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读懂药品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docx
6页读懂药品的留样和稳定性考察刖言新版GMP第225条明确了“留样”的概念: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 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并特别指出,用于产品稳定性 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对于“稳定性考察”,新版GMP专辟“持续稳定性考察”一节,详细规定 了各项要求在有关持续稳定性考察条款中,还有稳定性试验、长期稳定性 试验等表述目前,不少企业生产与研发的实验室对药品留样、稳定性考察、持续稳定性 考察的概念理解的不是很清楚,更无法保证药品研发、生产程序的规范运行 今天我们来梳理下这三个概念留样考察目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物料、产品考察对象:主要针对每批生产的市售产品;和工艺中涉及的物料考察时间、频次:留样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 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留样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每年需要进行 目检观察考察环境:与产品标签上贮存条件一致考察批次:每批产品均有留样,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每批均需有留样考察项目:目检观察或对物料进行鉴别考察需量:全检两倍量(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稳定性考察考察目的:考察原料药或药物制剂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 的规律,为药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 验建立药品的有效期。
考察对象:产品研发阶段需要进行影响因素试验(无包装)、加速试验(市 售包装)、长期稳定性研究试验(市售包装);产品批准上市后首次投产前 三批应进行长期稳定性试验;需要对中间产品的稳定性进行考察,确定中间 产品的贮存期限考察时间、频次:影响因素试验考察 10天,于第5天、10天取样;加 速试验考察6个月,于第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末分别取样一 次,按照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长期稳定性考察至少与药品有效期考察 时间等长,前12个月,每3个月取样一次,之后与第18个月、24个月、 36个月分别取样进行检测,将结果与 0月比较以确定有效期考察环境: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稳定性考察试验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规定进行考察批次:影响因素试验为一批产品外,其他考察均需要进行三批产品的稳 定性考察考察项目:考察项目应全面反映药品质量变化情况考察需量:按照取样频次、考察项目所需的检验量、产品批准上市前预先确 定的产品有效期确定稳定性考察所需供试品量持续稳定性考察考察目的: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 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 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市售包装产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产品生产过程 中如发生重大变更或生产工艺、包装材料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 返工或回收工艺考察时应进行稳定性考察考察时间、频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涵盖药品有效期,取样时间参照 长期稳定性考察取样时间间隔考察环境:贮存条件应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考察批次:至少每年应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考察项目:考察项目应全面反映药品质量变化情况考察需量:与长期稳定性考察类似原料药或制剂稳定性研究那些事摘要稳定性研究贯穿于药品研发的整个阶段,本文主要从新 /仿制原料药、新/仿制制剂稳定性等角度对药品稳定性研究过程中一般性原则和需要注意事 项进行概述,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 稳定性试验放置条件的由来依据 W.Grimm 提出的概念(DrugsMade in Germany, 28:196-202, 1985 and 29:39-47. 1986),根据年度气候条件,将全球分为4个气候带气候带I: 温带21 ° C/45%RH气候带II:亚热带 25° C/60%RH气候带III:干热30° C/35%RH气候带IV A:湿热30° C/65%RH气候带IV B:非常湿热30° C/75%RH 因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三个地区仅包含了气候带I 和气候带II,故在1993年10月协调的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设定长期试验 的放置条件为25° C±2° C/60%RH ±5%RH ;后因ICH国家/地区的药品生产企 业的产品普遍在全球多种气候的国家或地区上市,ICH于2003年2月修订 了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Q1A/R2 )中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由 25° C±2°C/60%RH ±5%RH 调整为 25° C±2° C/60%RH ±5%RH 或 30° C±2° C /65%RH ± 5%RH。
2、 稳定性试验的类型(1) 影响因素试验影响因素试验主要包括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 稳定性,需要充分了解其对光、湿、热、酸、碱、氧化等的敏感性以及可 能的降解途径及产生的降解产物,并为包装材料的选择提供参考信息2) 加速试验加速试验是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高于长期贮藏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的稳定性, 为处方工艺设计、偏离实际贮藏条件其是否依旧能保持质量稳定提供依据, 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中间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及确定长期试 验的放置条件3) 长期试验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在拟定贮藏条件下的稳定性,为确认包装、贮藏条件及有 效期/复检期提供数据支持此外,对临用现配的制剂,或是多剂量包装开 启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的制剂,还应根据其具体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配伍 稳定性试验或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总之,所有稳定性试验设计的原则应该依据试验的目的进行例如,影响因 素试验的光照试验是要考察原料药或制剂对光的敏感性,通常应采用去除包 装的样品进行试验;如试验结果显示其过度降解,首先要排除是否因光源照 射时引起的周围环境温度升高造成的降解,故可增加避光的平行样品作对照, 以消除光线照射之外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另外,还应采用有内包装(必要时,甚至是内包装加外包装)的样品进行试验,考察包装对光照的保 护作用3、稳定性试验样品的要求及考察项目设置的考虑(1) 样品要求稳定性试验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试验样品批次要求如表 1所示原料药及 制剂注册稳定性试验通常应采用至少中试规模批次的样品进行,其合成路线、 处方及生产工艺应与商业化生产的产品一致或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关键工 艺步骤一致,试验样品的质量应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一致;包装容器应 与商业化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表1稳定性试验样品批次要求(2) 考察项目的选择一般性原则考察项目应能反映产品质量的变化情况,即在放置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 能影响其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指标,并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 和微生物学的特性另外,还应根据高湿或高温 /低湿等试验条件,增加吸 湿增重或失水等项目1) 原料药考察项目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旋光度或比旋度等)、酸碱度、溶液的澄 清度与颜色、杂质(工艺杂质、降解产物等)、对映异构体、晶型、粒度、 干燥失重/水分、含量等另外,还应根据品种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设 置考察项目;如聚合物的黏度、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等;无菌原料药的细菌 内毒素/热原、无菌、可见异物等。
2) 制剂考察项目制剂的考察项目通常包括:性状(外观)、杂质(降解产物等)、水分和含量等 另外,还应根据剂型的特点设置能够反映其质量特性的指标;如固体口服制 剂的溶出度,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贴剂的释放度,吸入制剂的雾滴(粒)分布,脂质体的包封率及泄漏率等3) 制剂与包材相互作用考察应考察制剂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相容性研究的迁移试验和吸附试验通常是通过在加 速和/或长期稳定性试验(注意药品应与包装材料充分接触)增加相应潜在 目标浸出物、功能性辅料的含量等检测指标,获得药品中含有的浸出物及包 装材料对药物成分的吸附数据;所以,高风险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滴 眼剂等)的稳定性试验应考虑与包装材料或容器的相容性试验一并设计最后,在手性药物的稳定性考察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原料药的稳定性中 考察了立体构型的稳定性后,不再考察制剂中的立体构型稳定性产生这一 问题的根源是,既然已在原料药中对此问题做了充分的研究,就无必要在制 剂中重复进行考察,尤其当原料药的结果显示立体构型比较稳定时其实这 一问题和在制剂中考察有关物质是一样的道理有关物质检查作为反映质量 变化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原料药与制剂的稳定性考察中,都是一个必须的质 控指标。
同样,立体构型是手性药物的一个重要结构特征,立体异构体杂质 也是有关物质的一部分,在稳定性考察中均须对立体异构体杂质进行必要的 监控,以全面反映手性药物的稳定性另外,即使已证明原料药的立体构型 在一般情况下是稳定的,也不能保证在制剂中各种辅料的存在下,在特定的 制剂工艺条件(酸、碱、溶液状态、高温等)下,立体构型仍然稳定所以, 仍有必要在制剂中监测其立体构型的稳定性4、原料药稳定性研究原料药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一般性原则如表 2所示表2原料药稳定性试验 考察项目一般性原则(1) 影响因素试验注意事项恒湿条件可采用恒温恒湿箱或通过在密闭容器下部放置饱和盐溶液来实现 根据不同的湿度要求,选择NaCI饱和溶液(15.5° C~60° C,75%±1%RH) 或KN03饱和溶液(25° C,92.5%RH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 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 物灯也可将样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固体原料药样品应 取适量放在适宜的开口容器中,分散放置,厚度不超过 3mm (疏松原料药厚度可略高些);必要时加透明盖子保护(如挥发、升华等)。
液体原料药应 放在化学惰性的透明容器中2) 加速试验注意事项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试验 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如在25° C±2° C/60%RH ±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 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 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 C±2° C/65%RH ±5%RH , 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 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原料药如超出了质量标准的规定, 即为质量发生了 “显著变化”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 C±2° C/65%RH ±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拟冷藏保存(5° C±3° C)的原料药, 加速试验条件为25° C±2° C/60%RH ±5%RH如样品在较高的试验条件下质 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降低相应的试验条件;例如,温度由 50° C或60° C降低为40° C,湿度由92.5%RH降低为75%RH等新原料药或仿制原料药 在注册申报时均应包括至少6个月的试验数据另外,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在加速试验的前 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 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 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一批样品进行少于 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
目前尚无针对冷冻保存(-20° C±5C)原料药的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研 究者可取一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如 5° C±3° C或25° C±2° C)条件下 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 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对拟在-20° C以下保存的原料药,可参 考冷冻保存(-20° C±5° C)的原料药,酌情进行加速试验3)长期试验注意事项拟冷藏保存原料药的长期试验条件为 5°C±3°C 对拟冷藏保存的原料药,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