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语用视角下的法律文本翻译对等呈现效度研究.doc
9页语用视角下的法律文本翻译对等呈现效度研究 李晋 南京审计大学 摘 要: 法律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 它追求译文的准确和一致, 因此法律翻译对等是法律翻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翻译是一种跨法系和跨语言的语码转换, 它涉及语言、法律、社会和历史等诸多因素, 绝对对等的法律翻译是理想化的本研究视法律翻译为一个语用的过程, 探讨影响目的语读者理解法律源文本的各项因素, 并提出最大限度促进对等呈现的措施关键词: 法律翻译; 对等; 语用; 作者简介:李晋, 南京审计大学大学外语教学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翻译理论与实践电子邮箱:hirobotim@基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WTO 规则下的政府法规规章翻译规范化路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编号 2016SJD740007) A Study on Equivalence in Legal Translation from the Pragmatic PerspectiveLI Jin Abstract: Achieving an equivalent translation is the target of legal translation.But as the legal translation is the translation between both legal systems and language systems involving factors such as language, law, society and history, it is impossible to achieve absolute equivalent legal translation.Legal translation shall be seen as a pragmatic process and TT readers' comprehension is the key element for achieving the equivalence, so factor that influence the pragmatic process of legal translation shall be studied carefully.1. 引言法律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 文学作品具有多种解读可能性, 文学翻译允许译者充分发挥个人认知的作用, 就如人们常说的一千个人去读哈姆雷特就有一千种解释, 而法律翻译却需要压制这种个性 (Leung 2014) 。
法律翻译追求译文的准确和一致, 因此如何实现法律翻译对等是法律翻译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如何实现法律翻译的对等, 国内学者从翻译原则的角度做了许多有益探索, 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与方法 (李克兴、张新红 2006;张法连 2009) 然而目前的一些研究成果有着较为明显的规定性特征, 很难为法律翻译实践提供具有实用性的指导 (李晋、董晓波 2015) 要实现法律翻译的对等就需要先明确翻译对象的特征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 法律翻译的目标就是使目的语读者充分理解法律文本源语的意义, 在法律使用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或效力的一致然而, 从解构主义和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来看, 源文具有不可复制性, 试图获得绝对对等是一种理想 (吴苌弘 2016) 属于某一个法律文化系统的法律文本在经过译者的语码转换后进入另一个法律文化系统, 众多的因素, 如语言、历史、社会、法系等, 将影响或干扰目的语读者全面理解法律源语这就是说, 法律翻译的对等并不是简单的语义上的对等, 而是一种受到复杂因素制约的接近对等对于这种对等的实现和研究, 我们研究的对象不再仅仅是抽象的语言系统本身的意义, 必须要从语用的视角看待法律翻译, 视其为一个交际者在特定交际情景中传达和理解意义的过程 (马莉 2012) 。
我们要分析这一过程中的各种制约因素, 探寻有效的手段, 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等2. 法系差异与翻译对等从语用的角度来看, 影响法律翻译对等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法系差异语用研究的对象是发话者的编码和读者的解码过程 (马莉 2012) 就法律文本翻译而言, 编码和解码过程是属于法律机制内的交际行为 (1997:2-4) 无论是源语还是目的语, 它们都是不同于一般日常语言的法言法语, 它们一定属于某一法律体系, 因此法律翻译中的编码和解码过程必然受到法律体系的约束目前世界上的主要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 因此又称罗马法系, 属于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为德国、法国、日本、苏联、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埃及、泰国和苏格兰等英美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而来, 因此又称普通法系, 属于普通法法系的典型代表为英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中国香港等中国的法律体系归属比较特别, 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大陆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但是考虑到法律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和延续性, 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主要参照日、德、苏联的法律而制定, 属于大陆法系, 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大陆法系的印迹。
但是, 中国的发展道路不同于任何国家,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法律是一个自成一体的法律体系在法律翻译过程中, 译者必然要面临法系之间, 如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官权限、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带来的翻译困难首先, 译者会面临中国法系特有法律语言译入其他法系的困难比如中国法庭审判并不采取普通法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但是法庭会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如果在翻译时将“人民陪审员”译为“juror”, 就会使目的语读者误以为中国的法律体系与普通法法系相似, 从而无法正确了解我国的诉讼程序和法官权限等重要信息因此, 对于我国法系中特殊法律语言的翻译, 要凸显其中国特点, 此处的“人民陪审员”应该译为“judicial assessor”, 表明其参与审判过程, 提供法律意见, 但不做出决定的特点其次, 译者会面对其他法系法律语言译入中国法系的困难随着国际交流合作日趋密切, 我国立法文本, 特别是国际条约文本中, 常常有一些法言法语译自其他法系, 特别是普通法系如果不去细究其法律渊源, 按照字面翻译往往会影响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和传递比如, 在普通法系中, 对于盗窃行为有着比较细致的划分, 其中一种罪行称为“bulgury”, 国内常常译为“夜盗罪”或“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金朝武、胡爱平 2000) 。
夜盗罪”这种译法强调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夜间, 违法行为是盗窃, 但是美国刑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出该罪行并不局限于夜间, 且犯罪行为是包含盗窃在内的重罪, 因此“夜盗罪”的这种解读与源语意义就不相符了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这种译法看似更加合理, 其中“恶意”一词强调了重罪这一概念, “侵入”一词符合了美国刑法对于该罪行定义中的“非法进入”这一要素 (张法连 2016) 但是如果深入分析其法律渊源, 我们会发现“bulgury”的立法意图主要针对盗窃、杀人、抢劫和强奸等多种重罪, 而译文中的“恶意”难以让读者认清犯罪的事实本质, 容易混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而“非法侵入”容易让目的语读者联想到中国法系中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将两者混为一谈, 从而更加关注“侵入”这一违法行为而忽视侵入后的犯罪行为, 而事实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最高量刑为三年, 远远低于盗窃等罪行, 这种译法将影响读者对于该罪行严重性的认识有学者建议可以参考香港地区对该罪行的官方术语译文“入屋犯法”, 这种译法虽然有些拗口, 但比较准确地表述出该罪行的各项确认要素 (吴苌弘 2016) 第三, 译者会面对借用其他法系的法律语言如何回译入原法系的困难。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其他法系, 特别是普通法系, 有着较大差异但是改革开放后, 我国的国际交往日益密切, 亟待通过立法规范国际事务, 因此我国立法中常常引用西方法律概念, 再结合自身情况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在翻译这些法律概念时, 就会遇到如何回译的问题以“法人”及相关概念为例西方的法人概念主要指行使权利和义务的非自然人或团体人 (李开国 2003:151) 改革开放前, 在计划经济体制内并没有法人这一概念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要求企业自主经营, 因此法人 (legal person) 概念被引入并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在法人的概念上, 我国法律体系又确立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概念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如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 而“法人代表”包括法定代表人, 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的代表, 如法定代理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概念之间有很大差别, 但是通过对美国法典语料库的检索发现, 对应的英美法系中却只有一种常用的表达“legal representative”, 这就使译文无法体现出两个概念的差别了。
因此, 赵军峰 (2017) 认为应当根据约定俗成的术语规律, 用“legal representative”翻译“法定代表人”, 而对于更具有中国法律特色的“法人代表”, 则应创造性地译为“corporate representative”, 以示区别3. 法律事实差异与翻译对等法律对于各类社会行为或现象做出约束, 但是不同国家的社会情况千差万别, 法律事实也存在多种不同的地方在翻译的过程中, 需要通过语言准确地表达法律事实, 保证法律译文具有坚实的基础, 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 从而实现源语和目的语的对等效果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 我们的语言或词汇又是有限的, 不可能为每一个法律事实都找到一一对应的语言, 而且还要考虑到各国法律的客观差异, 很多法律事实并非普遍存在, 所以可能存在语言空缺因此, 译者在翻译中的重要作用, 就是辨析法律事实的异同, 寻找适当的语言表达来帮助目的语读者认识陌生的法律事实举例来说, 我国法律翻译中涉及的三种羁押场所为:监狱、拘留所和看守所这三个词语表现的法律事实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且三者间有一定的相似性, 容易混淆, 因此我国法律文本中这三个词的译文使用非常混乱。
比如在翻译监狱时, 常见的译法有四种:gaol、jail、prison 和 penitentiary拘留所和看守所的译文更加混乱, 不同的官方译本用法不一, 有时甚至是相互颠倒的如《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译本将“拘留所”译为“detention house”, 《刑法》将“看守所”译为“custody house”, 而《监狱法》、《戒严法》、《刑事诉讼法》的译本将“看守所”译为“detention house”这里三个词语的译文多样或不固定, 这与法律翻译追求的语义单一性相违背为了充分实现翻译对等, 我们需要对三个词和译文所对应的法律事实做出仔细分析比对在“监狱”一词的候选译文中, “gaol”多用于英国, “jail”多用于美国, 两者所指的监狱设施主要用于关押未决犯或轻罪犯, 事实上更加类似我国的“看守所”penitentiary”主要指关押已决犯的监狱, 但通常用于关押重罪犯由此可见这三个词都是有特殊指向的而比较中性的“prison”所指的关押场所更具有普遍性, 所以适合表示中文的一般“监狱” (宋雷 2011:326) 对于拘留所和看守所译文的混淆, 我们需要明确两者的法律功能的差异。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设置的国家行政羁押机关, 它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置的刑事羁押机关, 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通过对比可以发现, 拘留所主要用于行政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