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
11页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一、总 则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工时制度,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二、工作时间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167.4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职工考勤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综合管理中心长期保存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请假条应附在考勤表上)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3、职工请假,7日(含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部、科、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一天(4月4日)(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6)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7)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2)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3)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1)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2)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3)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4)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8、职工病假:(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6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① 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② 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③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④ 实际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⑤ 实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⑥ 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⑦ 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保健执行60元4)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5)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6)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7)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8)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9)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9、女职工产假:(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3)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5)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6)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7)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综合管理中心批准,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10、下列各种节育手术假,享受假期期间,工资照发(逢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不顺延):(1)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1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取宫内节育器,享受当日假期1天3)输精管结扎,享受假期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假期21天5)人工流产或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享受假期15天6)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30天7)中期终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享受假期40天8)产后结扎输卵管的,产假另加15天9)女方做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男职工可享受有薪护理假7天11、职工婚、丧假:(1)职工结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周岁以上、女方23周岁以上,且双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其爱人在外地,需前往爱人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2)职工供养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需前往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有薪路程假,路费自理3)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婚、丧事的,除享受规定的探亲假外,其婚、丧假执行第(1)、(2)项的规定12、职工事假:(1)职工请事假,按日扣发工资,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2)外地调入职工,来公司报到后,因报到手续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时间,按事假处理,路费自理3)职工因自伤、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而致伤、致病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按事假处理13、职工请事假、旷工时,以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二项之和为基数,按日扣发工资14、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应按规定日期报到有随迁家属的,自报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15、职工因病住院,医院认定确需护理的,其直系亲属是公司职工的,经单位同意,可前去护理护理期间停发奖金,工资照发16、工伤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认定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亲属护理的,应签订借用协议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按旷工处理:(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时间2)假期已满,未按时回单位工作又无续假手续的缺勤时间3)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4)工作时间在岗位或离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5)职工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被责令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6)职工工作调动,未按规定报到的时间18、职工一般不得改变假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四、女职工生育假(一)女职工享受生育假的范围:(1)计划内生育的;(2)职工结婚后,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为无生育能力,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二)女职工休生育假的时间为:怀孕满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婴儿满1周岁止三)女职工休生育假时的工资待遇:(1)女职工休生育假,在婴儿满半周岁以前,按照本人工资的90%支付(其中产假期间按100%支付);婴儿满半周岁到一周岁按80%支付 为了计算方便一般可按以下办法支付生育假工资:属晚育的女职工,在休生育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正常生育的按本人工资的88%支付2)按本条第(1)项规定处理后,婴儿满一周岁哺乳期满,逢七、八、九月高温季节可延长到九月底,延长期间视为休生育假,按本人工资的80%支付;经批准的其它延长时间(最多6个月),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3)休生育假工资按比例计算的基数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二项之和4)休生育假期间停发奖金;属于执行保健费范围的,保健费执行本单位最低标准(60元)5)休生育假的女职工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探亲假必须在休生育假期间使用,探亲路费可以按规定报销四)属生育假范围内的女职工,必须按规定休生育假五)休生育假的女职工,应办理休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综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执行六)自休假起至产假期满前,发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条件时,可以休满产假,产假期满应恢复工作;产假期满后失去休假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休假。
五、职工探亲假(一)职工探亲的对象:(1)职工的父母(含继父、母);(2)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亲属;(3)配偶同时符合本条第(1)、(2)项条件的,应为职工在未能独立谋生前的大部分时间由其抚养其长大的,现在仍保持关系的一方二)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2)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三)下列职工不享受探亲假:(1)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2)工作时间2年(含2年)的职工3)因各种原因在当年度内与被探亲的对象团聚达到本人应享受探亲假天数的4)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内或家住淄博市五区境外而离本人工作单位40公里以内实行通勤的职工四)职工享受探亲的假期:(1)探望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