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docx
11页行政法司法解释讲义一、有关行政诉讼法的部分(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1. 范围内:(1) 行政处罚(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2)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3) 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行为(4) (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申请的事实)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具体行政行为),或 不予以答复(没有行政行为存在,但仍然可诉,理论上将其拟制为行政行为)(5) (必须由原告证明曾经申请的事实)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 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6)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7) 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行为(8)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前6条为列举范围,虽然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只受理列举的事项,而且只限于“人身权、财产权”而不包括政治权 利,考生请切记!。
•第8条为兜底条款,而且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扩大行政 诉讼的受案范围•今年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们是:(一)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三)与国际贸易有关 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含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案件)2. 排除范围:(一)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 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 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防行为如:对 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如:签订国际协定、如 他国建交断交等。
但不是所有的国家行为都是不可诉的,例如行政机关征集兵役的行为和公 安机关颁发出国护照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普遍适用)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1)公民出入境管理法15条:(公民以为出入境)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也 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2)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外国人因入境出境)同上3)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 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 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 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3. 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受理范围的区别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相比:(1)只要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的事项均可以行政复 议(2)行政复议的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部分:A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B受教育权、 C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公证能够复议,是否可诉 尚有争论);(3)行政复议还受理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4种):选择、选择加终局、复议前置(治安管理处罚、 纳税争议、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对初步审定、予以公 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 做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终局与国家赔偿受理范围相比:大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刑事赔偿外,还包括行政事实行 为(如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 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错误,造成损害的4.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1)医疗鉴定《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但鉴定机构不是卫生行政机关本身,他实际上还要委托医疗鉴 定机构)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 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再次鉴定工作。
2)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的批复》规定: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3)司法行政机关在年检注册中要求律师其补充材料的行为司法部《关于律师不能 对年检注册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补充材料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批复》规定: 这一做法没有限制、侵犯律师在注册、持有执业证方面的权利律师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其 补充注册材料的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司法机关拒绝年检、发证或不予 答复的行为仍然可以起诉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5) 劳动仲裁(6) 国有企业经营者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经理)职务的行为(内部 行政行为)(7) 劳动能力鉴定•受案范围内的事项:(1) 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 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 部分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征集兵役的行为和公安机关颁发出国护照的行为3)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4) 房屋产权的确权行政行为(法函[1993]33号)(5) 身份关系的证明行为(如:学历、学位、户籍等)(6) 工商局确认经济合同鉴证行为(行他字[1992]第5号)(7) 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行为(法复[1996]4号)(8) 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有争议的事项:行政合同、证明事项(公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责任事故鉴 定)、人身权财产权外权利、抽象行政行为5. 相关真题98- 1-21.公民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 采取哪种救济途径?(D)A.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B.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 向作出鉴定结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D. 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2000-1-5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BC)A、 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B、 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C、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D、 即时强制99- 1-56 .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而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
这是因为:(AD)A. 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B.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层次较高C. 抽象行政行为对事不对人D.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处于初级阶段,受案范围不宜过宽(二)管辖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4、17、18、19、20、22;《98条》第6、8、7、 9)1. 级别管辖:(1)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管辖行政案 件2)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是考试重点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注意:仅仅限于发明专利,而不包含 其他专利)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两个条件都必须 具备)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D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 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 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 释》第1、2条)E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条)2. 地域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一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 辖,但有以下例外:(1)经过复议的案件有两种情况:A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选择由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复议机 关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注意哦,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只能是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具体含义:《98条第7条》)(一)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3. 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分涉及人身行政强制措施和涉及不动产的案件1) 涉及人身行政强制措施: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注意: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