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拘留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docx
15页刑事拘留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拘留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视问题 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视问题 摘 要 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 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 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视制约,检察机关作 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视,以更好地 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 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 法律监视 刑事拘留,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 关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 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 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豍《刑事诉讼法》仅对拘留的实施机关、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适用程度及期限进展了具体规定,却没有对拘留措施侦查监视的程 序、权限和有效手段加以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拘留措施由公 安机关自由确定、自行实施,缺乏有效的监视制约程序,导致拘留 措施适用不当,侵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救 济途径。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当进展,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保 障人权,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刑事拘留监视机制,加强对公 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法律监视 一、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 〔一〕随意扩大刑事拘留的对象较常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 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正在预备犯罪等法定 的紧急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守拘留的法定 条件,随意扩大拘留对象,在诸如稍微损害、稍微盗窃等不具有构 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 施例如,我院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非法 经营一案中,经审查后发觉涉案人员黄某等七人在非法经营中情节 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 罪刑事拘留三十日,紧要侵扰了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二〕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现象较紧要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实际办 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有些办案部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对不该延 长的案件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详细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 逃跑到外市、县接着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 公安机关往往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 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擅自延长拘留期限〔2〕结 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却将一些 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处理而延长拘留期限〔3〕多 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却将犯罪 嫌疑人只有两次作案行为视作屡次作案而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三〕刑事拘留后下行案件的处理不妥当 1.刑事拘留后应当报捕而未予报捕公安机关对某些案件中犯罪 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不够精确,对逮捕条件的判定和相识存在偏差, 导致局部案件应当报捕而未予报捕同时,对于某些罪行较重、情 节紧要的犯罪嫌疑人,却由于公安机关个别办案部门受人情等案外 因素的影响而未予报捕。
例如,我院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 嫌疑人吕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经审查后发觉同案人员赵某纠 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且无法定从轻情 节,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却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而未予以 报捕 2.刑事拘留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予追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 疑人刑事拘留后,假如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应当移送检 察机关起诉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一些案件的定性 不够精确,个人侦查人员存在着徇私、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 一些有罪案件被公安机关以证据缺乏或者无犯罪事实为由作无罪 案件撤案处理 3.刑事拘留后应当终结的案件而未予终结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 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刑事拘留后发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应当予以撤销但有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拘留后转作行政处 罚或取保候审释放、满一年又未移送起诉的案件,却不按法律规定 依法终结程序作撤案处理,而是对案件进展长期“从挂”,有损司 法的肃穆性 〔四〕刑事拘留的执行程序欠标准 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个别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没有得到 彻底根治,在刑事拘留措施适用过程中同样存在,主要表此时此刻以下 方面:〔1〕先拘留后立案。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破案率的考核特别 严格,办案单位就采纳不破不立的方式提高破案率,先对犯罪嫌疑 人采纳刑事拘留措施,假如案子破了就立案,否那么就不立案〔2〕 拘留后超期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例如,我院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 批捕犯罪嫌疑人沈某等三人涉嫌盗窃一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后〔没有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却超出48小时 后才将羁押的缘由及羁押的处所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们 的所在单位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存在问题的缘由分析 通过调查分析发觉,公安机关之所以滥用刑事拘留措施,随意出 入刑事拘留标准,存在诸多缘由,如公安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的监视 机制、个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法律素养较低等,但主要缘由还是检 察机关缺乏实质监视权,主要表此时此刻以下方面: 〔一〕检察机关事后监视的被动性 公安机关采纳刑事拘留措施事先不必取得检察机关的批准,导致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权的行为往往“望洋兴叹”,因 为这种滥用刑事拘留措施的行为,有的已成既定事实无法变更,如 违法延期刑事拘留期限;有的虽然可以变更但诉讼本钱过高。
因此, 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侦查监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开展,这种事后 监视根本不能遏制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权 〔二〕检察机关获得信息的滞后性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除了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侦查终结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获得刑事拘留适用信息以外,几乎没有 其他渠道可以了解刑事拘留信息,致使了解刑事拘留信息滞后和来 源单一,使得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视无从同步开展 〔三〕检察机关监视手段的懦弱性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违法刑事拘留活动的监视手段主要有三 种:发出订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及口头订正由于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被监视机关不订正违法行为要担当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检 察机关的口头订正看法、订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缺乏必须的法律 强制性和执行力,也缺乏纪律处分权,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监视置 之不理或“淡然处之”,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视手段乏力、 紧要缺乏刚性 三、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视机制 针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从现 有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构造启程,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的监视机制,标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到达兼顾处罚犯 刑事拘留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谅解书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谅解书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运用。
〕 本人 与 因 发生纠纷 年 月 日,被告人 因涉嫌 罪 被刑事拘留, 年 月 日被逮捕,经 公安局侦查终结, 年 月 日已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 嫌疑人 现羁押在 看管所 从案发至今,犯罪嫌疑人 通过其辩护律师及其家人,屡次向本人 转达了其恳切的歉意和悔意,于 年 月 日,赔偿我的损失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当属情节稍微、危害不大 鉴于犯罪嫌疑人 已经悔过,并已赔偿我的损失,我情愿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恳求检察机关赐予犯罪嫌疑人改正自新的时机,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确定 此致 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年 月 日 刑事拘留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一 《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1.1-6.2〕 一、名词说明: 1.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各类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2.法律文书的构造:是指组织支配法律文书的组成要素、材料及内容的各种详细形式 3.笔录类文书:是公安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照实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的法律文书 4.表达类文书:是形式构造与内容构造皆齐备与完整的法律文书 5.语体:是指在必须的语境中,由于语言运用的不同作用和功能而形成的具有独特表达特点和风格的语言体系 6.法律事实:是指引起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歼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的总称,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行为 7.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参加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履行其侦查和执行职权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8.起诉看法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提出起诉看法的法律文书 9.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在参加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依据详细案件的须要而制作的表达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法律文书。
10.不起诉确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确定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1.起诉书: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的确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