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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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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主讲人:索光举主讲人:索光举       嘉应学院嘉应学院 法学副教授法学副教授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E-E-mail:sgju@mail:sgju@ 第一部分 相关高等教育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6.6.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1.1.高自考泄题案开审高自考泄题案开审 政法大学教政法大学教师自称过失泄密师自称过失泄密 2.2.重庆中学教师一脚踢破学生脾脏重庆中学教师一脚踢破学生脾脏 3.3.教师住宿楼何以成危房教师住宿楼何以成危房 4.4.老师打官司讨要工资老师打官司讨要工资5.5.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制6.6.考研女与北交大教授考研女与北交大教授“性交易性交易”考考前搞到试题前搞到试题 第三部分 部分复习要点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下几层意思:(一)(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协调者、服务者);(二)(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

      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 3、宗教与教育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律; 2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四、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    宪法宪法    教育法律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规章教育规章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制度; 2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最主要的渊源 1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于,于19951995年年3 3月月18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10章章8484条 2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三)教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由省、自治区、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五)教育行政规章 1 1、部门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 2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1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行政主体)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2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3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4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5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六、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P(218-222)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式:一类为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P220)(P220) 2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七、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 P8 83 3、、144144))1 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2 2、普及性;、普及性;3 3、公共性;、公共性;4 4、免费性;、免费性;5 5、基础性。

      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我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年年制的义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六三制六三制”、、“五四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九年一贯制” 八、脱盲的标准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1500个汉字,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2000个汉字 九、成人教育制度     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  十、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个方面:1 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2 2、学历认证考、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 3、水平考试,、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 十一、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一、学业证书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P150P150))二、学位制度(二、学位制度(P151P151))(二)学位等级(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士、博士三级三)(三)学位的门类学位的门类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一共为12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四)学位的授予(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员会提名  十二、教育督导制度(P152) (一)(一) 教育督导的概念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指导的制度二)(二) 教育督导的方式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第1313条:条:“教育督导分:教育督导分:1 1、综合督导;、综合督导;2 2、专项督、专项督导;导;3 3、经常性检查。

      经常性检查 十三、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评估的概念(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二)教育评估的类型(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 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十四、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理的一方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P86P86)如:)如:1 1、、参加行政管理权;参加行政管理权;2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处获得奖励;3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务;4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5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6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7 7、获得、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 2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    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   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

      公司法的拘束   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十五、高等学校的设立(P258)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一)符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二)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一)有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批二)审批 十六、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般学校由《《教育法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学校由《《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规定的权利 (一)(一)《《教育法教育法》》规定的权利规定的权利 《《教育法教育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行使下列权利:1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 2、组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育者;4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或者处分;5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 8、拒绝任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 9、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二)《《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规定的权利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第4 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包括:1 1、招生权;、招生权;2 2、专业设置权;、专业设置权;3 3、、教学权;教学权;4 4、科学研究权;、科学研究权;5 5、对外交往、对外交往权;权;6 6、校内人事权;、校内人事权;7 7、财产权 十七、高等学校的义务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规定的义务1 1、招收残疾学生;、招收残疾学生;2 2、依法办学;、依法办学;3 3、实施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4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 5、接受监督和评论;、接受监督和评论;6 6、进行人员考核;、进行人员考核;7 7、支持勤工俭学;、支持勤工俭学;8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9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1010、依法管理财务依法管理财务 十八、 高等学校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

      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 1、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管理;2 2、教学质、教学质量管理;量管理;3 3、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1 1、科研计划管理;、科研计划管理;2 2、科研组、科研组织管理;织管理;3 3、日常管理日常管理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十九、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二十、高校教师的权利 (P161)高校教师的权利高校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薪休假”的权利;的权利;(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十一、高校教师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教育教学的义务;(二)教育教学的义务;(三)思想教育的义务;(三)思想教育的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二十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依据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第第4646条规定,包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括以下方面:1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 2、具、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3 3、有相、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应的教育教学能力;4 4、具备以上条件的、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二十三、高校教师的职务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为以下几类: 1 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任合同; 2 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 3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二十四、高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P166)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 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教育法》》第第4242条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十四、高校学生的权利 (P166)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主要由《《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

      规定 1 1、学生的基本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1 1)参加教育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 2)获得学金权;()获得学金权;(3 3)获得)获得“公正评价公正评价权权”;(;(4 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 5)申诉起诉权申诉起诉权 2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 1)参加社)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 2)组织社团权组织社团权 三、学生的义务(三、学生的义务(P170P170)) 二十五、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P280) 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第一性义务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第二性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 1、责任的法定性;、责任的法定性; 2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十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包括:1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不满10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约行为的主体);2 2、违法或违约行为;、违法或违约行为;3 3、损害、损害事实;事实;4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5 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 1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 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 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P213P213))《《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责任:(1 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屋和设备的;(2 2)侮辱、殴打老师、学)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生的;(3 3)体罚学生的;()体罚学生的;(4 4)将学校)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教育法法》》在第在第7171条、第条、第7272条、第条、第7373条、第条、第77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任作了规定 二十七、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制度 二十八、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 (二)(二)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为之日起60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的除外 (三)(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有五种:复议决定有五种:1 1、维持决定;、维持决定;2 2、补、补正决定;正决定;3 3、履行决定;、履行决定;4 4、撤销、变更和确、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认违法的决定;5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失进行赔偿 二十九、教育行政诉讼(P331)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区别 1 1、性质不同。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

      而行政复议机关审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三三))受理的范围受理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 1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政行为); 3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四)  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1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2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3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五)(五)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1 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 2 2、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 3 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三十、教育行政赔偿(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 1、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 2 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3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 4 4、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 ((三三)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2、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赔偿)履行赔偿) (四)(四)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 1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行政、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三十一、教师申诉制度 (P316)(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P322)(P322)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出的处理不服的; 3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教师法》》规定的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权益的 三十二、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教育法》》及其他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教育法》》第第42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祝:祝: 大家考出优异成绩!大家考出优异成绩! 再见!再见! Transitional Page Your Topic Goes HereYour subtopic goes here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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