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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据登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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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据登记制度  篇一:房地产契据登记模式  篇二:第17讲 第七章第一节房地产登记概述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七章内容)  一、内容提要: 1、房地产登记概述 2、房地产登记制度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内容、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和政策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本章考试基本要求包括:  1.熟悉房地产登记的概念; 2.了解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 3.了解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4.了解房地产登记的任务; 5.熟悉房地产登记的原则;  6.掌握《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7.了解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特点; 8.熟悉房屋登记发证法定机关; 9.掌握房地产登记的地域范围; 10.掌握房地产登记的种类;  11.掌握房地产登记的条件及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时限; 12.熟悉房地产登记程序; 13.熟悉登记发证的时限;  14.熟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房地产登记; 15.掌握注销房屋证书; 16.熟悉房地产登记收费 三、内容:  1.关于本章内容历年考试情况  本章主要介绍了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有关政策,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历年考试本章内容基本都在6-11分之间,只有20XX年占4分,而20XX年占到11分从近几年的本章考试出题分布来看,所出考题主要是针对房屋登记的类型、时限要求及房地  产测绘有关知识等两部分内容,而本章的前面部分如房地产权属登记概述及相关制度,未曾出过试题据不完全统计,20XX~20XX年考试试题中,涉及本章内容共计出了23道题,其中属于“房屋登记的类型、时限要求”占12道;属于“房地产测绘有关知识”占9道同时20XX~20XX年连续四年的综合分析题都出了一道有关“房地产测绘有关知识”的试题因此,本章的学习重点应放在“房屋登记的类型、时限要求及房地产测绘有关知识”等部分内容上  2.本章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物权法》;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3)《房屋登记办法》;4)原建设部令第101号《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5)《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XX]244号)  第一节 房地产登记概述  一、房地产登记的概念(熟悉)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二、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了解)  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契据登记制  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  这一理论认为:房地产权利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  其主要特点是: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登记权利的状态;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产权登记制  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  这一理论认为:当事人订立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合同的效力只是一种债的效力,即当事人在法律上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

      只有履行权属登记手续以后,房屋受让人或他项权利的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他项权利才告成立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所以称为成立要件主义  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1.权利登记制  登记机构备置登记簿,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记载,利害关系人、相关当事人可就登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于德国,故又称为“德国登记制”  2.托伦斯登记制  该制度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在核准登记以后发给权利人权属证书,房地产权利一旦载入政府产籍,权利状态就明确地记载在权属证书上,权利人可以凭证行使房地产权利  其主要特点是:房地产权利一经登记便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已登记权利如发生转移,必须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登记采取强制登记制度;登记簿为两份,权利人取得副本,登记机构保留正本,正副本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例题1:世界各国实行的主要土地登记制度有。

      20XX年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  基础与法规》试题)  A.权利登记制 B.契据登记制 C.科斯登记制 D.詹姆斯登记制 E.托仑斯登记制 答案:ABE  解析:基础考核点根据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产权登记制又可分为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例题2: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 A.非对抗要件主义 B.不对抗要件主义 C.对抗要件主义 D.成立要件主义 答案:D  解析:产权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 三、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了解)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房地产登记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  通过登记及时、准确地将权利状况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将物权的事实对外公开凡经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权利人在房地产方面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租赁和抵押权、地役权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  房地产价值大、交易风险高房地产登记能够在法律上及时、准确地确定房地产权属,从而使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免受他人的侵害。

      对于相关人来说,通过查询房地产登记簿,可以正确判断能否进行交易,或者这种权利应具有的价值,避免受到他人欺诈,产生纠纷  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性和登记内容的可信赖性,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减  少了交易成本,保证了交易较快完成  为房地产管理奠定基础  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建设区域内的土地和原有房屋的各种资料,以便合理的规划建设用地,妥善安置原有住户,并依法按有关规定对拆迁的房屋给予合理补偿  房地产买卖和物业管理等一系列活动都涉及房地产权属和房屋的自然状况,这就需要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了解该房地产的位置、权界、面积、建筑年代等准确的资料  综上所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房地产登记工作房地产登记贯穿房地产开发、建设、使用的全过程  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要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要了解城市土地的自然状况,以及房屋的布局、结构、用途等基本情况房地产登记能全面、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上述资料,从而使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科学化房地产登记档案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对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市政工程、道路交通、环保、绿化等城市建设和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

        例题:下列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表述正确的是 A.保护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合法权益 B.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C.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  D.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E.权属登记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答案:BCDE  解析:保护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合法权益,不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四、房地产登记的任务(熟悉) 做好登记簿记载工作 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地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方法,登记的目的在于将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对外公开,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以后,向登记申请人发放  篇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    摘要: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目前 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我们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 中国 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本文回顾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 历史 ,指出我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并归纳 总结 了学者们关于完善该制度的若干建议,认为物权法中对登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本文认为,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公示力、形成力、推定力和公信力四种 法律 效力,并对物权法中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特殊类型进行了阐述文章 分析 了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并对登记错误的责任赔偿 问题 进行了分析,指出物权法在登记机关责任赔偿问题上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减少登记错误,更好地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最后分析了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对赔偿范围及登记机关的追偿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登记效力 登记类型 责任赔偿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社会 中,法律在保护财产静的安全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财产动的交易安全由于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作为其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就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它甚至决定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发生效力梁慧星先生在论述登记制度的重要性时曾经指出:“不论物权法如何完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登记制度,那你的物权法就不会有好的结果,不会得到切实的实施。

      因此, 研究 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正确理解物权变动法理,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一、不动产登记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例如,某甲通过合法建筑建造住宅一处,经甲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房屋权属状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项记载就是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具有如下含义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的起始环节和必经步骤,是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重要法律事实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不会产生登记法律关系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不动产登记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的不动产权利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认可因此,只有与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依法定程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登记,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然而,由于登记具有公示作用,对当事人权利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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