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单位图书管理制度.docx
4页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第四条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第五条 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第六条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 (CY/T 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 、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 、后记(或跋) 、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
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 10 万字,全书字数不足 10 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第十四条 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五条 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第十六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 30 天内全部收回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新闻出版署于 1997 年 3 月 3 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一、图书编校差错率 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如检查的总字数为 10 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⒈ 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⒉ 书眉(或中缝)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⒊ 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实际版面计算字数⒋ 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 5 行不足 10 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字数加 15%计算;超过 10 行的,该面按注文满版计算字数对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数的方法,比照脚注文字进行计算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 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满版计算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 20%计算字数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 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 20%计算8.乐谱类图书、地图类图书,按满版字数全额计算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 30%计算三、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⒈ 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 、前言(或序) 、后记(或跋) 、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 1 个差错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 1 个差错。
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 1 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 1 倍计算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 1 个差错(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 1 个差错,全书最多计 4 个差错每处多、漏 2 ~5 个字,计 2 个差错, 5 个字以上计 4 个差错(3)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 2 个差错;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 1 个差错(4)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 2 个差错(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 1 个差错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16159-1996)规定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计 1 个差错(6)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 N 错为俄文字母 И) ,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的(如把汉字的〇错为英文字母 O) ,每处计 0.5 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 3 处,计 1.5 个差错(7)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 0.5 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 3 处,计 1.5 个差错 (8)工具书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学习书和其他科技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 (GB 3100-3102 —1993)的中文名称的、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的,每处计 1 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 1 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计 3个差错。
(9)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GB/T 15835—1995)的,每处计 0.1 个差错全书最多计 1 个差错⒉ 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1)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 0.1 个差错(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 个差错专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 0.1 个差错(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 0.1 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 0.1 个差错(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 0.1 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 个,计 0.3 个差错,全书最多计 1 个差错(5)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 0.5 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 1.5 个差错(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 0.1 个差错;全书超过 3 处,计 1 个差错⒊ 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 0.1 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 0.1 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 个差错(3)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 0.1 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处计 0.1 个差错(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转行的,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的,每处计 0.1 个差错(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 1 个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 2 个差错(6)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 0.1 个差错,全书最多计 1 个差错(7)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符,每处计 0.1 个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