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历史学论文.doc
19页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_历史学论文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论争中各派的意见 研究 历史 ,首先需要知道生产方式,根据特定的生产方式来区别某一社会的 经济 构成 (或经济形态),因为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对于人类历史的 发展 规律 的关系,和种差对于生物的发展规律的关系是相类似的 所谓生产方式,在马克思《资本论》全书一百多条的论述中,是指“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者之间的结合关系” (切不要误解为技术)在这里,我们要研究的是:什么叫做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学者对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据过去的讨论和论战,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一)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史里一种独特的社会构成,由于东方社会的地理条件,便在东方、西方历史之间划出了一个分水岭这是马扎尔、哥金、巴巴扬等人的主张 (二)认为它是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一般的社会构成把它当作一种假设或空白看待,以为在马克思的时代研究还没有成熟;实质上它却是封建构成这是哥德斯、波卡纳夫等人的主张 (三)认为它是东方奴隶社会的构成,是世界历史发展中一般的社会构成的变种这是柯瓦列夫等人的主张 (四)认为它虽是一种社会构成,但只是历史发展上的一种过渡形态或混同形态,处在 农村 公社到古代奴隶社会的转化过程中。
这是雷哈德等人的主张 关于以上的论争,苏联学者间曾经展开了热烈的论战,《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一书就是这个论战的概况问题虽然没有解决,但确实到了接近解决的时候了这个问题的讨论曾经扩展到日本的 论坛 ,一时颇为热闹,这里面引入注意的是早川二郎所主张的“贡纳论”他的论断的详细内容载在他著的《古代社会史》里面,这里只把他的结论介绍一下 早川二郎所根据的是《 政治 经济学批判》中“以贡纳为主的征服者”,“征服者使被征服者氏族之旧日生产方式仍然继续,而单以获得贡物为满足”他说: 我们看到贡纳制之存在与氏族制之保存,其间具有必然的关联,即只有氏族制度从而亦即种族内的同血统意识之保存,才能有效地制止异族向征服者的公社内渗入和同化,制止征服者公社成员问异族地方散住,因而使社会之发展不移向古典奴隶制,而移向种族奴隶制或贡纳制 早川二郎认为这是东方古代的特殊性,东方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和雅典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相距甚远,却和斯巴达相近,所以他又说: 一般言之,贡纳制之成立,常有因此种制度之压力而使征服者共同体内社会对立不复表面化 (并非使之不发展)的场合例如在斯巴达方面,情形虽稍有不同,但国有奴隶制之发展,即曾使共同体内之贵族与自由民的抗争,最少未如雅典那样地表面化。
照上面所说,他又好象说“贡纳制”也是一般的,所以他引《资本论》“在文化之初期时代,作为相互对立的单位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氏族”等来做证明 主要的问题是:“贡纳制”是不是一种社会构成呢?他的答复是否定的他说: 所谓“贡纳制”者,乃氏族制时代到奴隶所有者社会经济构成的过渡期不待说,它并非若何独立的社会经济构成在生产方式上议,这里只能看到共同体制与初期家內奴隶制之混合此外别无可述……亚细亚生产方式,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构成 这样,在形式上的论断,早川二郎是和雷哈德的过渡期论相似,不过他特别强调“贡纳”制度罢了,因此,他的贡献和缺点也和雷哈德相当 著者在 1931年这个问题提出讨论的时候开始研究,经过了十来年的探求,觉得有把我的研究结果发表的必要,因为如果不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就不能研究 中国 古代社会的性质 二、亚细亚生产方式究竟是什么? 上面关于这个问题的论争的介绍,我们所注意的是后来居上的几个学者首先我们要问社会发展的序列是什么?亚细亚生产方式是过渡期呢 ?还是一个特种的“构成”(formation)呢? 第一、根据著者的研究,社会发展的序列,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一定只是象《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近代的”。
例如在马克思遗稿 [1]中,就有如下的说明: 古典古代的历史,这是城市的历史,但同时是以土地财产和农民为基础的城市的历史;亚细亚的历史,这是一种城市和农村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看作在真正意义上只是经济制度的赘疣);在中世纪(日耳曼时代),农村本身是历史的出发点,它的进一步发展,后来进入城市和乡村对立的形态;晚近的历史,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而不象在古代,乡村关系渗进城市 以上遗稿列举的次序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有些不同,“亚细亚的”在序言里列在“古典的”之前,这里却列在“古典的”之后,所以“亚细亚的”是可以随意排列在“古典的”前面或后面,两者的意义是相当的 这里虽然没有提出生产方式,但就“历史”说来,却是相当于最基本的社会经济构成的阶段因为《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二章说: 一切发达了的,并且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业,是以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为基础我们可以说,社会的全部经济史,是总括于这种对立约运动之中 [2] 《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也说,文明使一切己确立的分业加强而增剧.尤其是更激成了城市与农村的对立这里,或者如古代,城市握有农村的经济支配,或者反之,有如中世纪,农村握有城市的经济支配。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典的、封建的及近代资产阶级的诸生产方式,可区别为社会经济构成之累进的诸时代或者象在《导论》里倒转过来说:“这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在自我批判……开始以后,才达到对封建的、古典的及东方社会之理解 然而,《资本论》把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和古典的生产方式,明显地在一个题目下面放在同等的序列,在古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等等生产方式内,生产物到商品的转化过程,从而,人的商品生产者资格,只起着次要的作用 [3] 这样,对亚细亚的和古典的生产方式,都是用一个特征把它们放在一个共同的范畴里,把两种观念放在同一的“古代”范围里面这引起我们严重的注意并且,这也可以使我们明白;上面马克思的遗稿的序列何以能够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移置在古典的行生产方式之后 最明显的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各种生产方式没有一种是阶级社会之前的东西,因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说它们是对抗形态,成为历史的“序幕”至于社会主义社会却是历史“序幕”以后的社会这样看来,哥德斯的“假设论”实在是断章取义但是这里有一个严重的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不是“过渡期”,象雷哈德和旱川二郎所说的呢?如果是过渡期,为什么马克思在他的著作里可以掉换古典的和亚细亚的前后的位置呢?如果象他们所说,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不是社会的经济构成,为什么又有区别时代和指明时代的特别阶段,象上面引文所讲的呢? 只就形式上来看,这也是讲不通的理论吧 !下面,我们更要就内容上来研究一下所谓过渡、所谓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里过渡期的农村公社的存在,是历史上一般的规律,这里有着氏族解体过程的二元性,一方面表现在私人占有土地和共有土地不相容,他方面表现在血缘基础的社会和地域基础的社会不相容从社会各家庭的分裂到个人成员间的分裂,从单纯种族间的分业到社会内部的分业,渐渐产生了城市和农村的第一次分裂在希腊英雄时代和罗马王政时代,都有过这样的过渡期这在《资本论》中曾说:“奴隶经济,不指家长式的奴隶经济,乃指后期希腊、罗马时代的奴隶经济 [4]家长式的经济,就是解体过程的最后阶段所以,过渡期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共同阶段,不是东方社会所特有的东西《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说明得更详细因此,把过渡期当作东方社会的特别路径,或者把它当作全体历史的代奉路径,都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如果照前者说来,那末过渡期为什么在西方不显著呢?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里却有很多的说明如果照后者说来,那末为什么过渡期以东方为代表呢?但是事实上,它的特别路径却是西方所没有的在著者看来,过渡期的说法,固然比“空白论”进步,但是实在讲来,还是一种神秘的假定,那就是说成什么都可以,同时说成什么也都不可以没有法子,只好把它叫做过渡期,或者叫做“混合”吧!这里,便要求我们说明社会发展史进入文明社会的路径了。
著者研究的结果,与其说东方过渡期的特征比西方过渡期的特征更显著,毋宁说,相反地,西方有显明的过渡期的英雄时代和王政时代的前期社会,东方恰恰没有这个截然分异的过渡期因为各个社会的路径不同,只有小土地所有形态才是奴隶社会支配的典型形态马克思说: 这种自耕农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当做支配的通例的形态,在“古典的古代”最繁荣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 (《资本论》第3卷)[5] “古典的古代”的路径,并不是唯一的路径,这古典的典型,严格讲来,只有希腊所以说:“有发育不良的小孩,也有早熟的小孩在古代氏族中,属于这种范畴者甚多;惟希腊人为发育正常的小孩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 我们现在且不问谁是“早熟的小孩”,只就上面所指的各式文明“小孩”来说,不但没有谁是“过渡的”意思,反而明白地说是一种“范畴” 据《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的分析,古代西方文明的路径,有希腊式的、罗马式的、日耳曼式的三种,这里首先要知道的,后两种就是发育不良的,但是大体上三者都依照了相同的历史过程前进,都是首先经过氏族公社的农耕制 (过渡),然后转变成为“把土地分作各个小块”,成为小土地所有者的制度,最后,由于贵族和小生产者之间的斗争,在债权者对债务者的关系之下使小生产者没落,因而形成古典社会的大土地所有制。
另外有别的路径,就是由公社分配给各家族,所谓“在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的那种东方国家里,土人的言语中,甚至没有‘土地所有者’这样的字《反杜林论》)[6] 所以,西方到文明社会的方式,是“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 [7]这便是《资本论》第3卷中所指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 法律 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有发生于有机社会秩序之分解时代”东方却不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具备人身的隶属关系,必须在某种程度之内没有个人的自由,必须当做土地的附属物,而不能和土地离开,那就必须是最严格的隶农假设奴隶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象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税就会合并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王是最高的地主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罢了《资本论》第3卷)[8] 因此,氏族公社的个别权力者,转化成为国家,或者转化成为主人,是有不同的情形。
所以说:“这种主人适应于各种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公诸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王公或克勒特氏族的酋长等 (《反杜林论》)[9] 这里,首先要问的是“转化”的特殊条件,在希腊虽然有向王公的转化 (如英雄时代),但是“土地差不多是完全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了[10]然而在东方,土地向王侯所有权的转化,却是通例,而且也难以消灭所以象希腊古代王公的特权,是过渡的,是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的暂时形态:然而它在东方国家,便不是过渡;非但不是过渡,而且它通过了古代社会,并没有消灭:非但如此,它在后来东方封建社会还是用家谱的形式保存到近世所以《资本论》说: 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公社,一部分,还存在到现在它们是以土地的共有,农业与手 工业 的直接结合……为基础 (第1卷)[11] 这些公社不断地用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出来,并且在偶而被毁灭的时候,用同一的名义、在同一的地方,再树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有机体,解释了亚细亚各社会的不变性的秘密;为什么亚细亚诸国家不断的兴亡和王朝时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