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产业相关法令条文.doc
25页1出版产业相关法令条文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修订时间:2007 年)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无出版产业相关项目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1. 新闻机构 2.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 3.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 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5 年) 第一条、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 在中方控股 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 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第二条、在中方控股 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第三条、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设立演艺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不超过 70%股权的音像制品分销合2资企业和不超过 70%权益的音像制品分销合作企业,以独资形式新建、改建电影院,在内地试点设立发行国产影片的独资公司。
第四条、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 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 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第七条、音像制品分销、文艺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引进外资,以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引进港澳地区资本,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前置性审批后,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出版物印刷和包装装潢印刷引进外资,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前置性审批后,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发布时间:2005 年) 五、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 51%以上 九、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资讯网路开展视听节目服务3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 年 4 月 6 日) 9. 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全面完成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形成有效率、有活力、有竞争力的微观运行机制;推动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战略重组,开拓融资渠道,培育一批大型骨干出版传媒企业,打造新型市场主体和战略投资者;通过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单位为主体的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体系,使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加快新闻出版传播渠道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规范出版产品物流基地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的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形成调控有力、监管到位、依法行政、服务人民的宏观管理体制。
11. 推动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重塑市场主体除明确为公益性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外,所有地方和高等院校经营性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2009 年底前完成转制,所有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2010 年底前完成转制 制定经营性报刊转制方案,推动经营性报刊出版单位逐步实行转制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党政机关所属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逐步与原主办主管的党政机关脱钩 已经完成转制的新闻出版单位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尽快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12. 推进联合重组,加快培育出版传媒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 鼓励和支持拥有多家新闻出版单位的地方、中央部门和单位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传媒4集团公司 鼓励和支持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新闻出版单位,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结合的原则,跨地区、跨部门组建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鼓励和支持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新闻出版单位在财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牵头组建专业性出版传媒集团公司 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地方国有出版企业对中央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出版单位进行联合重组。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出版传媒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同时大力培育一批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专、精、特、新”的现代出版传媒企业 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 在三到五年内,培育出六七家资产超过百亿、销售超过百亿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培育一批导向正确、主业突出、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出版传媒企业 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推动发行渠道资源整合,使国有出版物发行企业真正成为出版物发行主渠道 巩固印刷复制业改革成果,大力提升科技含量,促进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特色印刷产业带建设,振兴东部印刷产业,扶持中西部印刷产业的开发与崛起 13. 大力推进新闻出版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高度重视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制定和完善出版发行标准,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出版等新业态,努力占领新闻出版业发展的制高点 加快实现由传统媒体为主向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转变,打造主流媒体在新闻出版多元传播格局中的强势地位 积极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单位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和基础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覆盖广泛、技术先进的新闻出版传播渠道。
14. 引导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健康发展,发展新兴出版生产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 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领域 按照积极引导,择优整合,加强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将非公有出版工作室作为新闻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行业规划和管理,引导和规范非公有出5版工作室的经营行为 积极探索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参与出版的通道问题,开展国有民营联合运作的试点工作,逐步做到在特定的出版资源配置平台上,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在图书策划、组稿、编辑等方面提供服务 鼓励国有出版企业在确保导向正确和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的前提下,与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进行资本、项目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搭建发展平台 15. 加快推进现代出版物市场体系建设 打破按部门、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级次分配新闻出版资源和产品的传统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加强资本、产权、信息、技术、人才等新闻出版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在充分利用系统内国有资本的同时,开辟安全有效的新闻出版业融资渠道,有效地吸纳系统外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实现以资本扩张带动业务扩张、规模扩张和效益扩张。
加快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运用行政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诚信体系 16. 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努力推动新闻出版产品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国外主流市场、国际汉文化圈和港澳台地区 抓好“走出去”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出版传媒企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出版版权交易平台 加强出版物内容和形式的创新,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版权输出和实物出口 鼓励以政府资助方式进行优秀作品和著作的相互翻译出版 鼓励有条件的出版传媒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境外兴办报纸、期刊、出版社、印刷厂等实体,拓展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市场,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 17. 加大行政体制改革力度,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新闻出版产品生产经营机制 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6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使政府真正履行好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规范程序,减少环节,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按照中央部署,继续推进文化综合执法改革,确保“扫黄打非”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发展和完善新闻出版和版权经纪、代理、评估、鉴定、会展等中介机构,提高新闻出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 加强行业组织建设,使其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履行市场协调、监督、服务和维权等职责 18. 落实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出版工程建设、设立专项出版资金等契机,采取政府采购、招投标、定向资助等手段,支持公益性出版单位出版优质公共文化产品,提高新闻出版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19. 制定和实施出版资源向出版传媒企业倾斜的政策 对大型跨地区骨干出版传媒企业,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数字出版等出版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鼓励其做大做强。
支持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在异地建立有出版权的分支机构,鼓励其实现跨地区经营 对真正转制到位的出版单位放开出版范围、书号、版号等,支持其发展 出版管理条例 (修订时间:2002 年)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7 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六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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