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业务资费标准_7846.docx
4页关于广东省通信管线出租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市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通信管线资源出租的管理, 促进资源共享,加快电信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2 扭 320 号)等规定,在听取电信业务经营者、消费者、专家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我省通信管线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信管线资源出租业务资费标准(一)通信管道出租资费标准通信管道是指连接城镇间、或建筑在市政道路上,并用于电信服务的管道地区管道种类一次性连接费上限标准(元/月租费上限标准 (元/月孔公里)/孔公里)广州、深圳市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 一5000— 1600Φ 110mm )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江门、 塑料或水泥管孔(Φ90mmΦ 一4000— 1360汕头、惠州市110mm )其它市塑料或水泥管孔(Φ9 omm 一3000— 1110Φ 11om 皿)注:1 、一次性连接费包括出租方为提供管道间连接的勘察设计和配合承租方敷设光(电)缆等所需费用。
2 、管孔直径在 Φ 30m 以下的塑料管、梅花管、多孔管按子管计费,其一次性连接费和子管月租费按对应地区管孔月租费标准的 20%计取,子管材料由出租方提供并安装3 、特殊地段如通信管道穿越铁道、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文物建筑等特殊地段的实际长度,其资费按对应地区管孔月租费标准上浮 50%计取二)通信光纤出租资费标准一次性连接费上限标准: 5000 元/对芯公里;月租费上限标准: 400 元/对芯公里注:1 、取得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 方可进行通信光纤的出租2 、一次性连接费包括勘察设计费、光缆测试费、光缆熔接费、零星材料费等,由出租方完成光缆对接3 、若具备单芯出租条件的, 其每芯/公里的资费标准按每对芯/公里资费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但其一次性连接费仍按每对芯标准收取三)通信杆路加挂光缆出租资费标准一次性连接费上限标准: 2500 元/条/杆公里月租费上限标准: 410 元/条/杆公里注: 1 、一次性连接费包括勘察设计费和配合承租方敷设光缆所需费用2 、通信杆路的租用费仅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通信杆路使用权, 其它钢吊线、铁件等附件由承租方自备3 、若租杆用于加挂电缆的,参照加挂光缆资费标准,每 50 对电缆按一条光缆计算,不足 50 对的,按一条光缆计算。
二、上述资费标准租用期未满一个月的,月租费按使用天数计收:(月租 ×12 ) / 365 ×使用天数若跨越不同计费标准地区,按各地区实际长度分别计收租用距离按实际路由计算,尾数不足十米的,按十米计算三、出租方负责其出租通信管线的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按照相关电信维护标准进行修复四、通信管线资费出租资费标准采取最高限价形式,实行上限管理通信管线出租方根据各地的实际,在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标准内制定具体的价格,分别报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并抄送所在地市地级以上物价部门五、通信管线出租方应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各地物价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通信管线出租业务资费政策的贯彻落实六、凡在广东省内从事通信管道、光纤、通信杆路加挂光缆出租业务的,必须遵守本通知本通知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试行一年本通知发布前已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通信管线出租合同, 其资费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或者约定的缴费期限在 2007 年 7 月 1 日之后(含本日) 等情形的,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