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doc
10页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基本业务规定 基本业务规定(一)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帐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 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中心开设清算帐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 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备注:对于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接入的,省(市、自治区)级清算中心就是农信银 支付清算系统的成员机构,辖内发起、接收业务的机构网点是成员机构所属网点 基本业务规定(二)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事项出现变化时,应当作重要事项变更: 入网机构名称、住址变动 入网机构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行(社)名变动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备注: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的社(行)名、社(行)号由其所 属省级管理机构统一向农信银中心申报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的相关信息变更时,也应 通过其所属省级管理机构将变更情况报农信银中心 基本业务规定(三) 社(行)号是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全部成员机构及所属网点在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社(行)号由 10 位数字组成,构成如下: 社(行)别—省(市)代码—地区代码—县代码—顺序号—校验位1 位 2 位 2 位 2 位 2 位 1 位 其中: “社(行)别”中,1 为系统内入网机构,2—9 作为扩充。
省(市)代码、地区代码、县 代码遵照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农信银中心会为每个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分配一个 10 位数字的行号 目前,农信银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社 (行)号第一位数字为“1” , “易宝” 、 “快钱”等系统外入网机构行号第一位数字为“5” 基本业务规定(四)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日期设置为清算日、非清算工作日和假日 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清算日中,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以办理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和个 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在非清算工作日中,只能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在系统假日中,停办所有业务 一般情况下,周六、日及法定假日为非清算日 备注:电子汇兑和银行汇票业务的运行时间是每个清算工作日 8:00 到 17:30农信银支 付系统支持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 7X24 小时运行,在自助设备业务开通后,客户在非 营业时间到自助设备商办理相关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一) 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及时汇划异地收款人 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
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省(市、自治区)内实时汇兑业务呢? 对于集中接入方式的成员机构辖内营业机构网点,不能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省 (市、自治区)内实时汇兑业务基本规定(二)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入网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由成员机构在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帐户,成员机构清 算帐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本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业务的清算 基本规定(三) 入网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或者影印件 备注: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 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 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 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 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 基本规定(四) 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接收社(行)止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在经农信银业务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 格式 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 同时,办理汇兑业务必须使用编、核设备(密押服务器)加编业务密押(自动进行编、 核押) 备注:实时电子汇兑业务取消了手工编、核押处理,由密押服务器自动根据业务要素编制 或核对密押 基本规定(五) 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 的合法性和发起社(行)清算帐户可用额度 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 ,并将 业务信息转发接收社(行) 备注: 首先接受一下清算帐户实际余额和可用余额的区别: 清算帐户的余额分为:可用余额和实际余额 可用余额是系统判断入网机构是否可以发起贷记业务的标准;而实际余额是入网机构 清算帐户实际存在的账户余额 以下公式列示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可用余额=清算帐户实际余额+日间应收交易金额-日间应付交易金额-清算帐户中的圈存金 额 出票社(行)在办理银行汇票签发业务时,农村银支付清算系统并未按出票金额移存 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帐户资金。
但在出票社(行)所属成员机构的清算帐户中按相应的出票金额进行锁定,这种处理 账户资金的方式成为圈存被圈存的资金不能继续用于清算汇兑:业务基本流程(一) 1、电子汇兑业务的发起社(行)通过社(行)内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电子汇兑往账信息 2、社(行)内业务系统检查往账业务的要素是否齐全,并由密押服务器加编密押后发送至 农信银中心 3、农信银中心检查发起社(行)电子汇兑业务合法性及发起社(行)所属成员机构清算帐 户可用余额,对于业务不合法的,向成员机构返回业务失败的回执 对于清算帐户可用余额不足的,向成员机构返回义务排队回执;对于通过检查的业务,减 少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并返回交易成功回执 4、成员机构通过社(行)内业务系统将相关业务回执反馈至发起社(行) 汇兑:业务基本流程(二) 1、农信银中心将往账转化为来账,增加接收社(行)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并发送 至接收成员行 2、接收成员行通过社(行)内业务系统将来账业务发送至接收社(行) ,接收社(行)对 来账业务进行进一步处理基本规定(六) 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应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清算帐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 及时筹措资金。
当成员机构在农信银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汇兑业务自动纳入日间排队 正在排队的业务可申请撤销 当成员机构清算帐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其辖内网点发起的电子汇兑纳入日间排队实 时电子汇兑业务的发起社(行)如发现业务状态为“已排队” ,应及时与省级清算中心 联系 成员机构补足清算帐户余额后,处于“排队”状态的往账业务可以自动发出,无需发 起社(行)进行人工干预,但如果在当天实时汇兑业务结束时,仍无法补足清算帐户 余额,排队状态的往账将退回发起社(行) 如汇兑往账业务处于排队状态,发起社(行)经办人员可应客户要求或根据业务需要 进行撤销处理,但“已清算”状态的往账不能撤销 基本规定(七) 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查复时间最 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入网机构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 接收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社(行)发出查询,查 询书专夹保管 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 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 备注:电子汇兑业务的发起社(行)或接收社(行)可以对其发出或收到的电子汇兑业务 进行查询,接收到查询的社(行)必须给与查复。
汇兑业务交易总类 实时汇兑业务 特约汇兑业务(批量业务) 委托收款(划回) 托收承付(划回) 退汇业务 备注:实时汇兑业务是两个不同成员机构辖内入网机构间的汇兑业务,系统实时处理,资 金实时到账 批量汇兑业务:目前,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内还有一些成员机构尚未接入实时清算系统, 仍使用原特约汇兑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批量业务包括特约汇兑系统网点间的业务,以及实时系统网点和特约汇兑系统网点之间的 业务 特约汇兑系统采取每日两批业务处理方式,保证汇兑业务 24 小时到账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一) 客户在申请办理汇兑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经办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后,审查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按照相 应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对于办理现金汇兑的客户,经办人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 件复印件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二) 电子汇兑往账业务的必输项:发起社(行)号、发起社(行)名、接收社(行)号、接收 社(行)名、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货币符号、汇款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非必输项: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地址、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地址、业务属性、用途 备注: 发起社(行)号、发起社(行)名、接收社(行)名、委托日期、货币符号等要素由 系统自动生成,无需业务人员录入 在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时,付款人账号、收款人账号可以不输入,但办理非现金汇兑业 务时,则必须输入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三) 复核员通过行内系统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是否正确复核完毕提交系统处理, 对于大额汇兑往账,需经授权后方可发送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 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汇兑往账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备注:电子汇兑业务往账采取“录入——复核”的业务模式,即,发起往账业务时, 录入和复核相分离,必须由两个不同的经办人员在系统内进行录入和复核的处理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电子汇兑往账(四)汇兑往账发出后,经办人员可通过“业务状态查询”交易查询往账状态,往账状态分 为“已清算” 、 “已排队” 、 “已撤销”等,经办人员可根据客户书面要求撤销“已排队” 状态的往账。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一)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社(行)或付款人开户社 (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备注: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 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需填制一式五联托收凭证,在第二联签章后,将托 收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对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第一联托收凭 证加盖业务公章退收款人,第二联托收凭证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 章,托收凭证三、四、五联和债务证明一并寄付款人开户行 电子汇兑业务基本规定——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委托收款划回(二) 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花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及 有关债务证明后,审核内容无误后,按凭证付款日期的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对于客户为付款人、按照有关规定须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付款社(行)将“托收 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交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及时通知付款社(行)付款;须 将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