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doc
6页1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三大传统可以分为理想主义、现实主义、革命主义 理想主义:理想主义: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 ,以解决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控制和限制战争的无能 是对格劳秀斯和康德等理想主义外事哲学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被视为是第一个国际关 系的理论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美国总统威尔逊 背景:1889 年,威氏发表了《国家论》 ,提出应当使国家和世界民主化,国与国之间的关 系应实现道德理想1918 年, “一战”结束后,他制定了十四点和平计划,诸如公开外交、 集体安全、国际法律、民族自决等等,被称为“威尔逊主义 ”在威氏的倡导下,西方国家 在 1919 年成立了国际联盟后来法、美等国又在 1929 年签定了“非战公约 ” 理想主义的理论前提是道义和法律,其基本主张是: 1.实现欧洲政治上的民族自决是消除战争的主要条件 2.秘密外交是导致敌对结盟和冲突的根源,而公开的协议则是避免战争的途径 3.摒弃传统的均势体系,代之以集体安全体系 4.建立普遍的安全机构—国际联盟 5.诉诸公众舆论,因为公众舆论是维持世界秩序的强大武器 6.强调人的价值,认为人性本善,可通过建立和巩固国际合作实现人性善良的一面, 人类在进步过程中可逐步消除战争思想。
实质:在帝国主义时代用自由资本主义的价值观观察和处理国际问题 缺陷:一种超脱现实和世纪的政治理念,缺乏实证的精确的研究,没有提出世纪的理 论分析方法,忽视历史经验 现实主义: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主张权力政治,国际社会是无政府的状态,是“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霍布斯”文化, 对现实主义者来说,政治就是过激行为体为了权力、声望、影响和安全而不间断地进行的 斗争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对人性的悲观看法,对权力的关注,对政治是由利益冲突所决 定的,是对权力的争夺和分配的观点,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历史和哲学基础而主权国家 中心论,则成为现实主义理论的逻辑起点现实主义分为: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 进攻现实主义;防御现实主义;新古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权力是手段而 不是目的,国家最终关心的是安全 革命主义:革命主义: 是指一系列强调人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国际关系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 提出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分野仅仅是表面现象,隐藏在国家分野背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的理论形态革命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和谐的,但是在现实世界中, 远远没有达到和谐的状态在革命主义理论思想传统的视野下,我们的现实世界是被一分 为二的,即“坏人” (异教徒、专制者、压迫阶级等)对于“好人” (选民、公民、被压迫 者等)进行统治。
因而,人有权利与责任来推翻这种邪恶的现状而能够代表这种普遍利 益的唯一代表,或者说人类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则是革命主义者自身 典型特征:首先,所有的革命主义思想都具有革命权利思想,认为“好人”有革命的权利 其次,大凡革命主义者都是从道德主义原则、自我中心出发,具有极为独特的思想方 法和精神风貌;第三,革命主义者具有看轻理智,崇尚激情的特征2分析分析 20012001 年年““中美南海撞机事件中美南海撞机事件””发生于 2001 年 4 月 1 日,一架美国海军 EP-3 型侦察机在南中国海执行侦查任务,中国海 军航空兵派出 2 架歼-8II 战斗机进行监视和拦截,其中一架僚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 70 海里 (110 公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与美机发生发生碰撞,中国战斗机坠毁,飞行员王伟 死亡,而美国的军机则迫降海南岛陵水机场 国际法分析: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美 国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美机在公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 享有飞越自由但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58 条规定,各国只是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 制下才享有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
该条第三款明确地规定了这种限制,即各 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 “应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 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规章” 按照公约第 301 条,一国在行使其公约下的权利或履行其公约下的义务时, “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 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 原则不符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这一规定表明,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其 他权利”就包括其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维护其国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国际 法上的权利据此,一国飞机在另一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行使飞越自由时,必须尊重沿海国 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国的国家安全与和平秩序,任何无视沿海国上述权 利的行为都是对飞越自由的滥用虽然美国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但海洋法公约 的上述一系列规定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即使尚未成为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同样也要 受到这些规则的拘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 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美国的 EP-3 军用侦察机“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载有尖端电子侦察设备军用侦察 机”,其“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空所从事的也不是一般的飞越活动,而是针对中国的军事侦 察”。
但是,国际法上尚无禁止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侦察活动的规范,中国的国内法也 无相关的明确的规定从现行国际法来说,尚无充分的理由证明美机的侦查行为构成国际 法上的违法行为但是国际法上也没有承认这类军事侦察飞行的合法性关于美方飞机降落中国军用机场是否违法飞机相撞以后,美机飞入中国领空并在海南岛陵水军用机场降落对这一行为,美方 认为,美机是在因撞击事故严重受损,处于危难状态的情况下才进入中国领空的,并且美 机发出了求救信号,并不违反国际法另外,美方还认为其军用飞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 享有豁免权,中方无权登机检查,并应立即归还飞机和机组人员就中方则认为,美机未 经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降落,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并认为美方所谓的 危难状态和主权豁免不成立1944 年芝加哥会议签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重申了这一 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 ”随着国际法的实践, 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了国际习惯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拘束力了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航空器,未经他国允许一般不得进入其领空就豁免而言,美 方所持的其军机是其领土一部分的主张是不成立的实际上,治外法权理论从来没有得到 过一般的承认,现在也早就被国际法所抛弃。
美机显然不是通过正常途径经允许进入中国 领空的在入境之前一直在对中国进行军事侦察,入境后正常飞行长达 20 多分钟,这期间 继续进行军事侦察活动完全是可能的而且,美机最后降落地是中国军用机场,对中国的 国防安全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危害中方进行必要的检查采取其他应对措施是无可非议的, 美方并没有国际法上足够的理由进行反驳3分析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分析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主要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 39、41、42 条建立起来的不仅 构成了当代国际法中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实行法律管制的最重要制度, 而且确立了第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以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安理会是该安全体制中的重要部门 承担着判定行为、采取临时性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的表决权利联合国年来的实践, 不仅暴露了它的一些结构性缺陷, 而且展示了它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正当性和生命力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法律特征: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法律特征: (1) 由对战争的禁止到对非自卫武力使用的断然禁止, 实现了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的法律管制 (2) 由对相关机构职权划分不明到对安理会居于集体安全体制核心地位的确定, 改善了集 体安全体制的机构运作。
(3) 由分权的决策体制到集体决议、集体制裁, 极大地提高了集体安全保障机制的组织化程 度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法律与政治的平衡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法律与政治的平衡 ::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法律与政治的平衡就一种观念而言, 集体安全是各国联合起来解决 争端的一种承诺, 而无论各国国内自身的利益关系如何但是,宪章对于武力使用的严格 限制正是法律维护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国家利益的重要反映, 国际社会成员对于宪章规定 的集体安全规则虽屡有违反, 但更多的是承认与维护所有国家都就现状享有不同程度的 既得利益, 并由此在巩固国际法律体系以帮助维持国家间复杂关系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既得 利益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平衡是相互融合的结果, 即使法律因素所占比例在一定时间内、 具体情形中有所下降, 这也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平衡将消失政治体系原则上还是遵从法 律的事实上, 集体安全体制中既有法律规则、也体现了政治现实全球集体安全体系具体 体现在一个建设性法律框架中, 联合国被视为是一个平衡现实主义权力以安理会个常任理 事国及其否决权为例的同盟 联合国集体安全实践中的法律争议:联合国集体安全实践中的法律争议: ((1))宪章的规定与解释上的分歧:宪章的规定与解释上的分歧: (二)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与自卫权宪章对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与自卫权宪章对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 51 条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在 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 以维持国际和以维持国际和 平及安全以前平及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 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 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 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 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关于“自然权利” 、什么是合法的自卫行为,什么是武力攻击,先发制人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三)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与人道主义干涉(三)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原则与人道主义干涉 综观历史,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在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限制战争方面还是发挥着十分综观历史,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在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限制战争方面还是发挥着十分 重要的作用的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的巨大冲击,只是突现出了重要的作用的伊拉克战争的爆发对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带来的巨大冲击,只是突现出了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落后于时代的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并不能全盘否定联合国集体安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落后于时代的体制和机制上的缺陷,并不能全盘否定联合国集体安全 体制的在限制非法战争和侵略行为的重大作用。
美伊战争,恰恰是广大联合国会员国重新体制的在限制非法战争和侵略行为的重大作用美伊战争,恰恰是广大联合国会员国重新 审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最佳时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经过不断深入和与时俱进的审视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最佳时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经过不断深入和与时俱进的 改革后,必将在国际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后,必将在国际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4分析分析 2003 年美国发动年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的非法性美国对伊发动的战争,无论从目的上看,还是从程序上看,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一场 典型的“侵略战争” 非法性:非法性: 目的上目的上:美国对伊动武是要推翻“萨达姆政权” ,以“民主制度”改造伊拉克社会, 甚至在海湾地区普遍推行所谓的“民主制度” 但从国际法理论以及国际实践看,一国由什 么人组成政府、该政府实行什么制度,均属一国的内政美国以改组伊政权为由而对伊动 武,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