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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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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9745850
  • 上传时间: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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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 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 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 —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满两周的,按旷课处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 3 — 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 学 制第六条 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为四年,学校允许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但不包括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期) 。

      以四年为标准学习年限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书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超过四年标准学习年限,学校原则上不提供住宿条件最长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学 分第七条 本科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每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性质、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来确定一般理论课程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实验课程按 32 学时计 1 学分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所在专业要求修读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将予以记载,并归入— 4 — 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的,其成绩和学分将不予认可第十条 学生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课程安排的,应当在开学后两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课和补(改)选手续。

      逾期未办理退改选手续的,已选课程应当继续修读,擅自缺考已选课程的,按零分计;已开课超过三周的课程,不得补选,只得改期修读如确因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修读的,学生可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期中退课” ,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核办理“期中退课“的学生仍应按照学校统一学费标准交费 “期中退课”的申请与办理仅限初修的选修课(含专选) 经批准办理“期中退选”的,可改期修读该课或其他课程第十一条 课 程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成 绩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卷 面 成 绩 组 成 , 按 平 时 成 绩 、 卷 面 成绩 、 总 成 绩 分 别 记 载 平 时 成 绩 根 据 上 课 出 勤 率 、 阶 段 考 试 成 绩 、作 业 完 成 情 况 以 及 与 课 程 相 关 的 实 验 、 实 习 成 绩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在 总 成 绩 中 所 占 比 例 一 般 不 超 过 30%第十二条 《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所列各专业的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均安排正常考试和补考两— 5 — 次考核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只安排正常考试,不安排补考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免费重修一次或选修其他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教学副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缓考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相关课程的教学内容,可提出免修该课程 的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后,准予提前参加上一年级该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 75 分或 B级以上的,可免修该门课程,免修成绩按实记载第十五条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择该课程并提交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认可、系主任审核批准后,准予免听经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的,按旷课处理第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设计的课程)不— 6 — 得办理免修或免听。

      学生应当按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自主选修相关课程,修满要求的学分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的,应当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学费按上海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而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同时应当取消补考资格,并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学生,如缺席时间不足规定学时 20%的,允许申请补做;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学时 20%的,应当重做;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做补做或重做实验、实习的,应当与下一年级学生同步完成补做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应当结业后返校完成第二十条 对于已选定的课程和各项教学环节,学生应按要求出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所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都应当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各类课程的具体记分方式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 《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7 — 第二 十 二 条 为 有 助 于 学 生 发 展 , 学 生 可 在 一 年 级 和 二 年级 期 间 按 照 《 华 东 理 工 大 学 双 向 选 择 转 专 业 实 施 细 则 》 申 请 转专 业 , 申 请 转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一)录取时为非定向、非高水平运动员、非中德学院学生、非艺术设计专业学生的;(二)入学已满半年,且为二年级(含)以下的学生;(三)在校未转过专业的;(四)未受到违纪处分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第 二 十 三 条 下列情况转专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一 ) 取 得 学 籍 后 因 患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检查 证 明 不 能 在 原 专 业 继 续 学 习 ,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其 他 专 业 学 习的 ;(二)经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因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的;因上述原因转专业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院系提出建议,经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核准后,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第 二 十 四 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学分的转换与认定按《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 8 — 第 二 十 五 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应当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9 —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期不少于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因病经校医院批准,可予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已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以继续按照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享受公费医疗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原户籍所在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申请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病休或连续病休期间没有参加当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上海户籍学生休学期间就医仍按在校期间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二)休学创业的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创业最长年限为两年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10 —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和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四)休学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如申请休学时上课时间不足本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退课手续五)学校保留休学学生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如果在学校的) ,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认可后,方可复学;(二)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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