水平高于贫困线的人必须承担税负但是,现行税制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没有向收人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人支付补助金税务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税金,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支付社会保障金,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分别作为两种不相关的政策来制定,并由不同机构分别进行管理,并没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里首先探讨一下负所得税制的利与弊    负所得税的优点其一,可以在统一的制度框架下确定税收负担和社会保障的支付金额特别是从劳动供给效应的角度来看,负所得税制对劳动供给所产生的负激励程度较轻在负所得税制体系下,由于支付社会保障的补助金与应负担的税额具有联动性,各经济个体都适用相同的边际税率(1-b),因此不可能陷入到“贫困陷阱”当中所谓“贫困陷阱”是指那些接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不缴纳所得税的家庭或个人,当其取得劳动所得时,他们得到的补助金会减少其同额的劳动所得,其净收入不变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措施,为了从中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助金,其劳动所得会被100%课税结果受助家庭将失去劳动欲望,而一直依赖政府的救助,使其一直处于贫困状态为了克服这种现象的出现,当其劳动所得增加时,他们得到的补助不应100%地减少其劳动所得,应只减少其一部分的劳动所得。

      但是,当税收负担与支付社会保障补助金分别在不同的两个政策框架下实施时,对其劳动所得无法确定比较恰当的扣减额度而负所得税制,由于把两者放在统一的政策框架下实施,就不会陷入“贫困陷阱”其二,从行政成本方面考虑,在负所得税体系下,由于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税金的征收同属相同的业务,两者在相同的机构实施,效率则会更高政府向社会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时,负所得税制会减轻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其三,由于现金转移支付与市场配置方式相容,与实物转移支付相比,能够给予受助者以自由选择购物的空间其四,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身份调查为基础,只有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或者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能获得救助而在负所得税制下,所有人都处在一个保护伞下,所有人都能获得基本的收入保障,而无需接受带有歧视色彩的身份调查ﻭ 负所得税制虽然获得广泛的支持,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曾经大规模实践过负所得税方案主要原因在于:当经济个体间所得来源存在差异时,总所得就不能成为衡量公平的指标换言之,以总所得为税基的综合课税体系无法实现横向公平原则,并非是理想的课税体系那么为什么总所得作为公平的指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在此,比较分析一下具有不同收入来源的两个纳税人在不同课税体系下的税收负担(表1)。

      假设有两个纳税人甲和乙,纳税人甲第一阶段(现在)的收入为100,第二阶段(未来)的收入为110;纳税人乙只有第一阶段(现在)的收入为200;利息率为10%申、乙的消费计划相同,即在第一阶段消费100,第二阶段消费110乙要在第一阶段的收入中拿出100来进行储蓄并获得埘的利息,用以第二阶段的消费如果没有课税的话,两者的消费水平完全一致,拥有相同的经济实力,即福利水平相同假设实行税率为10%的综合课税制,则纳税人甲在第一阶段要负担100×10%=10的所得税,100-10=90可供消费;第二阶段要负担110×10%=11的所得税,110-11=99可供消费纳税人乙在第一阶段要负担200×10%=20的所得税,可供支配的所得为180,同甲一样在第一阶段消费90,剩下的90转入储蓄,而第二阶段获得的利息9要缴纳0.9的税金,纳税人乙的可消费金额只有990.9=98.1结果纳税人甲的消费水平要比纳税人乙略高   横向公平是指福利水平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如果课税前两个人具有相同的福利水平,那么在课税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是相同的而对所得的综合课税却背离了这一原则 如果把储蓄金额看作为未来取得收入的经费,则上述的分析就会有不同的结果。

      由于纳税人乙第一阶段的税基是从所得额中扣除储蓄额(200-100=100),因此第二阶段的税基不仅包括利息所得,还包括第一阶段存储的储蓄额纳税人乙第一阶段所负担的税额为(200-100)×10%=10,消费额为100-10=90,第二阶段负担的税额为110×10%=11,消费额为110-11=99,这与纳税人甲的税前税后的福利水平相同也就是说,把储蓄作为经费而扣除的课税方式比综合课税方式更能体现横向公平另外,不把利息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课税方式也能得到相同的结论由此可见,综合课税并不能说是理想的课税方式;也就是说,以总所得为税基无法实现横向公平   另外,所得税的又一个难点是捕捉纳税人的各种形态的所得,而事实上各行业间存在着捕捉率的差异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在捕捉工薪阶层、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等不同职业的所得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严重地阻碍了横向公平原则的实现即对于工薪阶层可以捕捉到近100%的所得,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民就很难捕捉到其所有实际所得之所以不同职业存在着所得捕捉率的差异,是因为各所得的来源形态有着显著差异例如,农民可以自产自用(当然,目前取消了农业税,不存在对其所得的捕捉率问题),而个体工商户、自营业者生产经营用的车也可用于私事。

      但是工薪阶层由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是严格分离开来的,因此对其所得的捕捉也是比较容易的换言之,这是所得的不同来源以及确定费用扣除的不透明性和征税成本的问题,或者说与逃税、漏税、节税问题密切相关负所得税制不可能把所得以外的经济性差异指标作为税基来进行课税,因此,也不符合横向公平原则如果考虑到现实因素,在所得税领域是很难把经济差异指标化的ﻭ   四、结论ﻭ 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弱者,是否需要最低生活保障,不仅要看捕捉到的个人所得的情况,还应考察该个人的资产状况和消费活动状况,而且,还应对所支付的补助金的用途进行细化,这样既能起到提供最低保障的作用,又能监督、防止受助者丧失劳动欲望从速一视点考虑,负所得税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难以普遍采用但是,彻底调查、掌握所得以外的资产及对补助金用途的细化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在经济环境多样他的今天,政府的监督成本也会增加另外,对于所得的捕捉率存在职业间差异问题,如果职业能够自由选择,从长期来看也并不一定是不公平的因此,可以说负所得税制的利大于弊,今后应放大负所得税的优点,重新审视社会保障税费的征收与社会保障支付的关系不断发展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即便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网并有效地实施,也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障支出的扩大。

      社会保障税费如何分担膨胀的社会保不支出是我们今后要着重研究的课题为此,成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进行重新再认识,对于那些具有一定支付条件的补助金,其资金来源应考虑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并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一体化理由如下:     一是无论是一般税收还是社会保障税费,通带都需要按照相同的所得定义,征管体系以来自雇主和自营业者的申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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