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撤销权.pdf
16页1 五、撤销权(2008 年综合题) (P319)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2003 年多选题)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 可撤销 均 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以撤销,第 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第 三人善意取得的不能撤销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是否知道”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 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2003 年)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选项 C:拍卖优良资产并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 ,不能撤销 2、撤销权的时效(2000 年综合题) 自债权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 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利 无优先受偿权 利 【例题 1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 20 万元, 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 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 20 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 2 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 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例题 2多选题】甲欠乙 5000 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通知甲必须在半个月 内还钱,否则将对甲提起诉讼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 15 元的 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4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 2008 年 5 月 1 日,则自 2009 年 5 月 2 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丙承担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BD 【解析】 (1)选项 A:甲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丙是知情的,则乙享有撤销权, 但是乙行使撤销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自己书面通知; (2)选项 B:撤销 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选项 C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题中,甲低 价转让财产,并且丙是知情的,因此丙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表 92 代位权代位权 撤销权撤销权 条件 怠于行使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1)放弃放弃到期债权; 5 (2)无偿转让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 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而且第三人 知道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已经到期 可以到期,可以不到期 被告 次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承担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次债务人负 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 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 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 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债务人 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 应当适当分担 表 93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 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企业破产法中的撤销权 适用条件 因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 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案件 可以撤销的行为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转让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 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 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的; 6 (5)放弃债权的。
撤销权的时效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日起5年内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该撤销权消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前 1 年 内 年 内 如何行使 债权人为原告,以债务人为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 权诉讼 提起撤销 权诉讼 管理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一)反担保(P321) 1、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 押 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 押 2、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担 1、无效的担保合同(P32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担保合同无效 7 【相关链接】 (1)公司为“他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 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过半数”通过。
2、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界定(2003 年单选题) (P322) 8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 分的 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9 担保人无过错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 1/3 【例题判断题】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 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2007 年) 【答案】 3、主合同解除后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P322) 10 4、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P322) 【相关链接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相关链接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不 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2007 年综合题) (P321) 1、股东大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 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1 (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以上通过。
2、董事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 12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 二、保证 1、保证人(2005 年综合题) (P323)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14 2、保证方式(P323)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 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承担 “连带”“连带” 保证责任。
(2006 年综合题) 3、共同保证(保证人2 人) (P324) (1)按份共同保证 15 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 16 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 “保证人与债权人” 之间没有 约定所承担的保证份额 【解释 1】 “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 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 “保证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解释 2】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 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 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