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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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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4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8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办发〔2006〕9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1日成都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3.2 预防预警行动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5 应急响应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5.5 应急响应结束6 信息发布7 部门职责7.1 紧急抢险救灾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7.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7.4 治安、交通和通讯7.5 基本生活保障7.6 信息报送和处理7.7 应急资金保障8 其他职责9 应急保障9.1 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9.2 通信与信息传递9.3 应急技术保障9.4 宣传、培训与演练9.5 监督检查10 预案管理与更新10.1 预案管理10.2 预案更新11 责任与奖惩11.1 奖励11.2 责任追究12 附则12.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12.2 预案的解释12.3 预案的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体系、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协调和指挥,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领导  副指挥长:成都警备区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局、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主持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会商,根据灾情或险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协调成都警备区、武警成都市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市域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建议;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业务工作。

        相关区(市)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成与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有关部门和区(市)县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与监测人员,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布。

        3.2.2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开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并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实施地质灾害动态管理,将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移交相关政府或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2.3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按照“两卡一表”要求,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向相关区(市)县政府、部门发布,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通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将有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接到的预警信息通过行业公众信息发布平台及时转发。

      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同时启动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区(市)县、乡(镇)政府按照相应预警响应级别启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落实相应防灾措施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  在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后,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并抄报省、市相关部门对出现人员伤亡,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信息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并抄报省、市相关部门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4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启动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110指挥中心或人防中心集合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区(市)县和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应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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