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09]83.doc
62页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建发〔2009〕83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各筹备组:为适应我局铁路大规模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 以及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上铁建发〔2006〕105号)、《关于做好施工日计划、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施工调度命令传递工作的通知》(建工函〔2008〕73号)同时废止二○○九年四月八日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营业线基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以及铁道部、路局颁发的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管内各建设项目对营业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建第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工程第4条 确保行车、人身安全是营业线施工的首要任务,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5条 本规定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全督导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纪律,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上海铁路局《关于切实加强2008年度全局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通知》(上铁建函〔2008〕264号)、《上海铁路局管内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上铁建函〔2008〕603号)和《上海铁路局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上铁建函〔2009〕92号)进行考核。
第6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路局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业绩实行综合考核,其中施工安全为一票否决制1.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单位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营业线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单位全员的安全意识2.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人身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3.根据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督促指导施工按时正确编制施工方案,并做好初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方案审查会召开3天前将待审的施工方案送达有关单位进行审阅,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负责对本工程施工月度施工计划进行网上会签,有责任协助施工单位联系各会签单位对本工程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的网上会签。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及责任4.负责对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抢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5.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安全信息第7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以及相应经济赔偿;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1.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充分考虑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应按照投标书的承诺,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转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单位应分专业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实现安全作业标准化3.严格按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等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4.及时与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协议书内容按《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执行,全面履行约定的己方职责,安全协议需报路局建设管理处核备5.根据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精神,根据会签好的施工方案及安全协议签订情况,负责每月6日前及时上网提报月度施工计划,上网月度施工计划流程设置需正确选择会签单位,负责积极联系各会签单位对本单位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的会签,施工日计划需提前3天网上提报,并密切跟踪流程,确保计划上传至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应正确制定施工方案,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将安全控制的重点落在施工现场8.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总包单位责任事故9.应加强架子队管理用工单位对架子队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由于对架子队使用管理不严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10.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全力开展救援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11.施工单位按规定指派规定人员参加施工领导小组第8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安全施工和安全使用的要求,不断提高设计质量1.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2.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设计文件之前,应对既有设备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在设备管理单位的协助下探查、核实地下设施的准确位置。
因设计文件提供的既有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的事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3.设计文件中应提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重点措施并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4.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设计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随时检查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第9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营业线施工的关键工点实行旁站监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杜绝因监理不到位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和铁路营业线施工特点,编制监理规划、细则;认真审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过渡)方案、安全措施等,预防施工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发生2.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行车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施工安全基本措施和方法,监理过程中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3.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加强现场监理力量,配足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对隐蔽工程和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方案,在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的落实情况4.严格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规范》、《验标》等进行监理,当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时,监理单位应立即指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因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而监理又不到位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10条 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设备管理单位是行车安全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施工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1.设备管理单位应全面履行施工安全协议书约定的职责,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委派熟悉既有设备情况、业务水平较高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施工行车安全监督员队伍2.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影响行车安全以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应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单位的责任3.设备管理单位应熟悉管内行车设备情况,规范技术资料管理,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4.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5.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按铁办〔2008〕190号文附件7执行)第三章 建设各阶段安全管理第11条 招投标阶段在施工招投标时,除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外,对营业线工程还应根据《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的要求,认真审查投标人的施工安全业绩优先选择近年来有相应类似施工业绩、其项目经理经过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合格的投标人,对于铁道部公布的有不良记录行为人员在处罚期间不允许进入我局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第12条 开工前1.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