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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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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编 1919世纪的法律思想第六章 历史法学派第七章 功利主义法学 contents第八章 分析法学 contents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 历史法学派第一节 历史法学派概述第二节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contents 第三节 梅因的法律思想 contents 编目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历史法学派概述一、历史法学派产生的背景二、历史法学派的发展线索与主要代表 contents三、历史法学派的特点与地位 contents思考: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contents章目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历史法学派产生的背景 指19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的坚持历史实证主义立场,反对理性自然法的一个法学流派 从一般意义上讲,历史法学,泛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一种法学思潮。

      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从1919世纪后半期以来,它越来越被视为一种法学方法论,并逐渐形成一个法学流派后在英、美得到了传播和发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背景:•政治历史背景•文化领域的思想倾向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历史法学派的发展线索与主要代表 1919世纪初,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早期历史法学派的产生标志着历史法学的最终形成分为德国和英美历史法学派 (一)德国历史法学派(二)英美历史法学派(一)德国历史法学派 •奠基人:古斯塔夫 胡果(17641764-18441844)•核心人物:萨维尼(胡果的学生)(17791779-18541854)•其他代表:普赫塔、爱希霍伦、雅各博 格里姆、威赫尔格里姆•共同点:对自然法学持批判态度,都主张用“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都认为法律是随着民族的发展自发形成的,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哪一种法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种法最为优越? ?1 1、罗马法学派(RomanistenRomanisten) •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主要代表人物: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耶林•主要从事罗马法的研究————《罗马法大全》,旨在恢复罗马法的原貌,使罗马法成为正在建立中的法学的基础和原材料罗马法学派因此向概念法学发展1919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进一步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istikPandektistik)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2 2、日耳曼法学派 认为体现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国历史上的日耳曼习惯法(德意志法),强调应加强古代日耳曼法研究,致力于发现真正属于德意志法律生活的原始渊源和传统他们比潘德克顿学派更忠实于历史法学派的最初宗旨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英美历史法学派•晚期历史法学•主要代表:英国的梅因,美国的卡特(18271827-19051905)1、英国的历史法学 梅因;《古代法》(Ancient LawAncient Law),法律进化论;“从身份到契约”;较少的民族精神的浪漫主义信仰,开辟了法律研究中的“人类学进路” 其他:如波洛克和梅特兰的《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霍兹沃斯的《英国法的历史》。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2、美国的历史法学•詹姆斯 库利奇 卡特(James Coolidge James Coolidge CarterCarter)(19271927-19031903),纽约州著名律师强调惯例的地位,认为习惯和惯例提供了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司法惯例只不过是“权威的惯例”而已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历史法学派的特点与地位 萨维尼、艾希霍恩:“历史法学的任务,与其说是研究法的历史,不如说首先和主要是重新把法学理解为一门建立在历史基础上的科学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理论特色:反对和清算了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强调非理性的、根植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方法论:第一次系统的提出历史的方法 早期历史法学只注重经验和古代资料,过于强调习惯法研究 后期继承了历史法学的合理内核,逐渐克服局限性,对历史法学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不仅注重对历史材料的实证研究,还对不同法律史进行了横向研究,把法律方法放在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背景中考察•学术倾向:刺激了历史兴趣的复兴。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一、萨维尼与早期历史法学派的产生 二、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contents三、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contents章目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萨维尼与早期历史法学派的产生(一)萨维尼的生平与著作(二)萨维尼与蒂保的争论及对法典的态度(三)萨维尼与罗马法研究(一)萨维尼的生平与著作 18141814年,即拿破仑侵德惨败(18121812)后的第二年,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Savigny,17791779-18611861)(3636岁)(pictures)发表了《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The The Vocation of 0ur Age for Legislation Vocation of 0ur Age for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and Jurisprudence)被公认为历史法学派的宣言书。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萨维尼与蒂保的争论及对法典的态度•蒂保:《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认为基于理性的法律会成功的适用于一切地区•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声称蒂保的提议是早熟的我将用几句话来概括自己与鼓吹制定法典者的异同可以讲我们是殊途同归因为大家都是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时是为了民族的联合,并且齐心协力,以实现同一目标…………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都认为德意志的法律制度是有缺陷的,但是,建议尽快制定法典者认为问题在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渊源,解决的唯一办法是制定民法典我认为,现在还不具备这一条件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萨维尼与罗马法研究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民族精神”(Volkgeist)•“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反对纯理性的推理,主张应从历史的初期,从实在法的起源来证明法律精神的存在•特点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特点:•拓宽了人类认识法的视野,不再仅仅局限于“人类理性”的框架内。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充满着浓郁的历史主义、民俗学的气质,启发了后世法学研究中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方法的引入•把一个民族的法律同该民族发展的状况和特点结合起来考察,指出其中的必然因素,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对于解释不同民族法律的差异性也富有启发意义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不倦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法的发展:法律分三个阶段发展变化:Ø 第一阶段为自然法(非“理性自然法”,而是在一个民族中自然发生的,以口头或文字世代相传而沿袭下来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或习惯法阶段,存在于该民族的共同意识中,表现形式是习惯法;Ø 第二阶段为学术法阶段;Ø 第三个阶段为编纂法典阶段 法的基础:强调习惯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首先,习惯法是最合理的法;其次,习惯法是最有生命力的法;另外,习惯法是基础性的法outline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梅因的法律思想 一、梅因与晚期历史法学派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contents 章目录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梅因与晚期历史法学派(一)生平与著作(二)对历史法学的承袭与创新(一)生平与著作•梅因(Henry James Samner Maine,1822-1888),英国。

      pictures)•《古代法》(1861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pictures)《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对历史法学的承袭与创新1、英国第一位运用“历史方法”研究法律的法学家•梅因将自然法理论概括为自然平等的教条、幻想中的自然状态、财产源于单独个人占有物质财富的断言与社会契约的梦呓等几方面2、进化论时代的法学家•18591859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出版,某种程度上是梅因《古代法》(18611861)的一个“智识推动力”•只要谈到其法律史,所有类型的社会都倾向于经历同样的阶段3、历史法学的集大成者•梅因从萨维尼等人的主张中,受到了两种思想的启发:一种是把法律当作一个发展过程来考察;另一种是把法律与一定社会历史相联系起来考察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的起源与发展(一)法律的起源(二)法律的发展• 判断————习惯法————法典1 1、法在一般社会发展初期的三个阶段• 静止的社会、进步的社会2 2、进步社会法律改良的三个手段• 进步社会用以调和法与社会舆论及社会需要的手段,从历史的顺序来看,首先是法律的拟制,其次是衡平,最后是立法。

      3 3、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公式• 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from status to contract) outline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思考: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 功利主义法学第一节 功利主义法学概述第二节 边沁的法律思想 contents第三节 约翰··密尔的法律思想 contents第四节 耶林的法律思想 contents 编目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二、主要代表人物 contents三、方法论特点 contents 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产生的历史背景•Utilitarianism•1919世纪初反对“谷物法”行动•18191819,“彼得卢惨案”•18311831,选举法的改革法案•18421842-18481848,宪章运动 恩格斯:“工商业中等阶级还没有来得及把土地贵族从政权中完全赶走,另一个竞争者,工人阶级,便已经登上历史舞台了。

      •18671867年,选举权扩大到普通劳动者•意义:英国人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使是利益冲突的各方也是可以妥协和让步的;改革,改革,再改革成为英国社会中政治行为的模式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 英国•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的阐发者):17701770《政府片论》(功利思想形成)、17891789《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系统化阐述)个人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幸福;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约翰·密尔(功利主义的信徒):18611861《功利主义》,《论自由》 outline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方法论特点•以经验和科学作为基本方法,用清晰的术语取代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术语•个人主义方法论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 边沁的法律思想一、生平与著作 二、思想基础————功利主义 contents三、法律与功利 contents四、法制改革思想 contents五、法学的新思考 contents 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17481748-1832,1832,杰里米·边沁 (pictures)•17701770《政府片论》、17891789《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8271827《司法证据原理》、18301830《宪法法典》。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思想基础————功利主义 •从哲学上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规范性学说,主张必须从行为的效用和有用结果上来判断人的行为•边沁将功利原则上升为哲学方法论,作为分析、衡量和解决一切问题的准绳•“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苦乐是可以通过数量来计算的首先,将苦乐分成简单的苦乐与复杂的苦乐1414种简单的快乐,1212种简单的痛苦其次,提出计算快乐或痛苦时应考虑的七个因素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强烈经久确定,迅速丰裕纯粹————无论大苦大乐,总有此番特征倘若图谋私利,便应追求此乐;倘若旨在公益,泽广即是美德凡被视为苦者,避之竭尽全力;要是苦必降临,须防殃及众人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边沁也看到对苦乐的感受会因人而异,一个人对苦乐原因的敏感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先天与后天的身体特质影响一个人的感受性的因素有健康、体力、耐力、性别、年龄、地位、教育、知识、道德、宗教等3232种•边沁所理解的苦乐是以生理与心理的感受作为重要基础,也因此使自己的功利理论陷入快乐(享乐)主义的范畴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法律与功利(一)什么是法律•“被承认有权制定法律的个人或群体为法律而制定出来的任何东西,俱系法律。

      •“凡被同一个证明行动所核准的,凡一举打上君王印记的,就是一项法律:一项完全的法律,仅此而已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与功利的关系•首先,功利是法律规定的基础;•其次,功利原则是研究、解释和衡量法律制度的标准•再次,法律的后果要符合功利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四、法制改革思想•第一,法律的本质方面产生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可能量的幸福•第二,法律的形式方面法典编纂:有助于普及法律研究;有助于法律的执行•此外,提倡民主化、议会改革提出“模范监狱计划”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五、法学的新思考•第一,将法学分为阐述性法学(法律是什么,解释者)与审查性法学(法律应当是什么,评论者)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二,根据法学所研究的法律的不同分类来划分法学门类 1 1、法律的支配范围:特定国家的法律与涉及一切国家的法律; 2 2、被控制的行为人的政治性质:以国内法为研究对象或以国际法为研究对象 3 3、有效时间:历史法学与现行法学 4 4、表达方式:成文法、习惯法 5 5、惩罚的种类:民法、刑法 outline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约翰··密尔的法律思想一、生平和著作 二、功利主义哲学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 contents三、平等的现实问题 contents四、自由及其限制 contents五、民主代议制 contents 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约翰·密尔(1806-1873),又译穆勒。

      pictures)•1843《逻辑学体系》;1848《政治经济学原理》;1859《论自由》;1861《代议制政府》;1863《功利主义》;1869《妇女的屈从地位》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功利主义哲学观和个人主义方法论(一)功利主义哲学观 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1 1、快乐不仅是量的问题,更是一个质的问题 “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做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2 2、幸福不仅是一个涉己的概念,更是一个涉他的概念真正的幸福在于将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加以平衡•3 3、与功利主义相协调的人应当是“自我完善”的人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第一,对社会政治、法律问题的解构,是以个人的态度、知识、立场为基本前提的•第二,“每个人是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惟一可靠保卫者”——“经济人”•第三,密尔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政治意蕴,是直接用个人来对抗国家与社会,从而为个人的自由与独立留下相应的空间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平等的现实问题•反对黑奴制•倡导妇女平等–反驳“妇女的服从是她们愿意接受的”–婚姻–男性的价值与观念对妇女的支配–妇女的选举权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四、自由及其限制•《论自由》,强调保障个人的自由或权利。

      为保护个人,需要筑成道德信念的坚固大堤第一,“最广义的良心自由”;第二,个人生活或个性自由;第三,“联合自由”•思想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18251825《诽谤法与出版自由》,批判了英国对出版物采取预先审查的办法•个人的行为自由:习俗是个性的敌人在不损害或妨碍他人的限度之内,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五、民主代议制•“充分满足社会所有要求的惟一政府是全体人民参加的政府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耶林的法律思想•德国,鲁道夫··冯··耶林(18181818-18921892)(pictures) 《法律:作为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罗斯科··庞德将其视作一个“社会功利主义者”•耶林法律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Analytical Positive Jurisprudence)•实证主义(排除价值) 经验实证主义————事实。

      社会学法学、历史法学 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思辨对立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上:早期分析法学第一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下:现代分析法学第二节 现代分析法学概述 contents第三节 凯尔逊的纯粹法学 contents第四节 哈特的现代(新)分析法学 contents第五节 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contents第六节 分析实证主义制度法学 contents 编目录 第八章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上:早期分析法学第一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一、生平和著作二、思想渊源与方法 contents三、法的概念、本质和结构 contents四、法理学的范围和内容 contents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John Austin,约翰·奥斯丁(1790-1859 (pictures)英国。

      •《法理学的范围》(1832),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out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思想渊源与方法•边沁的功利主义+孔德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实证主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立法学——功利主义属于伦理学的范畴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法的概念、本质和结构•“所有的法律或规则都是命令•法的本质:靠强制制裁为后盾的一种主权者的命令•法的基本要素:命令;制裁;义务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四、法理学的范围和内容•“法理学是关注实在法的,而不考虑其好坏法理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其基本的概念及其要素、共同原则和特征•法和道德没有必然关系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恶法亦法”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下:现代分析法学第二节 现代分析法学概述一、现代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主要代表 二、现代分析法学的主要特点 contents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现代分析法学的产生及其主要代表•新分析法学凯尔逊、哈特、拉兹、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

      主要分支学派:纯粹法学、制度法学•产生原因:Ø来自法学内部的原因:社会法学的产生和它对分析法学的激烈批判Ø非法学自身的原因:部分西方国家走上法西斯道路及分析法学批判的无能;西方哲学的新发展——语言哲学的迅速兴起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现代分析法学的主要特点•第一,扩充了对实在法的理解•第二,改进了分析方法,逻辑更加严谨,并吸收了其他科学的先进分析方法•第三,修正了“恶法亦法”的观点•第四,深化了对法律规则的形式研究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 凯尔逊的纯粹法学一、生平和著作 二、““纯粹法学””的方法论 contents三、““纯粹法学””的规范论 contents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汉斯··凯尔逊(18811881-19731973),Hans Hans Kelsen Kelsen (pictures),美籍奥地利人•《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541954),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996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纯粹法学”的方法论•比奥斯丁的著作更严格、更彻底地贯彻了分析法学的方法。

      •“纯粹法学理论是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它是一般的实在法,而不是某一特定的法律秩序的理论它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而不是去解释特定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绝对目的是认识和描述对象纯粹法学理论试图回答法是什么和怎样的,而不是去回答法应当如何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纯粹法学”的规范论•法学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即以“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使某种行为合法或非法的规范”为对象的科学作为规范,法属于“应当”(oughtought)的范畴法学必须严格区别“应当”和“是”(isis)这两个不同的领域•自然科学————实然问题•规范科学————应然问题•一般社会科学————实然问题•因此,凯尔逊拒绝法律社会学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法律的“应当”与道德的“应当”的区别:前者是实在的应当,是由国家主权者实际制定和事实上存在的;后者是道德家向人们提出来的,不具有法律那样的客观性因此,应当区分“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这使纯粹法学区别于自然法学•纯粹法学理论认为强制是法律概念的一个基本的不可分割的要素法律是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法律规范的结构:基本规范、一般规范、个别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既适用法律又创制法律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四节 哈特的现代(新)分析法学一、生平和著作二、哈特法学的基本立场和理论基础 contents三、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contents四、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 contents 五、法律和道德 contents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一、生平和著作•哈特,H.L.A.Hart H.L.A.Hart (pictures),19071907-19931993,英国《法律的概念》19611961,《惩罚与责任》19681968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哈特法学的基本立场和理论基础(一)分析实证主义立场与哈特法学的“中间道路” (二)语言哲学与哈特法学的语言学转向(三)自由主义的法学表达(一)分析实证主义立场与哈特法学的“中间道路”1、法律实证主义意味着:(1 1)法律是一种命令(2 2)法律的概念分析(3 3)判决可以从事先确立了的规则中逻辑的推衍出来,无需求助于社会目的、政策和道德(4 4)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或者证明来确立或维护(5 5)实际上确立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区分开。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2、中间道路 哈特企图在一些哲学极端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1 1)“最低限度的自然法”(2 2)语义分析:打通法律与经验事实的内在关联联系哈特的英国经验主义的背景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语言哲学与哈特法学的语言学转向1 1、通过对语言基本属性的揭示,批判法律形式主义及其寻求普适本性的法律定义方法语词的“开放结构”————语词的意义必然依赖于语境————应分析语言、法律语言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被使用的2 2、捍卫法律的确定性,批判现实主义法学的规则怀疑论意思中心”3 3、在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观点的阐述中大量使用语义分析方法三)自由主义的法学表达n秉承自休谟以来的自由主义传统,努力发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 三个争议的焦点:–第一,法律和法律义务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指向奥斯丁的旧分析法学–第二,法律包含的命令因素与道德规则的义务强制之间有何区别与联系;——指向自然法学派–第三,究竟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规则观念,规则与“习惯性一致”和“结果的可预测性”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

      ——指向法律现实主义对奥斯丁的批判:1 1、法律与命令之间存在巨大差别2 2、无视授权性规则3 3、立法者必须置身于法律的范围之内4 4、无法就习惯成为法律的问题做出解释5 5、“主权者学说不仅在细节上是错误的,而且命令习惯和服从等简单观念也不适合于法律分析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四、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一)义务和“对规则的内在观点”:哈特法律规则理论的基点(二)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法律规则的体系和种类(一)义务和“对规则的内在观点”:哈特法律规则理论的基点•对规则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对规则的内在观点——接受规则,视规则为行为理由,自愿维护规则,并依据规则来评价自己或他人行为–对规则的外在观点——不接受规则,视规则为行为后果可能性的标志,从而只是作为观察者而行动n意义:–依据对规则的内在观点,哈特对法律规则的来源和效力问题做出解释;–从对规则的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的划分出发,哈特对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基础做出了独特的解释;–官员对规则的内在观点,成为哈特捍卫法律规则与法律制度独立性、统一性与确定性的新的理论依据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二)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法律规则的体系和种类•法律规则区别于其他社会规则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第一性规则——设定义务的规则,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第二性规则——授予权力,即根据第二性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第一性规则,或修改、取消原有的第一性规则,决定第一性规则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其运作分为承认规则——消除规则的不确定性、改变规则——消除规则的静态性、审判规则——消除社会压力无效性其中,“承认规则”是最重要的,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五、法律和道德(一)“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二)“广狭二义的法律概念”(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一)“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二)“广狭二义的法律概念”•狭义法律概念:将法律的效力性和道德性混为一谈,恶法非法•广义法律概念:将法律的效力性和道德性区分开,恶法亦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三)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人类社会有一个自然目的和五个自然事实•一个自然目的:生存和继续生存•五个自然事实:1 1、人的脆弱性2 2、大体上的平等3 3、有限的利他主义4 4、有限的资源5 5、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 outline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一、生平与著作二、法律的体系分析三、法律的作用理论四、形式法治理论outline of chapter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第六节 分析实证主义制度法学 •英国,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Neil MacCormick),奥地利,奥塔··魏因贝格尔(Ota Weinberger Ota Weinberger 1919-1919-)。

      《法律制度————法律实证主义的新探索》 ( (中文译名为《制度法论》) )•站在分析法学的立场上,从自然法学和社会法学中吸收对自己有用的东西,从而创立一种新的分析法学•法律观————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因为法律除了是一种规范体系外,还根源于社会中,是社会现实的一个组成因素,其目的和内容是社会赋予的,和社会的道德价值相一致 章目录第四编19世纪的法律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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